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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与选择

2020-09-28 来源:客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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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与选择

作者:孟境

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6期

摘 要:我国经历了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混业—分业—业务融合”的发展阶段,对于是否进行金融业经营体制改革实行混业经营模式,争议还比较大。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各自有其利弊,分别侧重安全与效率的价值取向。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及金融机构内部的体制看仍然不适合完全实行混业经营,仍需实行分业经营,在政策上适度放宽,逐渐实行混业经营。 关键词:金融体制改革;分业经营体制;混业经营体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2-02 一、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历史进程 (一) 美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进程

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在银行立法方面没有明确限制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1929年10月由于美国股市暴跌,经济危机搏击全世界。为此,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的通过正式确立了美国金融业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分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与工商业部门业务分离的分业经营体制。是美国银行业经营体制的重大转折点。后来,由于美国经济发展迅速,为了经济的发展,银行试图冲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创立银行持股公司,以躲避《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限制,扩大业务范围。后来美国要求废除该法案的呼声越来越高。1980年通过了《银行持股公司法修正案》,规定美联储可以单独授权一部分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根据该法律,美国先后批准花旗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直接包销企业债券,摩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82年《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的通过,消除了各金融机构之间的附带性限制,使金融业务交叉合法。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银行持股公司从事证券承销和保险承保业务,允许银行持股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联合,并从事任何金融业务及其附带业务。该法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分业经营体制的终结和新的混业经营模式的开始[1]131。 (二) 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进程

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混业—分业—业务融合”的发展阶段,即从低效率的混业经营模式到安全的分业经营的转变,再到分业监管下的金融业务间相互交叉和融合。1979年以前,我国采用“大一统”的金融经营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包揽一切金融业务,实行的是专业银行体制,银行可以设立证券业务部,可以从事证券业务,可以开办信托业务[2]。1992年金融秩序混乱,房地产过热和证券投资过热致使大量银行资金涌入过热行业,加大经济泡沫程度。199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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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提出“证券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的方案。同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做出进一步规定。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我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的体制。同年5月通过了《商业银行法》正式确立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体制 [1]143 。 二、金融业经营体制概述

分业经营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体制选择的两个方向,二者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且各有利弊。只有透彻地了解两种经营模式的各自特征、分析两者存在的内在原因和价值取向才会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界定

对于分业经营的概念,现今没有准确的定义,各国由于其各自国情不同以及实施分业经营的目的不同对分业经营的界定也不相同。美国实行分业经营是为了避免银行业和工商业的结合,防止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形成垄断等等。因此,美国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分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与工商业部门的业务分离的体制。我国最初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为了防止银行资金过多地流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投资市场,是为了预防金融风险。因此,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主要是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之间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3]。

混业经营想要准确地表达也比较困难。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一种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间接混业经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是指金融业务的交叉、混合经营。即一家银行分设不同的部门,分别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及信托业务等等。间接混业经营模式之所以称为间接,是因为这种模式是在金融机构下另设立独立的子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这种间接混业经营模式有两种典型代表,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转投子公司型,这种类型的母公司本身也经营某个领域的经营业务,其还通过投资子公司的方式由子公司经营证券、信托、保险等业务。另外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型,这种类型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而是有其控股的子公司开设金融业务[1]139。

(二)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存在原因及其价值取向

分业经营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各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进行不同模式的选择,推动经济的更快速发展。

分业经营模式其优点在于:第一,有效避免了货币市场中的大量资金流入资本市场,以此来达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第二,有利于进行更专业的服务,不同业务的分工进行有利于更专业的从事其经营的服务领域;第三,便于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但是,有优势所在一定会有缺点:第一,分业经营加大金融机构的风险。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经营范围小,经营品种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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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临外来风险时,难以应对;第二,对于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面临着强大的混业经营竞争者,分业经营使单一经营的金融机构竞争力相对较弱;第三,加大了不同经营业务相互之间往来的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

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经营相对,显然,其有与分业经营相对的优势:第一,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的存在目的是为了完成资本的循环周转,使其在循环中不断增值,混业经营方便了金融资金的周转,顺应了金融业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使风险和收益平衡。第二,混业经营模式是客户的客观需求。随着科学技术条件快速发展,客户对于金融服务业务的多元化要求越来越高,混业经营可以给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第三,通过多样化的经营实现了优势互补分散了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了业务效率,同时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进行。但是混业经营也容易造成金融业的混乱,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经过对上文中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可以用两个词概括两种经营模式的价值取向,即安全和效率。要对两种经营模式进行选择就要了解国情,进而对两种模式所代表的价值进行权衡取舍,选择现代经济体制下最需要的是安全还是效率。 三、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 (一) 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加入WTO之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混业经营体制的环境下,中国的分业经营体制明显开始松动,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中国加入WTO之后,必须按照要求尽可能地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领域,因此大批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进入我国,这些公司的业务范围广泛,资金实力雄厚,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面对如此强大的竞争者,为了取得竞争优势,我国不得不趋向混业经营来适应国际竞争的压力。另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我国实现金融业务范围扩大,开展综合经营的有利条件。

我国在大环境下被动趋向混业,但我国也主动地进行改革来进一步推动混业经营的向前发展,例如允许保险公司可以进入银行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又如允许仅仅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合法融资,允许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二)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实条件和困境所在

根据各个国家对混业经营的选择,混业经营的转变需要三个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具有信息处理的能力。二是控制风险的能力。三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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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和经济的转型时期,金融混业的条件具备但是还没有发展到条件充分的程度,更何况向混业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经济发展的积累,不是一时可以完成的事情,急于实行混业可能会适得其反。对于安全和效率的选择方面,仍处于安全比较重要的阶段,但是在整体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进行政策放宽来提高效率。因此,实行混业经营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是现阶段的各种条件仍不完备,因此分业经营仍然应是现阶段的政策选择。下面我们进一步在我国监管环境和主体制度基础方面对我国适宜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做进一步分析。 从监管环境方面看,首先,我国金融业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加之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低,资本市场只是初具规模还不成熟。第二,混业经营对国内的监管环境要求较高,然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弱,实行混业经营不利于保障金融安全。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还处在被动应付风险的地位,对金融风险没有很好的预测能力和警惕性,实行混业经营只能让监管机构本来困难的监管工作变得更复杂;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方式仍然很单一,仍然有“计划”的影子;另外,我国监管机构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形成了分业监管、各自为政的局面,协调能力若,根本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的要求,因此,要想实行混业经营,先要对我国的监管机构进行改革。

从微观主体制度基础方面看,我国金融机构内部缺乏严格的自律性,内控制度不健全。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仍需提高,完善银行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约束机制,完善商业银行的内容机制。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论坛(第四卷) [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2]顾耕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3. [3]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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