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特殊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GB 30871),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特殊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特殊作业是指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作业,如高温、低温、高处、封闭空间等。 第四条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础,安全保障为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到人、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所有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档案,存档相关资料和记录,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本单位发生特殊作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制度。
第十条 对于不遵守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应当严肃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前应当根据现场环境和特点,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第十二条 特殊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穿着合身的工作服,戴好安全帽、护目镜等。
第十三条 所有的特殊作业设备和工具应当经过严格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对于高温、低温等环境条件下的特殊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降温、通风、保暖等。
第十五条 对于高处作业,应当设置固定的安全通道和防护设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特殊作业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全面负责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特殊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听从指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和救援。 第十九条 本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对于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特殊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和整改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章 安全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特殊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安全违章现象的发现,特殊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对违章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对于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操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暂停作业,并进行追溯和培训。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认真执行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的特殊作业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后果的特殊作业人员,应当给予严肃批评和惩罚。 第七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并对特殊作业的相关资料和记录进行存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资料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资料的编制、归档、借阅和销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得到保障,不得随意篡改或销毁。 第八章 安全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明确特殊作业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得到所有从事特殊作业人员的熟悉和掌握,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发生的特殊作业事故,应当立即进行抢救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特殊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形成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并进行总结和反思。
第三十八条 对于伤亡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特殊作业事故,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支援和处理。
第九章 安全管理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指导和整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应当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核查,及时改进。
第四十二条 对于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和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对于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当及时修改和补充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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