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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构造基本问题探究郑铭勋法律网司法制度完整篇[2].doc

2020-04-09 来源:客趣旅游网
侦查构造基本问题探究/郑铭勋法律网_司法制度

.然而**国的立法与司法也表明,根据程序主义的理性要求,在侦查程序中,作为原则,凡依法应予裁判的事项,均应由法作为裁判权主体,仅此才能使侦查构造趋于完善。ﻭ

再次,侦查构造的内容是侦查程序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在侦查程序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直接体现了刑事侦查构造的内容,这可以通过对刑事侦查构造**种类型基本内容的考察来证实。审问式侦查构造强调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控诉方和裁判方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侦查过程中,控诉方(侦查机关)在行使权利时享有较大的范围和自由,不仅一般的侦查手段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甚至连一些强制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的采用也由侦查机关决定.只有在适用强行侦查措施,尤其是直接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时,才由预审法或检察批准。可见,侦查控制的范围相当有限。同时,辩护方并不享有与控诉方对等的诉讼权利,而只能在服从专门机关职权的前提下,进行有限的防御活动,因此往往沦为诉讼的客体.在式侦查构造中,控诉、辩护双方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辩护方享有一系列控诉方追诉的保障性权利,如、律师帮助权和保释权等。法作为第三者介入,对控诉方所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司法授权与司法审查,对侦查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和制约;同时,辩护方还可以向法申请人身保护令,以维护其诉讼主体地位。由此可见,**种类型的侦查构造都是以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为内容的,而且侦查构造类型的区分也正是以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为标准的.ﻭ

二、侦查构造的基本类型ﻭ

既然现代刑事诉讼中存在两种典型的诉讼构造,并且侦查目的与诉讼构造具有对应性,那么从理论上讲,基于不同的诉讼构造及侦查目的,侦查构造也就存在两种基本类型:由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及倾向于控制犯罪的侦查目的所决定的审问式侦查构造和由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及倾向于保障的侦查目的所决定的式侦查构造。

另外,国内法学界还有学者提出“一步式侦查构造和二步式侦查构造\"、[11](P72)“由供到证侦查构造和由证到供侦查构造”[12](P100)的划分,但这些都不过是不同刑事诉讼制度下的侦查构造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侦查样式。笔者在此仅对刑事侦查构造的基本类型即审问式侦查构造与式侦查构造进行探讨。

审问式侦查构造强调实体真实的发现及以此为目的的侦查裁量权,注重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而不重视嫌疑人的积极性。它主要适用于法系国家,其主要特征是:其一,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控制犯罪而拥有较大的权力。一方面,侦查机关不仅有权采取一般性侦查手段,包括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和鉴定等;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侦查手段,如拘留、逮捕、搜查、押等,从而获得直接控制和了解嫌疑人及其犯罪情况的有效方式,并且强制侦查手段的幅度一般也比较大。此外,侦查机关还可采取一定的秘密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搜查、电子监控、邮检等。其二,侦查机关行使权力时有较大的自由。为保证侦查效能,虽然不反对由其他司法机构监督、制约侦查活动,但立法和司法事实上并不强调侦查控制。一般的侦查手段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秘密侦查手段,如秘密搜查的实施,通常也不由法或检察批准。只有强行侦查手段,尤其是直接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的适用才需经过法或检察批准.不仅侦查控制的范围极其有限,而且侦查手段的运用条件也相当宽松。因此可以说,侦查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是审问式侦查构造的显著

特征.其三,严格限制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整个侦查阶段,嫌疑人处于客体的地位,与侦查机关的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对等。一般情况下,嫌疑人的受到否认或限制,律师的介入及其享有的权利亦大多受到排斥,并且嫌疑人通常还处于羁押状态,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

