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密工作责任考核
第一条 我校保密工作考核的对象是各涉密部门、各级保密工作负责人和其他涉密人员。
第二条 对各涉密部门保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保密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各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校保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及防护措施情况。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情况。 (八)重大涉密、涉外活动保密保障工作情况。 (九)保密自查的落实情况。 (十)保密工作档案建设情况。
第三条 对各涉密部门保密工作考核的程序如下:
根据保密规章制度在各涉密部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各期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历次保密检查的结果,量化打小分,年终将各部门所有量化小分值相加并乘以相应工作任务的权重比得出该单位的年终保密考核分值,年终保密考核分值将纳入到各部门实有考核项目的总分值中,每年年终由军工保密办将各涉密部门年终保密考核分值上报保密办并经保密委批准。
第四条 对保密工作各级负责人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类保密工作会议的参会情况。 (二)保密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对分管保密业务工作的熟悉情况。 (四)分管保密业务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实际保密管理工作的成效。
第五条 对保密工作各级负责人的考核程序如下:
保密工作各级负责人要在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考核述职时,对自己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述职并参加考核,其他级别负责人由校保密委员会在每年年底组织述职考核,按照述职情况和工作
实绩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由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考核结果将纳入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条 对其他涉密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
(二)对保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规章制度的掌握知悉情况。 (三)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情况。
(五)配合保密领导组完成保密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七条 对其他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考核的程序如下:
涉密人员需在年终部门考试述职时,对自己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述职并参加考核。校保密办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对全校涉密人员进行二次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上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考核结果将纳入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章 保密工作奖励
第八条 每年对本年度保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先进事迹的部门和个人,报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评选。对符合条件者,分别授予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保密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凡在工作中一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校保密规章制度、守则,从未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做为年度评选保密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充分条件,并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
(一)长期从事保密工作,一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怕威胁,不受利诱,确保国家和校秘密事项安全。
(二)对改进保密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加强保密技术管理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在涉密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一贯严守秘密或长期从事涉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秘密事项,立即制止和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六)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事项安全或对侦破失、泄密案件有功的。
第十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推荐申报填写《保密工作先进集体申报(推荐)表》或《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推荐)表》,交军工保密办公室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学校保密委员会决定对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的嘉奖方式、级别和奖金额度。
第三章 保密工作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校保密管理制度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十二条 处罚原则: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本校保密管理制度,对国家秘密的安全可能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事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处罚办法:
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一)无关人员在重要部门(部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密件(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下同)随意放置,没按规定保管。
(三)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没有标注密级标识,或标注密级明显失误。
(四)擅自引带无关人员进入重要部门(部位)。 (五)使用无标识的磁介质、光盘等。 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组织涉密会议和活动,未制定保密方案。 (七)未经批准擅自借(调)阅、复制和携带密件。 (八)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设备中传输密件。
(九)未经审批擅自在涉密工作区内拍照、摄像、录音。
(十)擅自允许外来人员将所带便携机接入我校内部局域网。 (十一)未经批准允许外来人员或擅自将个人信息的便携机、存储介质带入涉密工作区。
(十二)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告知他人秘密信息。 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安排外人来校涉密场所参观。 (十四)未经批准引带校外人员进入重要部门(部位)。
(十五)在重要部门(部位)对外来人员的接待过程中,接待人员未全程陪同。
(十六)未经审批擅自对外报道和发表涉密的文章、科技论文或学术报告的资料信息。
(十七)未经批准擅自将密件等携带出校。
(十八)在接待过程中,接待人携带与接待无关的密件或谈论与接待无关涉密话题而造成泄密后果。
(十九)重要部门(部位)未执行安全防护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十)密件遗失。
(二十一)隐瞒自己或他人的泄密行为。
(二十二)未经军工保密办公室同意,擅自接待境外人员进入我校军工涉密场所或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保密管理。
(二十三)上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二十四)未经授权擅自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 (二十五)擅自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第十四条 处罚程序
(一)经济处罚的决定由军工保密办会同相关部门形成书面意见,报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并一式四份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及财务部门。
(二)校保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对经济处罚决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
(三) 财务部门将书面通知作为扣除罚款的凭证并负责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罚款。
(四)违反其它保密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照以上条款,对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五)对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按照直接责任人罚款的一半予以处罚。
(六)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当年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评比。受到保密处罚的个人,两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先进个人评比。
第十五条 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或阻挠查处者
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报上级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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