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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学业水平音乐美术考试考务工作册

2024-09-03 来源:客趣旅游网
2016年学业水平音乐美术考试考务工作册

富源县2016年初三音乐美术考试黄泥河考点

黄泥河考点办公室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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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学业水平音乐美术考试考务工作册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云教基2014【31】《云南省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云教体【2015】33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和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维护学业水平考试的信誉和考生的切身利益,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省、市、县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拟定此工作册。

一、考试对象、科目与考试时间安排 1、考试对象:应届初中三年级学生。 2、考试科目:音乐、美术。考试采用闭卷形式 3、考试时间:2016年4月26日

日 期 4月26日 4月26日

二、考试范围、评价标准、时量与满分值 1、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主要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音乐新课程标准》和《美术课程标准》并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主要检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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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8:00----9:30 10:00----11:30 考试科目 音 乐 美 术 2016年学业水平音乐美术考试考务工作册

生音乐基础理论、技能、音乐听赏能力、音乐感受与鉴赏能力。美术基本常知和美术作品鉴赏。 2、音乐评价标准:

(1)能独自或小组形式自信的有表情的背唱和演奏1—2首歌曲和乐曲。

(2)感受歌曲、乐曲不同的音乐情绪。

(3)聆听音乐说出曲名、器乐名称以及简单的节奏快慢、旋律。 (4)聆听音乐感受乐音的高低、力度、休止符、简单的音乐短句以及节奏的强弱规律。 3、时量与满分值

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80分 三、命题与制卷:唐新旺 郭佳强 四、考点考场设置 考点:黄泥河中学

考场:共十九个考场,每考场30人,两位监考教师。 监考教师:校委员会成员、初三班主任、音乐美术老师 考场布置:艾春

五、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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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马万红(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副组长:王 玉(镇中心学校校长)

蔡永贤(镇中心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 张 选(镇中心学校副校长) 张佳宏(黄泥河中学校长) 成 员:

袁家军(黄泥河中学党支部书记) 刘 涛(黄泥河中学副校长) 王成江(黄泥河中学副校长) 刘江胜(黄泥河中学副校长) 艾 春(黄泥河中学副校长) 周友芳(黄泥河中学党支部副书记) 赵家清(黄泥河中学副校长) 曾兴旺(教研室主任) 黄华章(黄泥河中学办公室主任)

张有德(黄泥河中学安全办主任初三年级组长) 郭加强(黄泥河中学团委书记) 周纪律(黄泥河中学团委副书记) 王 岑(黄泥河中学政教副主任) 李 虎 (安全办副主任) 付学操(黄泥河中学教务副主任) 伍良裕(黄泥河中学团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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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帮(黄泥河中学政教副主任) 段进保(学籍管理员) 李平原(信息员) 美术音乐教师

初三班主任

六、考点工作组 (一)考务组 组 长:艾 春

成 员:艾 春 周友芳 黄华章 曾兴旺

付学操 段进保 李平原 唐新旺 郭佳强(音乐试卷准备) 王 臻 周 敏 (美术试卷准备)

具体职责:

1. 负责传达招生信息以及试卷整理。

2. 组织初三学生考试以及各种表册,材料的收交、整理,然后上交到中心学校,该存档的留学校存档,做好相应表册,统计好数据。

(二)宣传组 组长:刘江胜

成员:刘江胜 郭佳强 周纪律 具体职责:

1. 外大门、教学楼布标; 2. 教室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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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考试时间、曝光台、警戒线、警示牌、 校门上彩旗。

(三)安全保卫组 组长:刘 滔

成员:刘 滔 袁家军 张有德

具体职责:

进行校园巡逻,负责考试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考点秩序良好。

(四)后勤组 组长:王成江

成员:吴学龙 卢先科 杨金雄 李卫华 李 春

七、考点平面图

厕所 综 合 楼 男生宿舍 廉租房 廉租房 足球场 男生宿舍 女 生 宿 舍 厕所 男 生 教 师 教 学 楼 6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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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宿 楼 宿 舍 篮 篮 篮 篮 球 球 球 球 场 场 场 场 门卫室 学校大门 值班室 食 堂 教师住宿楼 学校小卖 部

