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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工程招标文件

2020-05-23 来源:客趣旅游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

招 标 人:建设单位

二〇一二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2 一、总 则„„„„„„„„„„„„„„„„„„„„„„„„„„„„„„„3 二、招标文件„„„„„„„„„„„„„„„„„„„„„„„„„„„„„„„4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5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8 五、开 标„„„„„„„„„„„„„„„„„„„„„„„„„„„„„„„9 六、评 标„„„„„„„„„„„„„„„„„„„„„„„„„„„„„„„10 七、合同的授予„„„„„„„„„„„„„„„„„„„„„„„„„„„„„„10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2 第三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58 一、投标函(格式)„„„„„„„„„„„„„„„„„„„„„„„„„„„„ 59 二、开标一览表„„„„„„„„„„„„„„„„„„„„„„„„„„„„„„60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61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1 五、投标保证金„„„„„„„„„„„„„„„„„„„„„„„„„„„„„„61 六、投标人企业概况及资格证明„„„„„„„„„„„„„„„„„„„„„„„62 七、主要管理人员表„„„„„„„„„„„„„„„„„„„„„„„„„„„„63 八、主要人员简历表„„„„„„„„„„„„„„„„„„„„„„„„„„„„63 九、近三年来所承建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64 十、目前正在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64 十一、其他资料„„„„„„„„„„„„„„„„„„„„„„„„„„„„„„64 十二、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械„„„„„„„„„„„„„„„„„„„„„„„64 十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格式)„„„„„„„„„„„„„„„„„„„„65 第四章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66 投标报价表„„„„„„„„„„„„„„„„„„„„„„„„„„„„„„„ 66 第五章 投标文件技术不符格式(明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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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

1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工程总造价约 万元 承包方式 总价包干模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质量要求 详见技术要求或样板 保修承诺 按建设部【2000】80号令保修 招标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 工期要求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个日历天 资金来源 自筹 投标人 资质等级要求 工程报价方式 投 标 有效期 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进行报价 10 11 12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投标文件 年 月 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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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本次招标,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招标答疑:于2012年7月 日中午12:00(北京时间)前请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并同时发送电子版本至以下邮箱:wangyaoivy@qq.com。补充文件由招标人统一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所有投标人送达,并请投标人给予回执。 人民币 整(¥ 元),须从企业基本账户以支票或电汇方式转入招标人账户内,以2012年7月 日(含)前到账为准(办理到账凭证)。招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退还。 保证金账户:建设单位 开户银行: 保证金账号: 招标文件及图纸售价每套 整(¥ 元)。 商务标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技术标三份:不分正、副本。 地点: 建设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上午10:00整(北京时间,下同) 地址: 开标:招标人自行组织 地点: 建设单位 地址: 技术标通过评审,在确保质量及进度的总体目标顺利实施前提条件下,合理低价中标。 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函,金额为中标价的10%。 14 踏勘现场及招标答疑 15 投标保证金 16 17 招标文件及图纸售价 投标文件 份 数 投标文件递交时18 间地点 19 开标 20 评标标准及方法 21 履约保函 22 联系人: 联系人及电话 电话: 传真: 2总 则 2.1工程说明

2.1.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 2.1.2工程综合说明

2.1.2.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 2.1.2.2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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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1.2.4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

2.1.2.5要求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个日历天。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包括室外园林景观、铺装、建筑小品、围墙、停车位等,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及工程量清单。

2.3资金来源及合格的投标人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4踏勘现场

(1)本次招标,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4)投标人踏勘现场时,将现场标高所发生的土方运弃(填)费用一并计入报价。 2.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招标文件 3.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明标) 3.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人。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及修改,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及修改,招标人都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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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未回复视为确认。经投标人确认的澄清及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4投标文件的编制

4.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4.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4.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投标文件的组成

5.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5.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人企业概况及资格证明 (6)主要管理人员表 (7)主要人员简历表

(8)近三年所承建的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 (9)目前在建工程情况一览表 (10)企业信用等级及其他资料 (11)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械 (12)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13)报价按招标人提供的表格格式填报

说明: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密封提交,并提供电子光盘。 5.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保证质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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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安全措施 (5)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6)合理化建议

说明: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密封提交。

6投标文件格式

6.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6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及报价部分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6.2投标文件商务标书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章,投标书未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章的投标报价无效。

