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03.16
• 【字 号】温政办[2004]42号
• 【施行日期】2004.03.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温政办〔2004〕42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和对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时必须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附图(包括地籍图、设计条件图或规划建设方案图),明确出让地块的范围、总用地面积、周边关系、规划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分类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和公建配套设施(含社区配套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各项规划指标和要求。
二、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受让人必须严格按土地出让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和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审批。项目建设施工图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室面积)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的3%(含3%,下同),且应与批准的规划方案相符。工程竣工验收后,若实际测量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建筑面积3%以内的,按中标楼面价收取超出面积地价款;超出3%以上的,按照中标楼面价的2倍收取超出面积地价款并处罚款。若超出面积部分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经营性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含地下室),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按新的使用功能补交地价款差价。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必须恢复原使用功能。
四、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经营性开发项目的建设审批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及时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确保经营性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实施。
五、本通知发布实施前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已出让、地价款尚未结算的,若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按本通知执行;若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已经规划部门审批,审批的建设规模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规模的,超出面积部分按土地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收取超出面积地价款。
(二)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规模,若工程已结顶的,超出面积部分按中标楼面价收取地价款并处罚款;若工程尚未开工或已开工未结顶的,地价款结算时,开发的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规模3%内的,按中标楼面价收取地价款,超出3%以上的,按中标楼面价的2倍收取地价款并处罚款。若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温政办〔1999〕59号文同时废止。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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