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州市绿色建筑优秀设计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市建设事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4]177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建科[2006]161)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绿色建筑奖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绿色建筑优秀设计综合奖、节能建筑优秀设计专项奖。 奖励对象为广州地区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示范作用的工程和对发展绿色建筑做出较大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并择优推荐申报省部级绿色建筑奖。
第五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奖评选活动的监督管理。
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绿色建筑奖的日常工作(申报受理、评审组织、推荐上报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绿色建筑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包括我市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满足《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中“控制项”评审指标的要求。
(四)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规模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1万m2以上(含1万m2)。 2.住宅建筑一般应符合: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3万m2以上(含3万m2); (2)单体住宅5000m2以上(含5000m2);
(五)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要体现绿色建筑的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六)工程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取得国家或省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准备申报国家或省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 1 页 共 4 页
第七条 申报绿色建筑优秀设计综合奖的工程项目,其适用性、场地与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智能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综合效果显著。
第八条 申报节能建筑优秀设计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建筑主体节能、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做到效果显著,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能效果显著。
第九条 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申报绿色建筑优秀设计综合奖和节能建筑优秀设计专项奖项目,一般应由其设计单位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8家。 (二)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广州市绿色建筑优秀设计奖申报表》一式10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
1.绿色建筑优秀设计综合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项目概况和关于绿色建筑创新点的说明;
(2)设计总结:包括对适用性、场地与环境性能、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的选用、智能系统等进行总结;
(3)施工总结:包括对环境性、能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材料的使用等进行总结; (4)运行情况总结:包括对工程运行情况和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计量结果和检测报告、日常节能和节水、节材情况及管理措施、绿化管理的成效、垃圾管理规定等。
2.节能建筑优秀设计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
(3)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包括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4)技术创新点;
(5)节能产品和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报告; (6)建筑节能专项施工监理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原文为“建筑物”)与制冷系统节能性能检验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8)技术经济分析;
(9)能耗检测与结果分析。
(三)有关资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
2.验收合格证书及与绿色建筑相关的验收材料;
3.申报工程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介绍项目总体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0分钟)和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 2 页 共 4 页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本细则要求,向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提交申报资料。 (二)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绿色建筑领域的专家和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人员组成。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和本省、市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建设实际,通过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专家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五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广州市城市建设网上公示15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不实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
第十八条 技术性异议由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项目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公布。
第六章 纪 律
第 3 页 共 4 页
第二十条 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获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奖项目资格的经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绿色建筑奖项目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奖每项获奖项目的获奖单位和人员一般不应超过以下数量规定: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组织(单位) 5 4 3 个 人 15 12 8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及相应的组织和人员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奖励,由获奖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广州市绿色建筑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经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可推荐申报省部以上绿色建筑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解释。
附件: 1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 2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控制项评审标准审查表 3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建筑节能创新专项奖评分表
第 4 页 共 4 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