7投标报价 7.1报价要求

7.1.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总价及综合单价填报方式,投标人在计算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可能蕴含的风险因素。

7.1.2各投标人须特别注意,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仅供各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投标人应自行复核,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第21条,并书面说明修改处。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招标人将不另行予以支付。

7.1.3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措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7.1.4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的申请将不予被批准。

8投标报价依据

8.1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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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国家和湖南省颁布的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8.3设计图纸及说明和现场情况; 8.4采用的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 8.5工程质量和工期; 8.6市场及风险范围。

9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0投标有效期 10.1见本须知前附表。

10.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1 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1.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发放中标通知书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1.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1.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1.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1.5.2投标人围标、串标;

11.5.3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

11.6若中标人不能按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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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2.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规定。

12.2如果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3.2投标文件商务标书需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3投标文件封面及商务标书的规定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包含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授权委托书无效。

13.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4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文件的装订: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分别装订。

14.2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提交,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受。

14.3投标文件的标记:投标文件密封包装上应填写如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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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人: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标书 在 年 月 日10:00时之前不得开封 投标人邮编: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14.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4.1款、第14.2款和第14.3款规定装订、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15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6.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16.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6.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7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装订、密封、标记,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8.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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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开标

招标人将自行开标,不需投标人参加。

20投标文件的审查

20.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20.1.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0.1.2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0.1.3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0.1.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0.1.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20.1.6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20.1.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或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1评标

21.1招标人负责评标活动。

21.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1.3评标办法:技术标通过评审,在确保质量及进度的总体目标顺利实施前提条件下,合理低价中标。

22评标过程的保密

22.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2.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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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3合同授予标准

23.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所确定的中标人。

23.2发包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4中标通知书

2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4.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电话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但无需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出说明。

2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5.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5.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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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2012-工程管理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 工程地点:

发包人:建设单位 承包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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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建设单位

承包人:

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已将________________建安工程发包给总承包人,并和总承包人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依据总承包合同之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给独立施工单位施工,但总承包人应当承担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相应管理和配合义务。

1本合同签订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2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 2.2工程地点:

2.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

3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按合同图纸、工程规范要求承建北辰三角洲项目F2区环境工程,包括室外园林景观、铺装、建筑小品、停车位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4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人在总承包人的统一管理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承包人不得再行分包、转包。

5合同价款

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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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元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合同价款支付详见专用条款第22条。

6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的开工令或发包人的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7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并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站一次验收合格。

8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8.1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8.2中标通知书;

8.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承诺函(若有);

8.4本合同专用条款;

8.5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8.6本合同通用条款;

8.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8投标文件;

8.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等。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2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5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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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合同总价”)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元(大写 万元)的履约保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各项义务。履约保函在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28天内一直有效。

十二、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2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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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承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监理单位: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6 工程师:指在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

1.8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及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0 总承包人:指《北辰三角洲项目配套小学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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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图纸;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承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如本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本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发包人确认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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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行施工。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总承包合同

6.1 承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

总承包人∕发包人应提供总承包合同(有关总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承包人查阅和复印,复印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7指令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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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包人指令

就本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执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8总承包人项目经理

8.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9承包人项目经理

9.1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9.2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承包人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总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不顺延工期。

9.3 发包人可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项目经理。

10总承包人的工作

10.1 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承包人提供确保本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承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承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承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依据与发包人签署的相关总承包合同条款,总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1承包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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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1.1.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工程进行设计(本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在审阅本合同和(或)总承包合同时,或在本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本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11.1.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发包人确认后在本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1.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本工程如期竣工。

11.1.4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承包人方可执行。

11.1.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总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11.1.6承包人应允许总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双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本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本合同有关的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承包人应提供方便。

11.1.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人∕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本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1.1.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1.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总承包人及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总承包人及发包人有关损失。

12总包合同解除

12.1 如在总承包人没有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承包合同解除,则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商讨后续事宜。

13转包与再分包

1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的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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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3.2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3.3 承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4开工与延期开工

14.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4.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5工期延误

15.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5.1.1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从工程师处获得与本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15.1.2发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 场地;

15.1.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本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5.1.4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本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5.1.5不可抗力的原因;

15.1.6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5.2 承包人应在15.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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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暂停施工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履行。

17工程竣工

17.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7.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3 提前竣工程序按本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8质量检查与验收

18.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8.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本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8.3 本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本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总承包人应就本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承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8.4 承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总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9安全施工

