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7〕27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水平和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7〕77号)》精神,我厅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治理费用实际支出情况和省内外人工单价情况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测算,现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做如下调整: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已有计费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费项目。 2、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如下: 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专业类别 计费基数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 市政工程、管廊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二、综合人工单价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 2.6 环境保护费(含排污) 0.4 0.4 0.4 0.4 临时 设施费 0.8 0.8 0.8 0.8 扬尘污染治理费 0.4 0.2 0.2 0.6 合计费率 4.2 4.0 4.0 3.6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 2.6 2.6 1.8 1.8 0.4 0.8 0.5 3.5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82元/工日调整为90.0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90.00元/工日调整为10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第五、六、七、十、十一、十二章执行装饰工程调整标准,其余章节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修缮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 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计入差价。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017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截止2017年6月30日前未完工的项目,2017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 因雾霾天气,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在建工程停止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应以签证方式进行确认。且工期应相应顺延。 四、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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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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