通过对法系国家侦查构造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其审问式侦查构造的确立决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现实和理论基础的.[13](P108)首先,它是发现实体真实的客观需要.揭露和证实犯罪是一个对历史件回朔证明的艰难过程。为了发现实体真实,就必须强化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赋予其较大的权力,减少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同时弱化嫌疑人的防护手段及其防御能力.其次,是控制犯罪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制止犯罪还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权力和自由并且实行较为宽松的侦查手段适用条件都是十分必要的。再次,是基于国民对国家权利的信任。实行审问式侦查构造的国家,一般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其公共权力比较且运作有效,府的作用广泛、积极,公众对安全和秩序的需要非常强烈。为此,信任并愿意赋予侦查机关权力。

式侦查构造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本质在于引进刑事审判方式的当事人主义,强调侦查活动的基础内容是侦查机关和嫌疑人双方作为平等的主体对立、抗争,主张法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程序,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具体而言,其基本特征表现在:其一,强调侦查机关与嫌疑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性,强化嫌疑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这主要通过对嫌疑人享有的、律师帮助权及保释权的确认来体现。其二,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令状主义\",同时大多还确立了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机制。在侦查阶段,法对强行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的采用拥有决定权和司法审查权。可见,式侦查构造是侦查程序当事人主义化的结果,其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点有两个:[13](P113)一是公**

利观念.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每个公民都拥有一些基本权利不容侵犯,尤其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更是如此。在侦查程序中,嫌疑人在XX最终判决前被推定为无罪,当然享有公民的权利,府机关应予以尊重,凡是关系公民和自由的侦查手段都应受到严格限制,并赋予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等保护自己的有效方式。二是府权力有限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14](P154)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力。侦查程序也许比其他任何制度更多地涉及使用国家权力和权威来控制个人的行为,这就有必要明确规定侦查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行为限度,并对侦查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式侦查构造普遍确立了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机制。

1。经理向下属提出自己对他们的期望,并让他们了解特定的指导;计划;制度;规章和标准。这种职能是:

A:组织职能B:决策职能 C:.控制职能D:指挥职能

2.随着某些国家的经济向服务性转移,一种新型的组织结构—--专家型派任制结构,也随之。虽然这种结构在若干方面与机械型派任制组织机构相似(后者依赖于标准化工作进程),但二者在关键方面有所不同.这一重大差异在于专家型派任制组织机构:

A: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大量控制权限;B:高效地完成任务; C:有严格的规章制度;D:更容易造成下层单位的冲突。

3.当一个组织的人员不断增加,组织结构也随之变得越复杂,规章制度也就越规范,为指导不断增加的下属人员而雇用的督导人员也越多。请问组织大小与结构的关系是:

A:线性关系;B:一旦人员超过二百人结构就固定不变; C:开口向上的抛物线关系;D:以上都不是.

4.某制造使用分步成本系统,的产品经过部门1和2加工成产成品.在部门2的整个制造过程中加工成本均匀发生,当加工程度达80%时,所加入的直接材料—-—防腐剂,并不改变产品的体积.最终检测程序发现有否废品并确认相关成本。本月实物流动状况下:

期初部门2的在产品 14000

(已达加工成本的90%) 从部门1转入 76000 制成品 80000 废次品 15000 期末部门2在产品

8500

(已达加工成本的60%)

如果使用先进先出(FIFO)法,本月部门2加工成本的约当产量为: A:72500;B:74000; C:85200;D:86600.

5。某生产经营家庭日常用品的大型跨国,将财务汇总与报告系统从的大型主机系统移到带有文件服务的局部网络(LANS).大型主机系统每月能处理20万宗交易,但进行批处理则较困难,且耗机时,而且由于软、硬件的不可兼容,主机与子之间(尤其是与国外子之间)设有自动连接设备。

系统转换的目的是:

1。将月底结帐时间从10个工作日减少到5个; 2.利用较少**来完成财务汇总与报告;

3.将**子的会计资料汇总登记总分类帐并XX合并会计图表; 4。对财务报告进行管理以便及时并及时传送财务报告、报表; 5.允许**子制定自己的报表; 6.进行自动货币兑换; 7。减少**子间信息交换的费用。

仔细检查了6个供应商的合并财务报告软件之后,选择了表格结构财务报表软件而不是通用财务报表软件。虽然开始阶段通用财务软件看起来较熟悉,但

表格结构财务软件能够合并不同行业子的帐目。而且表格财务软件更易于**子自XX于的补充性表格。

a.相关系统; b。工作站存储; c.大型系统 d。软件配置; e.光导纤维导线; f.变动控制程序; g。书面文件资料; h。服务模块; i.触发过程; j。点访问;

k.局部网(LAN)服务; l。终端仿真.

