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验收
1.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1.2验收具备的条件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1.3验收成员
初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1.4验收主要工作
(1)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审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1.5验收会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召开大会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2、竣工验收
2.1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2.2验收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2.3虽然有的尚未完全具备规定的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2.4验收成员 (1)确定原则
1)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主持。 2)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
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4)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5)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6)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验收成员组成
1)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2)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2.5验收主要工作
(1)审查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4)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6验收会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听取发包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
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听取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检查工程。
(4)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召开大会
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2.7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2.8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 3、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前90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3.1工程施工报告。
3.2验收应提供及备查的资料。
3.3发包人或监理人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其他
4.1“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运行管理及承包人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4.2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发包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
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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