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执业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合格证书》并经省市注册登记后取得的资格。范围包括: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质量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律师等。根据公司资质需要,试验检测工程师、爆破工程师等纳入公司执业资格管理范围。
第三章 考试
第三条 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公司归口业务部门组织或本人自行报考。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公司鼓励其报考。
第四条 考试合格取证后,考生将相关证件交公司统一管理、注册,公司报销其考试相关费用(差旅费、考务费等),考试期间视为出勤。
第四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印章的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
第六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
人员继续教育等,具体如下:
一、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律师、法律顾问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二、公司经济管理部负责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三、公司中心试验室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检测员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四、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爆破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等。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将管理的执业资格证书登记造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八条 执业资格证书专项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执业(职业)资格补贴
对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执业(职业)资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执业(职业)资格补贴:
1、对取得注册建筑师(一级)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次性补助4000元,每年补贴24000元;
2、对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次性补助3000元,每年补贴12000元;
3、对取得高级爆破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一次性补助3000元,每年补贴4800元;
4、对取得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律师、质量工程师、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爆破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员,一次性补助3000元,每年补贴3600元;
5、对取得铁路试验检测工程师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每年补贴1800元;
6、对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取得多个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助最多的一个为基数,每增加一个资格证书,每年增加补贴1200元。对一级注册建造师,每增加一个注册专业,每年增加补贴1200元;对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每增加一个注册专业,每年增加补贴600元。
二、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下列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经济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造价、建造、监理、安全、质量、环境、公用设备、土木或电气类注册工程师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相对应工程系列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对在本单位注册、表现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高级技术职务。
第九条 执业资格证书一次性奖励费用和年补助费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造表,公司财务部在每年十二月份
发放。
第十条 公司需要的其它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可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执业资格注册到外单位的专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解聘岗位职务;影响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允许公司持证人员注册到外单位的,解聘岗位职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业务经办人员将注册人员相关证件遗失,视情况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解聘岗位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人力〔2008〕145号文件即行废止。公司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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