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的相关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地下车位位置、面积
1、本协议项下的地下车位位于***小区地下停车场 号地下车位(以下简称“该地下车位”)。
2、该地下车位的面积约不小于 12 平方米,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面积如有误差的,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提出主张。
二、使用期限
1、自该地下车位移交之日起至 年7月5日止。
2、本协议使用期限届满后,甲方同意将该车位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其计算方法为按个计价,即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价格不因面积等任何因素而予调整。
2、支付: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同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3、甲方在收到乙方交纳的转让价款后,开具收款收据。
四、管理服务费
1、该地下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为按个计算,车位服务费暂定为每月100 元,最终由甲方聘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规定的标准为准。
2、乙方须在办理该地下车位手续时,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按该协议约定的标准交纳车位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3、该地下车位收取的车位服务费用为停车场养护费用。此费用作为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停车场的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除保管之外的监督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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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地下车位车位服务费的起计日为该地下车位移交之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甲方移交的,自甲方应当移交之日为起计日。
五、地下车位的移交和使用
1、乙方付清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及车位服务费后,甲方应当于2012年7月30日前移交该地下车位。
2、乙方需自行前往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位移交,如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正常移交的,车位使用期限不予以顺延,车位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自本协议约定的使用起始时间开始,由乙方承担。该地下车位移交乙方的同时,使用权即归乙方;
3、该地下车位仅作为停车使用,不得改为其它用途;
4、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大连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各种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使用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和责任,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
5、乙方使用该地下车位应当遵守甲方、物业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及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要求。
6、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高度 2.1 米、宽度 2.1 米、长度 4.8 米,符合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该地下车位面积且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车位的要求。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该地下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或其聘任的物业公司仅提供车位停放服务,并非保管关系,甲方及物业公司对停放车辆发生的损毁不承担责任;
3、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物业公司负责该停车场日常通行秩序维护,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4、甲方或聘任的物业公司负责该停车场的卫生保洁工作;
5、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物业公司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按期付清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后,乙方是该地下车位的唯一合法使用者。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允许第三方使用该地下车位;
2、乙方所停车辆型号、高度、宽度必须符合该停车场规定及车位使用要求; 3、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以下物品:
(1)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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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运输、收藏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走私物品等; (3)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生物留置。
4、乙方在使用期间,应爱护该停车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其它车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其它车辆损坏,由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乙方在车场内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现金的,责任自负;
6、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地下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
7、乙方不得在停车场或地下车位进行车辆修理、维护、刷洗,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8、乙方应当按甲方或管理企业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地下车位,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该地下车位,乙方并应当立即离开停车场;
9、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物业公司制定的关于本停车场及该地下车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保管
甲、乙双方明确双方之间仅为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关系,并非保管关系。 若乙方需要保管服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物业公司提交保管服务的书面申请,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在乙方交纳保管费、车辆钥匙、行驶证件、乙方身份证明等物品、材料、证件,并在双方对车辆进行验收、封存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提供保管服务。具体保管合同双方另行签订。
八、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该地下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并在使用本地下车位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出示保单,留存复印件。
九、特别条款
1、双方确认:甲方转让的仅为该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乙方不得自行办理、也不得要求甲方办理该地下车位的产权登记或租赁登记备案等政府手续。
乙方已理解上款内容之含义,并明确其所受让的是地下车位使用权。
2、该地下车位使用期间,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该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第三方,并应明确告知第三方该地下车位无法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地下车位产权登记或租赁登记备案等政府手续,并保证该第三方不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赔偿、退房或提出其他任何主张,因该第三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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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移交该地下车位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本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款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达18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并应当承担本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款10%的赔偿金。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管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逾期款项日万分之五的赔偿金,逾期达30日仍未全额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解除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该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20%的赔偿金。
4、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约定及操作规程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协议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停放车辆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特别条款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解除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交还该地下车位并承担自该地下车位移交之日至交还之日止的使用费(按每日 10 元计算)、管理服务费。乙方已交纳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扣除上述费用后由甲方无息返还(如系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解除的,将同时扣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金)。
双方上述对本协议无效情况下的处理约定,独立存在,不因本协议无效而失效。
十二、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地下车位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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