19.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9.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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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20.2本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0.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0.4 承包人应当在20.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1工程量的确认

21.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发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1.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1.3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

23

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发包人不予计量。

21.4 对承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2合同价款的支付

22.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2.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2.3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2.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六、工程变更 23工程变更

23.1 承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工程进行变更: 23.1.1工程师根据本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通知承包人;

23.1.2除上述23.1.1项以外的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3.2本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履行。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本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3.3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本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3.4发包人在收到变更本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4竣工验收

24.1 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4

2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本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4.3本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4.4 本工程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5竣工结算及移交

25.1 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总承包人∕发包人确认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25.3发包人收到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6质量保修

在包括本工程在内的总承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7违约

27.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

27.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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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7.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2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7.1.3发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7.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27.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款提到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27.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27.2.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27.2.4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人∕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总承包人∕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7.3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承包人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应保障总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从本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8索赔

28.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8.2 总承包人∕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总承包人∕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发包人索赔。

28.3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本合同可以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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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承包人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承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发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承包人。

28.4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承包人协助时,承包人应就本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本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29争议

29.1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本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9.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9.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9.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29.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障

30.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承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30.1.1人员的伤亡;

30.1.2本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2 承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30.2.1按本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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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1保险

31.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1.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1.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1.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担保

32.1如本合同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2如本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3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本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3材料设备供应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承包合同中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履行。 34文物

34.1 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承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

34.2 承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总承包人∕发包人。

35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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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本合同相应条款。

3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承包人施工场地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5.3 承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5.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6本合同解除

36.1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6.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3 如承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6.4.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6.4.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6.5 本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本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6.6 本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7合同生效与终止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7.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的本工程并履行完工程质保期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7.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8合同份数

38.1 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8.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9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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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一般约定

1.1指定承包人: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而选定并与总承包人、发包人双方签约和负责完成属于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相关指定本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款项将由发包人直接付给指定承包人

1.2指定供应单位: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而选定并与发包人、总承包人双方签约和负责供应总承包工程建设所需相关货物的供应商。指定供应款项将由发包人直接付给指定承包人。

1.3独立施工单位:由发包人选定及与发包人签约并执行本工程所需的其它工程的施工单位。隶属于本项目的独立施工项目有:电力、电视、园林景观工程等。独立施工单位等同于本协议书的承包人。

1.4总承包人:指《北辰三角洲项目配套小学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

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总承包人负责自行实施并完成以下工作:

1.4.1免费提供给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正确执行施工所需一切合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4.1.1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给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地方供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办公室和架设所需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1.4.1.2提供工地上通路使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1.4.1.3提供总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成的爬梯、脚手架等供共同使用(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的专用脚手架除外)。除电梯井内脚手架外,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对此等爬梯、脚手架等的使用时间,不能超过总承包人本身所需的时间(但总承包人不会为其他施工单位特别提供为承建本工程用而专门承建的脚手架和工作台)。

1.4.1.4于工地内提供足够、合理及符合发包人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供各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但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必须遵从总承包人的指示,保持卫生设施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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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提供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施工所需的保障场地安全的围网、围板等。 1.4.1.6全面看管本项目工地范围以防盗窃及破坏,包括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在工地内的物料和工程。此等看管责任仅是一般性的,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最终仍须对其存放的物料和已执行工程的看管负全责。

1.4.1.7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及调试所需负荷。总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使用,并须提供机电设备等调试所需的电力。

1.4.1.8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总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单位使用,并须保证能在冬季正常供水及不会结冰。

1.4.1.9保护已完成的分包工程或独立施工单位以防损坏,包括做出防水、防风、防雨的措施;但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完成其本身工程及交付给总承包人施工单位前的保护措施,则仍由各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1.4.1.10提供工地上的其它现成设施供共同使用。

1.4.2 联系协调各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了解他们关于上述设施的详细需要,并在有需要时配合和提供。

1.4.3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的了解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承包工程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或独立施工单位之间矛盾的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

1.4.4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

1.4.5预留管子槽、孔洞等,在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进场前预埋套筒,且在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预埋套管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4.6用适当的材料填充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间的缝隙空间。