八、考场安排示意图

考场设置平面图

三第九第十一考楼 考场 考场 第十场 第十二考场 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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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楼 考场 考场 考场 考场 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考场 考场 考场 考场 一楼 足 球 场

男生宿舍

九、附件:

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员守则(试行)

一、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试行)》及本守则的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二、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学业水平考试的监考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监考员必须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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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不准上岗。

四、监考员必须佩带规定的监考证件,严格遵守考试期间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监考前主动上交移动电话等可能干扰考场纪律的电子设备。

五、监考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饮酒、阅读书报、谈笑、玩游戏、抄题、做题),严密监控考场情况,不得提前和推迟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题、试卷、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监考员不得长时间观看考生答卷,不得与考生单独交谈、指点或暗示,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对考生就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即时板书,当众公布。

七、发现考生违规,监考员要立即没收违规物品、核实事实,及时报告主考,由主考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如实、客观地填写《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记录单》。

八、监考员应当坚决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者进入考场和未经允许在考场内照相、录像等影响考生考试的行为。

九、监考员违反本守则与《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试行)》,按《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座号位置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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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阻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饮酒、交谈、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籍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题卡上作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考生守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三条 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携带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通讯、电子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或损坏试卷、答题卡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籍号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答题内容雷同并经认定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其它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在答题卡或试卷上指定位置错填、漏填考生信息的以零分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在规定以外的地方答题的,错误涂填选修(选做)标志点的,所答部分以零分计。

第五条 请人冒名代考者,取消该科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六条 代他人考试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考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违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籍的;

(二)考生提供虚假成绩证明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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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学籍的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 在一次考试中有二人次以上(含二次)考生代考或在连续二次考试中均有考生代考的学校,对负有责任的学校领导、教师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在一科考试中,同一考场有5 份(含5 份)以上雷同或同一考点有2 个(含2 个)以上考场出现雷同卷、雷同卡的考点,对主考、副主考及相关监考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考点,取消设置学业水平考试考点资格三年。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监考员有违反《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试行)》和《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员守则(试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监考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监考员有下列行为的,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一)在一次考试中,在缺考考生的试卷上未加盖“缺考”章、答题卡上不按规定填写、填涂缺考标志、粘贴考生条形码错误超过5 份(含5 份)的;

(二)遗失、错发考生条形码的;

(三)不按规定装订试卷、收装答题卡或者出现漏装、错装的。 第十二条 监考员、考点违规增加听力磁带播放次数,推迟播放时间,比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涉及到的考生的听力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学校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一)上报的报名数据中,考生信息错、漏,或不按照规定编排考籍号的;

(二)上报的报考数据中错报、漏报考生报考科目的;

(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考点基本信息、编排考场的; (四)办理学生借读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受理考生或下级部门申告、申报、报批等事项,未按照法定时限办理或答复的;

(六)值守保密室、值班脱岗或受理信访、投诉、申告等有不作为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设置学业水平考试考点资格三年;三年内学校不得申报晋级升等,如该学校已经是一级高(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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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给予黄牌警告;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处理。

(一)指使、纵容、授意监考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纪律混乱的;

(二)有组织舞弊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题、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对改进措施不力再次出现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设置学业水平考试考点资格五年;五年内学校不得申报晋级升等,如该学校已经是一级高(完)中的,同时给予降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评卷教师或评卷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学校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办理考籍的;

(二)为考生出具虚假成绩证明或其他考籍材料的; (三)隐瞒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或提供考生考籍材料的; (四)伪造考生考籍档案的;

(五)擅自更改或销毁考生考试诚信记录材料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及其他参与者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泄露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的;

(二)盗窃、抢劫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的;

(三)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考生答卷、考生答题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答题卡、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揭发者或者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六)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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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敲诈或勒索财物的; (八)贪污、挪用学业水平考试经费的。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主考,并如实填写《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记录单》(见附表1),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予以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监考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当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违规考生是在校生的,其违规处分由所在学校决定;违规考生是社会考生、往届生的,其违规处分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决定。对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点的处分,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应当上报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备案。对重大违纪事件,省、州(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学校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性别(考生应注明考籍号)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通报被处理人。

第二十二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违规处理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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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行政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违纪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对在校生的违规处理决定,学校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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