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再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由本单位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接接受监督。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这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五)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序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方法、效果紧密相连。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进行定量表述的,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按百分制综合得分高低按分值划段确定。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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