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促进建设
项目发展绿色建筑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包括使用LED绿色照明产品)、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项目确认为绿色建筑。
第三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发展绿色建筑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机关事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计容建筑面积,下同)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建设绿色建筑。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计容用地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
的住宅建设项目按不少于项目总建筑面积20%依绿色建筑标准规范配建绿色建筑。
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政府新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实施绿色建筑的比例。
第七条 依法审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明确实施绿色建筑的比例及具体位置。如分期建设,还需明确绿色建筑建设期限。以单幢建筑为计算单元,绿色建筑单元累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住宅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绿色建筑单元累加的建筑面积多于需建的绿色建筑面积时,按完整单元建设绿色建筑)。
第八条 除已审定规划的农民宅基地项目外,其他已依法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未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含50%)时,按不少于余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的20%依绿色建筑标准规范配建绿色建筑,不足1幢的按1幢配建。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审查要点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住房规划建设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时,住房规划建设部门要审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绿色建筑的计划说明。
第十一条 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设计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及相应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
付使用。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或废止。本市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阳部规〔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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