不久将使用电子数据交换器(EDI)来接收订货单。内部审计师正考虑如何审计这些订货单。不可能采用”绕过计算机”审计方式的原因在于缺少:

A:aB:d C:gD:h1

2001,3ﻭ [18]

孙长永。制度研究[M].:法律,2001ﻭ [19]

陈光中.刑事司法准则与刑事法制[Z]。:法律,1998ﻭ Probe into

fundamental issues of

investigation structureﻭ Zheng Mingxunﻭ (China

uversity of litics and

law,Beijing,100088)

Abstract:This thesis probes deeply into the basic defition of

investigation structure and

research paratively on two basic types of

investigation structure,namely inuisitorial and adversarial. At the same time,this thesis

also rethinks the racteristics and shortings of Chinese investigation structure,thus provides a prosition to

reconstruct our investigation

structure.ﻭ Key

words:proceeding structure, investigation structure, prosition to

reconstruct。

(*本文的写作得到法大学王传授和西南法大学高一飞博士的悉心指导,在此深表谢忱。

**作者:郑铭勋(1979—),男,河**封人,法大学研究生院2002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制度。)

(原载《广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侦查构造基本问题探究/郑铭勋法律网_司法制度

内容提要:本文对侦查构造的基本含义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侦查构造的两种基本类型即审问式侦查构造与式侦查构造进行了比较研究。同时,对我国侦查构造的特点和缺陷进行了反思,进而提出了重塑我国侦查构造的构想.ﻭ

关键词:诉讼构造 侦查构造 重塑构想ﻭ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诉讼特性,这无论是在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已成为一种共识。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侦查程序的研究大多停留在从技术层面来分析侦查制度,缺乏整体构造上的分析,以致于陷入到一些非常具体的程序环节问题上,而忽略了一些更具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本文借用诉讼构造论的原理将侦查置于整个刑事程序之中,对侦查程序中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加以系统考察,试图通过对侦查构造基本理论的探讨,切实体现侦查的诉讼特性,以推进我国侦查制度的与完善。

一、侦查构造的基本含义

侦查构造在国内还算是一个较为新鲜的用语,以往的研究中我国学者大多称之为侦查模式、侦查结构。

并且大多是在涉及侦查程序时顺便提及,却鲜有对其直接定义的。然而对任

何事物的研究,首先应当从对其定义的认识开始。因此我们有必要将侦查程序置于整个刑事程序中,通过对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和侦查程序特性的深入分析,准确界定侦查构造的含义。

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学者通过借鉴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和刑事诉讼模式理论而提出的以刑事诉讼中不同诉讼职能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基础理论.李心鉴博士认为,所谓刑事诉讼构造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1](P7)这一论述揭示了刑事诉讼构造的主体、内容、制约因素和表现方式.宋英辉教授认为,所谓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构成要素即控诉、辩护、裁判诸项基本职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2](P152)另外,他还提出了“刑事诉讼构造对于提出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制约作用”的观点。显然,宋英辉教授在基本肯定李心鉴博士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同时,注意到了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之间的辨证关系,即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过来又影响和制约刑事诉讼目的。随着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有学者提出对于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不应孤立地进行,而应与诸如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等理论范畴的研究结合起来。[3](P127)按照这一思路,将侦查程序置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侦查程序中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加以系统考察和研究,“侦查构造”这一概念也就应运而生。

