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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2021-05-09 来源:客趣旅游网


新市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增强决策科学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信访突出问题及不稳定事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湘发[2010] 1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1]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 18号),《<岳阳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岳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汨罗市委办公室、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事先防范不稳定因素的一项生重要措施,是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或风险进行预测、预防,确定适合的实施方案,以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涉及稳定的风险。

第三条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能否

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纳入本村、村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评估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科学民主、权责统一; j

(二)合法合理、客观公正; 。I

(三)统筹兼顾、以人为本;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 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决策机关决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联席办”)具体负责本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推介、督办、考核和追责建议等工作,推动决策、承办单位认真扎实开展风险评估,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牵涉面广、影响深远,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大政

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具体包括:

(一)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中的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及人员分流、人员安置等;国有、集体企业

关闭和破产中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二)“三农”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林地经营权转让,集

体资产处置;项目建设和城乡规划建设中涉及农民土地征收、拆

迂补偿和安置;村社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劳;进城务工人员的劳

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

水、用电、殡葬改革等及农民的政策性收费等。

(三)城市发展和管理。行政区划调整、旧城改造、廉租房

和经济适用房规划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收补偿、

居民安置;增加居民、企业负担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

的调整等。

(四)资源开发、重点项目建设。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

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人员

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收、拆迂补偿、移

民安置等。

(五)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

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等。

(六)机构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程序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次发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

(七)环境保护。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等。

(八)公共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的预警、预控等。

(九)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十)其他涉及较大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政策、建设项目、改革、价格调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以及镇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信访突出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凡重大事项决策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风险展合不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风险程度和可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等。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众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

(三)可行性评估。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本级财力能否承受;是否已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已组织开展前期宣传解释工作,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相关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详实、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等。

第四章 责任主体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批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凡重大事项未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一律不上党政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评估事项的分管领导主管责任。

第十二条 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能交叉、跨区域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事项,由镇党委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市级重要事项由市级相关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乡镇重大事项由乡镇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举措)评估的责 任主体要在提交决策草案审议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 估报告》,党委、政府对未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决策草案不予审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将按照风险评估程序评估审查通过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提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未提交评估报告的,应限期补报;延期不补报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转报)。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包含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内容的,可以不另行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决策出台实施之前,应当按照程序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

(一)确定评估事项。一般由责任主体根据重大事项所涉及稳定的风险性进行确定,也可由镇党委政府指定或由维稳办、联席办提出建议分别报同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确定。

(二)成立评估小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成立相应的评估小组,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参加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进行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深入实地、深入群众了解掌握情况,征求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 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四)确定风险等级。通过评估,确定评估事项的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没有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个等级。对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的确定为没有风险;对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及非正常上访的确定为一般风险;对可能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及非正常上访的确定为较大风险;对可能引发重大或特大群体性事件的确定为重大风险。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的评估,评估小组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作出评估结论。评估小组应征求纪检监察、法制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可以实施、部分实施、暂

缓实施、不能实施的意见。对没有风险的重大事项应提出可以实施的意见;对存在一般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应提出部分实施或暂缓实施的意见,待不稳定隐患化解或维稳措施落实后再全面实施;对重大风险的应提出不能实施的意见。

(六)提出维稳措施。对部分实施或暂缓实施情况,评估小组应提出防范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措施,建议决策单位等不稳定隐患化解或维稳措施落实后再全面实施。

(七)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在听取同级维稳办、联席办的意见后,形成专门的评估报告。维稳办、联席办应该着重研判评估小组对已评估事项中的风险是否有准确的事实依据和足够把握的情况下,维稳办、联席办也可提出结论性能意见,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评估主要内容,风险等级的确定和评估结论,维稳工作措施等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作出评估决定。评估小组将评估报告、决策建议、政策草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工作规划等材料一并提交重大事项决策单位审查,重大事项决策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认真进行集体研究,对评估事项作出可以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决定后,决策单位和承办单位对作出部分实施、暂缓实施决定的评估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要完善有针对性的信访维稳工作预案,适时作出调整,提出应对举措。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严防重大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单位在作出评估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和维稳信访工作预案等相关材料报维稳办、联席办备案。由镇党委政府作出决定的,报上级维稳办、联席办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责任部门要建立涉稳信息直报制度,在政策实施范围和项目实施相关地区明确维稳信访信息直报员,跟踪了解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并定期向同级维稳办、联席办报告维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维稳办、联席办要会同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落实维稳工作措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对违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和通报,确保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重大恶性案(事)件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涉事村、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认真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制度。维稳办、联席办应通知涉事村、单位和党委政府,在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重大恶性案(事)件发生后五日内提供相应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核查该涉事村、单位和党委政府是否依照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重大恶性案(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 2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1]2号)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决策、上项目的;

(二)应当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未组织评估的;

(三)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再实施,而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决策方案未按要求修改即实施的;

(四)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按要求落实维稳工作措施或对问题处理不及时,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案(事)件的;

(五)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未能客观预测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突出社会矛盾,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案(事)件的;

(六)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村、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村、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村、本部门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实施细则,建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分层级细化量化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格式文本)

2、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格式文本)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格式文本)

(事项名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事项名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

年 月

一、评估事项概况

简要介绍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二、评估过程

主要是评估耗费了多长时间,采用了哪些评估方法,调查对象有多少,征求了哪些部门的意见等。

三、评估内容(重点)

1、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分析。

2、重大事项的合理性分析。

3、重大事项的可行性分析。

4、重大事项的可控性分析。

(以上分析均要结合所采用的评估方法,特别是民意调查 结果、部门评议意见、专家论证结论等一定要如实反映。)

四、评估结论

评估小组经综合研判后,要逐项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特别要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以确定重大事项的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析为没有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个等级。对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的确定为没有风险;对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确定为一般风险;对可能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确定为较大风险;对可能引发重大或特大风险群体性事件的确定为重大风险。

五、相关意见和工作建议

评估小组根据重大事项的风险等级,分别提出可以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能实施四种意见,报重大事项决策单位审定。对没有风险的应提出“可以实施”的意见;对在存一般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应提出“部分实施”或“暂缓实施”的意见,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提出“不能实施”的意见。

对“部分实施”或“暂缓实施”情况,评估小组还应提出防范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措施,建议决策单位待不稳定隐患化解或维稳措施落实后再全面实施。

附件:

1、承办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初步实施方案

2、有关部门单位对评估工作出具的书面意见(如民意调查报告、专家论正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等)

(事项名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事项名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

年 月

一、重大事项概况

根据承办单位提供的重大事项初步实施方案简要介绍重大事项的概况。

二、评估小组概况

主要包括评估小组的领导、组成单位、组成人员等。

三、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主要为围绕重大事项初步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开展。

四、评估分工

对评估小组的组成单位或人员进行分组分工,将评估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相应的小组,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五、评估方法

通过采取合适的评估方法来论证评估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方法主要有:

1、单位自评。决策单位、承办单位论证实施重大事项的理由和依据。

2、民意调查。通过广泛征求重大事项涉及人员,特别是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掌握群众对重大事项的态度和真实想法。调查方法主要包括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调查、走访调查、互联网调查、委托专门机构调查、召开座谈会、召开听证会等。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能反映群众真实想法的一种或几种。

3、部门评议。组织或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法制、信访、维稳等部门对重大事项初步实施方案进行评议。

4、专家论证。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六、评估要求

包括进度安排、工作纪律、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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