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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2023-08-08 来源:客趣旅游网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 〔2010〕18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参照依据。

(三)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达标的原则。省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学校布局要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2。县 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学校覆盖范围,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 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要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3。农 村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 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统筹考虑人口和适龄学生人数,每个乡镇原则上应设置1所初中,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置2所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或 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4.城市学校设置应根据交通、环境条件以及学校规模、服务半径、学生住宿条件,以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城市和小区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学校布点,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5。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质条件较好、地势平坦开阔、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铁路和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旁,避免交通的噪音干扰。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6。学 校布局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传染病房间、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加油 (气)站,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监狱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师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7.学校布局调整及撤并应履行程序。确 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要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 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

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学校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

(二)学校规模

学校应坚持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学校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当适宜,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适 宜 规 模 规 模 学校类型 完全小学 独立设置的初中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班数 1—5 4-10 2—5 班级规模 6-30 12—30 18-45 学生规模 270—1350 600—1500 840—2100 ≤45 ≤50 小学≤45 初中≤50 班额人数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1。校园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体现学校办学传统和时代特色,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和意外灾害时应急避难空间。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3。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4。校园、校舍应体现整体性。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的内涵和时代特色。校园绿化、美化要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5.体育运动场地应与教学用房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并应联系方便。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和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6.校园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学校可考虑在建筑物内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7。学校水、电、暖设施在设计中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室外水、电、煤气、热力、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变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8。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城市学校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9.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10。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第三章 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为学校发展预留用地。

1.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所需用地。建筑用地按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计算,完全小学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0.7,初级中学原则上不大于0.8.

2.体育运动场用地。体育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的设置与用地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单位:m²

学校类别 规模(班) 6 完全小学 12 18 24 12 初级中学 18 24 其中 人数 270 540 810 1080 600 900 1200 计 4328 6438 6824 7482 6724 11138 11138 游戏 场地 150 150 150 150 - — — 环形跑道(含3570 5394 5394 5394 5394 9150 9150 篮球 608 608 608 1216 608 1216 1216 排球 场地 — 286 572 572 572 572 572 器械 场地 — — 100 150 150 200 200 100米直跑道) 场地 注: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

包括60米直跑道。

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

3.器械体操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

4。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3.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1。大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建设用地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3 单位:m² 学校类别 规模(班) 完全小学 6 人数 270 生均用地面积 34 学校用地总面积 9131 建筑用地 3183 其中 体育运动场用地 4328 集中绿化用地 1620 12 18 24 12 初级中学 18 24 540 810 1080 600 900 1200 29 23 20 30 29 25 15699 18688 21895 17824 25676 29982 6021 7814 10093 7500 10038 12844 6438 6824 7482 6724 11138 11138 3240 4050 4320 3600 4500 6000 注:建筑用地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设用地。

2.大城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建设用地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

4 单位:m²

学校类别 规模(班) 12 完全 小学 18 24 30 12 初级中学 18 24 30 人数 540 810 1080 1350 600 900 1200 1500 生均用地面积 21 16 14 16 21 21 18 16 学校用地总面积 11303 13300 15317 21049 12559 18924 21515 24156 建筑用地 5099 6691 8303 9874 5965 7974 9965 12006 其中 体育运动场用地 5394 5394 5394 9150 5394 9150 9150 9150 绿化用地 810 1215 1620 2025 1200 1800 2400 3000 注:建筑用地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设用地.

3。目前生均用地未达到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应通过调整布局结构,新增教育资源,调整学校规模,就近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其共享校外设施的用地面积可折算为该校的用地面积)等途径逐步达到。

第四章 校舍建筑标准

(一)校舍建筑构成

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农村学校校舍构成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基本指标执行,城市学校校舍构成按《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基本指标执行。

(二)学校建筑标准

学 校的建筑标准,应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同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进行建设。其 建筑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及建筑装修等除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 〔2002〕102号)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等有关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学 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建筑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 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建筑材料的强度等

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

(三)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总建筑面积及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满足表5要求。

表5

学校类型 学校规模(班) 6 12 完全小学 18 24 12 初级中学 18 24 810 1080 600 900 1200 4655 6117 4678 6310 7988 5.75 5.66 7。80 7。01 6.66 人数 270 540 总建筑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2120 3432 7。85 6。36 2.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总建筑面积及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满足表6要求。

表6

学校类型 学校规模(班) 12 18 完全小学 24 30 初级中学 12 1080 1350 600 5812 6912 4772 5。38 5。12 7.95 人数 540 810 总建筑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3569 4684 6。61 5.78 18 24 30 900 1200 1500 6379 7972 9605 7。09 6。64 6.40

3。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教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寄宿制小学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生均5平方米,寄宿制初中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生均5。5平方米。

4.各类用房面积可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执行.

第五章 装备条件标准

学 校装备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和学生学习、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要本着经济、实用、安全、规范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学校装备达标后应建立维护装备运行的保障机制,在公 用经费中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添置、更新、维护教学仪器设备及教学资源,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服务教育教学。

(一)通用教育技术装备

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做到安全、规范、适用。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要求。黑板、板书工具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计算机、电教设备、校园广播设备、多媒体学术报告厅、校园网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设施的配置符合《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求.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二)专用教育技术装备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的通知》(川教〔2011〕61号)的要求执行,并结合本校实际,科学配备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和各类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

小 学科学、初中理科实验室设施设备,初中理科、小学数学科学及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动技术教学仪器按照《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四 川省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的要求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初中理科、小学数学科学及中小学音乐、体育、

美术、卫生、劳动技术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 通知》(川教函〔2007〕168号)执行。

计 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等专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应按照《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四川省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计算机网络教室 计算机台数按班额配备,人均1台计算机。按照规范建设数字化校园,构建网络条件下的教学环境,每个班级教室、功能教室及办公室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和信息化管理。

(三)图书馆(室)

学 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15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音像资料 和电子阅览计算机。学校图书馆(室)应达到《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四川省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功能教室、教学场地装备标准》和《四川 省中小学图书装备标准》。

(四)办公及生活设备

学 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设备。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打印机、一体化速印 机等必要设备。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

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各种必要设备.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 铺。

(五)校园安全设备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安全防范器械和紧急报(预)警装置。有条件的学校校园以及周边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第六章 经费保障

(一)学校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不同规模、性质、特点的学校,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本着向农村教学点和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核定不同的拨款标准。

(三)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和规范财务管理,遵守财经制度和纪律。

第七章 师资队伍

(一)义 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要均衡配置义务教育编制资源,积极改善教职工队伍区域分布结构,确保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需要。义务教育学校要大力改善教职工队伍学科、学历、年龄结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及时配备所需教职工,满足教学、管理及生活保障需要。严禁非教学单位 占用、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民办学校占(借)用政府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在编不在岗。学校岗位设置按省规定的标准和原 则执行。

(二)严 格教师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岗位聘用、晋升的必要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工作。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新招聘的教师,小学原则上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严格校长管理.中 小学校长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初级中学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 称。城镇小学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新任校长应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五年应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 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四)加强教师培训。教师应参加五年一轮(国家规定学时)的全员培训。学校应建立本校培训制度,每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教师培训费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并按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培训所需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五) 充实其他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学校实际需要配备生活管理、炊事、安全保卫等人员。生活管理、炊事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健康安全。寄宿 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 保健人员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标准》中城市学校,包括城区和镇区所在地的学校。城区学校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所在的学校。镇区学校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所在的学校,其余为农村学校.

(二)根据《城市规划法》,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户籍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心城区是指大城市的

主城区,为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主城区覆盖的具体范围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三)本《标准》不适应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工读学校。

(四)本标准由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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