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辽宁省2017年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我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与原则
(一)总体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大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项目实施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小农户。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始终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农户发展的原则,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二是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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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点,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三是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把提升粮、油、棉、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通过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增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四是坚持以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为目的。建立“覆盖全程、服务全面,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综合配套、保障有力”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鼓励各类服务组织为其他农业生产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二、试点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粮食产量、生产托管面积、省级示范合作社数量、在农业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数量、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情况等因素,通过因素法测算,选择昌图县、新民市、铁岭县、阜蒙县、辽阳县、大石桥市、彰武县、兴城市、北票市、建平县等县(市)作为试点地区。
(二)目标任务。试点县(市)全程托管、部分托管、单环节托管的面积要达到14万亩以上。要引导小农户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通过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或部分托管的方式,降低生产经营主体各环节的成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小农户的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合理制定实施方案。相关市级农业部门要指导试点县(市)围绕粮、油、棉、糖作物的“耕、种、防、收”等环节,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带动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着力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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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仓储烘干等环节,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环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由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7年11月10日前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二)公开确定服务组织。项目实施县(市)农业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每县(市)选择的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在选定服务组织后,项目实施县(市)要通过公众网站、电视等公共媒体公示服务组织名单,服务价格标准,并公示举报电话。
(三)签订服务合同。由项目实施县(市)所在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标准格式的服务合同,承担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要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项目实施主体要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已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服务面积要以确权登记的面积为准。服务合同签订后要先经托管服务所在地村委会认定,再经乡镇政府初审,县级农业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分别留乡镇和县级农业部门存档备查。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四)认真实施服务作业。项目实施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农技推广、植保等部门不定期的对各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的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确保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质量。
(五)严格核实服务作业量。托管服务工作完成后,用户与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服务数量和质量,项目实施主体要对作业量的真实性负责。由项目实施主体填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申请表样式由市级农业部门统一制定),申请表内容在经村委会确认其真实性后,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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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审核,最后由乡镇政府报县(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县(市)级核查和结算的依据。
(六)及时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县(市)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将乡镇提交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与留存的服务合同核对。核对无误后,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资金。
(七)县级总结经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实施项目县(市)要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同时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八)市级检查验收。相关市级农业部门要对各项目县(市)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发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成效等。对于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项目实施县(市)及时整改。各市要及时总结成果经验,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2017年12月中旬前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九)省级绩效评估。由省农委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考核办法。项目完成后,由省农委、财政厅聘请第三方中介结构,对项目实施县(市)的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区域确定的重要依据。
四、财政支持方式
试点地区的10个县(市),每县给予112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补贴,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25%,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80元。项目实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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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社会化服务市场发育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服务环节、服务内容及分环节、分内容的补助标准等。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实施县(市)农业部门是试点项目工作实施落实责任主体,要把项目工作列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事项,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统筹协调财政和乡镇等单位和部门,确保项目落实。县级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内容落实和政策典型宣传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制定审核工作,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
(二)强化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县(市)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好业务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由财政部门追回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类似项目。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调研督导,组织开展检查,推广先进典型做法,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
(三)强化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县(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落实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审核责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经费保障。市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团队服务、宣传培训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试点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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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两个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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