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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大 陆: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6-08

2023-04-21 来源:客趣旅游网
证券代码:000997 证券简称:新大陆

公告编号:2011-019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 年6月7 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胡钢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42名,代表股份193,615,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名,代表股份193,099,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名,代表股份515,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193,457,877 股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0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01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99.9150 %; 0.0238 %; 0.0059 %。

2、表决结果: 通过 。 (二)《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193,450,777 股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0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01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193,450,777 股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0 %;

53,10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 111,501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 %。 2表决结果: 通过 。

(四)《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表决情况:

193,450,777 股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1 %;

49,10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01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表决结果: 通过 。 (五)《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193,403,077 股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0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01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表决结果: 通过 。

(六)《公司关于续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93,450,777 股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0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01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表决结果: 通过 。

(七)《公司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

99.9150 %; 0.0274 %; 0.0576 %。

0.0254 %; 0.0576 %。

99.8903 %; 0.0148 %; 0.0948 %。

99.9150 %; 0.0274 %; 0.0576 %。

193,418,577 股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0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01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表决结果: 通过 。

99.8984 %; 0.0250 %; 0.0766 %。

(八)《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93,106,877 股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3 %;

45,10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401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敏、陈伟

3.结论性意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陈伟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6月7日

0.0233 %; 0.084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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