现代**国基本上都抛弃了那种将刑事侦查视为国家对公民个人进行单方面追诉的观念,大体上都能够按照“诉讼”的形态构建侦查程序,将国家追究公民刑事责任的活动纳入诉讼的运行轨道。[4]结合侦查程序的这一“诉讼\"特性,笔者认为,所谓侦查构造应是基于不同的诉讼构造而的,由一定侦查目的所决定的,

行使不同诉讼职能的主体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首先,侦查构造是基于不同的诉讼构造而的,由一定侦查目的所决定的。ﻭ 前文已详细阐述了刑事诉讼构造在侦查构造中的基础作用,在此不再赘述。笔者着重探讨侦查目的对侦查构造的决定作用。ﻭ

侦查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存在和表达的国家进行侦查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侦查活动及其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侦查结果的构想。相对于侦查构造而言,侦查目的是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侦查构造的建构总是基于实现一定侦查目的的需要,从这一方面来看,侦查目的是侦查构造的基点,它直接决定着侦查构造的类型、内容和规模。[5]同时,侦查构造是实现侦查目的的手段和方式,是为侦查目的服务的.另一方面,侦查目的的提出和实现要考虑一国设计和建立侦查构造的现实条件,从这种意义上说,侦查构造对侦查目的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侦查目的是刑事诉讼目的在侦查阶段的具体体现,因此从总体上说,侦查目的也是为了控制犯罪和保障。侦查目的在和保障上的倾向,决定着侦查构造的类型.由于追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控制犯罪,往往伴随着强制力的行使,这就使得侦查程序中的保障显得更为重要。可以说“侦查阶段是刑事程序中控制犯罪与保障两种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6](P112)这就要求**国根据**自的历史传统、法律观念及现实需要确立相应的侦查构造,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之间的均衡。ﻭ

其次,侦查构造的主体是侦查程序中行使控诉、辩护、裁判职能的三方诉讼主体.

刑事侦查程序的“诉讼\"状态需要通过“三方组合”来体现,[7]这就必然要

求侦查构造具备行使控诉、辩护、裁判职能的诉讼主体。侦查程序中存在控诉和辩护主体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是否存在裁判方、裁判方为谁的问题具有着较大的争议。传统理论认为,侦查程序中并不存在具有裁判性质的中立方。但是最初提出侦查构造化观点的团藤重光教授认为“侦查诉讼性构造与审判程序相同,即是由XX、侦查机关、被疑人(包括辩护人)的三面关系构成的\"。[8](P213)石川才显教授提出的新的侦查构造化观点认为“侦查程序构造与审判程序构造有所不同,即是由检察(准司法性质)、司法职员(包括特别司法职员)、被疑人及辩护人这三方面关系构成”。[9]尽管二者观点有所不同,但都确认了侦查构造中的裁判方.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侦查程序中不存在裁判权主体。随着诉讼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已有学者认识到的审查批捕等诉讼活动可视为对侦查活动的准司法控制,从而的侦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了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法律关系。

世界**国,侦查构造的控诉权主体一般包括和检察,在大多数国家还设有其它机构承担控诉职能。但从**国的立法和司法来看,侦查程序中和检察承担着基本的和主要的控诉职能。可见,和检察在侦查程序中的相互关系问题对侦查构造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考察**国的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在处理警检关系(侦诉关系)方面主要存在着警检分立模式、警检结合模式。[10]我国侦查程序中的警检关系模式,是一种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础之上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模式。然而从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和改进刑事审前程序具体运作的角度,我国的这种模式尚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之处,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检察对的制约作用,建立警检的运作机制。

侦查构造中的辩护权主体是处于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基于权利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理念,现代**国刑事程序普遍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及嫌疑人获得律

师帮助的权利,赋予嫌疑人

辩护权利并规定了保障制度。侦查程序作为控制犯罪和保障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确立嫌疑人的辩护权主体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世界**国普遍确认了任何人不受自证其罪原则及由此产生的制度,扩大辩护律师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从而使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尽可能地与控诉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切实

.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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