1.4.7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为依据而进行所负责工程的定位。

1.5本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5.1 本工程的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中景观、绿化、小品、铺装、景观水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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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范围乃按照图纸及工料规范要求设计、供应、安装、调试、保养及养护本项目所需的整个室外软景工程及按照图纸、工料规范要求设计、供应、安装及保修本项目所需的整个室外硬景工程,包括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市政配套单位验收合格及容许正常使用的批文。

1.5.2 本工程如需由承包人负责完成深化施工详图设计,则承包人须在工程开始前,根据招标图纸、技术要求的要求及标准,完成本工程所有深化施工详图设计(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由承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须获得本项目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批,及按审批后的图纸执行施工,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即便审批后的图纸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投标方案图纸相比形成了有关修改,只要图纸及规范的要求没有改变,所述的修改也不能构成本工程的有效工程变更,合同总价也不会作出任何调整;但若有关的修改引致了原定工程内容的减少,则相关的调减价款需在决算时从合同总价内全部扣除。

1.5.3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包括所有设备、材料、构配件、备用配件及保养维修期内需要的物料,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构件、固件之类的供应、预埋及安装,均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

1.5.4承包人须负责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之临时材料及配件、工具、特别工具、测试仪器等并在使用后取回、按照制造厂商提供的图纸及说明书等执行施工、对整个工程进行测试,及在保修期内对整个工程进行维修保养。包括但不限于浇水、除虫、修剪等,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5.5承包人履行合同条款及技术要求所要求一切责任而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5.6详细的工程范围须参阅图纸及技术要求。承包人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所有项目及工作,不论该等项目及工作有否在前述文件内详细说明。

1.5.7承包人须妥善保护自身的所有物料和已完成工程,以使不致因其他承包方的进入工地和工程进行而发生损坏、中断或丢窃,及使自身施工人员受到损伤。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对由于此等工作配合的不妥当而可能招致的一切纠纷及索赔免负一切责任及费用。

1.5.8承包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于适当时间完成所需有关文件之提交,及自行办妥一切所需施工许可证,以使本工程能适时开工直至竣工。按一般行业规定需由发包人负责之此等申请,本合同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完成,若有任何延误,工期不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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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承包人负责清理承包人施工产生的垃圾和废料并运出新河三角洲项目地块范围。

1.5.10承包人负责现场土方(包括种植土)的运弃(填)。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承诺函(若有);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投标文件;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等。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以及长沙市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 本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本合同中约定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工程。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3套 。

4.2承包人须接受招标图纸足以令他编制一切所需深化施工图及完成本工程用,发包人除在施工中颁发与招标图纸设计深度相同的施工图纸外,不会再提供其他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须把招标图纸在本工程施工前深化至施工图纸,并需使之获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批准,及须按批准后图纸执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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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承包人须确保其负责完成的深化图纸设计符合本合同的所有要求。

4.4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并不会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所有深化施工图纸必须经发包人审批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但发包人的审批并不会减免承包人按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为符合本合同要求或为取得有关当局批准或为解决日后施工中与其他工种/系统之间矛盾而对招标图纸做出的任何更改或修订,均不构成本合同有效的工程变更,工期及合同总价均不会做出调整。

4.5承包人必须预留足够时间供发包人审批所有施工图纸,其中包括驳回、修改、再呈批及再审批程序所需的时间,以使本工程的工期不受到影响。

4.6承包人送审的深化施工图必须详细显示拟建的所有工程。承包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星期内,将其完成的深化设计施工图提交给发包人指定的设计单位,并按照要求完成本合同所指系统的全部施工图设计及按审批后的图纸执行施工。

4.7若招标图纸所述布置及尺寸等存在排列方面的互为矛盾处不足令承包人正确执行工程,则投标单位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将上述情况连同修改时所需资料通知发包人。最终确定的尺寸须获发包人批准。因承包人不遵守本条款规定而引起的任何索偿,一概不获考虑。

4.8招标图纸只供各投标单位进行报价用,承包人在计价时已经充分考虑深化施工图及实际施工时需增加的相关工程量、实际施工时需增加的迂回管、装配及配件等的工程量。而此等任何差异所引起费用的增加决算时一概不予考虑。

4.9深化施工图须显示本合同所有须安装工程的详细资料,包括位置、设计、大小、物料、墙/地面开孔要求等。

4.10承包人须自费将审批后深化施工图发放给其内部施工员,另须提交6套供发包人使用及Autocad绘制的施工图文件光盘3份。

4.12承包人须对上述图纸做出最新修订,并在竣工后编制竣工图纸。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工程师 姓名: 职务: 5.2 工程师 姓名: 职务:

8总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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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10总承包人的工作

10.1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0.1.1向承包人提供其正常施工所需的一切合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现场施工场地,施工用水用电和生活用水用电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也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0.1.2负责协调本工程与其他工程的关系,对不同单位施工程序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确保总承包工程目标实现。

10.1.3完成为配合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合理的协调工作。

10.1.4 其他总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认为有义务完成的其他工作。

11承包人的工作

11.1承包人执行本工程时须遵守下列各项以配合总承包工程的执行:

11.1.1尽早在土建浇筑前通知总承包人所有影响土建施工的事项如预埋配件和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按时供应及放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埋配件等于适当的位置,且在混凝土浇筑前后须对预埋件位置予以核实,并预早提交绘述上述影响土建事项的位置、数量、范围等的图纸给承包人审批。一切因承包人未能遵守此条款而对总承包人、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包括拆除及修补费用),承包人须予以补偿。

11.1.2 在土建浇筑前核实有关图纸以确定空间、孔洞、设备基础及其他土建项目是否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配合,若发现存在任何差异,须立即书面通知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给予指示,否则视为承包人已认同该等差异及自行承担差异产生的费用。

11.1.3对技术要求内要求在安装前、安装过程中及竣工交验时进行的样板测试项目执行测试并提交测试报告。

11.1.4承包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须在总承包人安排的地方架设,并按整体工程的进度而迁移。

11.1.5不得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 11.1.6不得滥用或破坏总承包人提供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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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物料须作适当的贮存。 11.1.8尽早提出供电量的要求。

11.1.9不得让用水泛滥或弄湿不能受水湿的物料。

11.1.10在本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才交付给总承包人。

11.1.11承包人须对总承包人的预留预埋(如有时)进行位置、尺寸的复核,并且双方及时做好书面交接手续,并呈报给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

11.2承包人的现场管理 11.2.1参观者

承包人须配合总承包人的安排,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 11.2.2工人住宿工地

除获得总承包人及发包人书面准许外,承包人不得允许任何人在工地上留宿。 11.2.3防火

承包人须配合总承包人的安排,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火灾危险。

11.2.4临时工程 11.2.4.1机械、工具

承包人须在总承包人满意的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及保护所需的机械装置、设备、工具、器械、梯子、防水油布及其它物品,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机械的架设方法、位置须符合总承包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执行机械维修,提供足够数量的各类备用机械,以保证工程不会因机械故障而中断。

11.2.4.2脚手架

总承包人负责无偿提供现成的脚手架给承包人施工用,若现成的脚手架不满足承包人使用,承包人须自行提供所需的脚手架及相关的垂直运输机具。总承包人并不担保现成脚手架的通用性。

11.2.4.3围板、屏网等

总承包人负责无偿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的围板、屏网、闸门、廊道、人行道、过道、篷盖、临时围墙和栏栅等,以保护整个总承包工程及公众安全,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承包人须自行提供与其本工程相关的围板、屏网等。

11.2.4.4承包人贮存仓、加工车间和办公室

承包人须在总承包人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需的加工车间、食堂、办公室和物料储存仓库,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只要负载不超过设计负载力、不会妨碍工程进展及不会妨碍进入工程的已完成部分,物料也可贮存于工程的已完成部分。必须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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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存放所有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物料。易燃物品贮藏库必须分别建立在许可的地区。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硝化纤维、清漆、沥青或沥青类产品等易燃物品,不许贮藏在建筑物内。

11.2.4.5临时厕所

承包人须使用总承包人无偿提供及供男女工人使用的所有有效的卫生厕所设施,以使整个工地和建筑物保持清洁卫生。 11.2.4.6工地布置

承包人的所有工地办公室、临时厕所、仓库、起重机等位置,必须获得总承包人认可。

11.2.4.7临时支撑

承包人须提供一切所需的斜撑、顶撑及支撑,用于支持挖土、进行中工程或现有建筑物及斜坡。 11.2.4.8电话

承包人须在工地内自行申请电话使用,并支付电话费及负责在竣工后拆除。 11.2.4.9工程用水

总承包人负责提供一切必须工程用水供承包人使用,架设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临时供水及储水设施,并支付所有费用。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已由发包人提供至本本项目红线,红线内管线及储水设施则由总承包人负责。

总承包人在各幢楼的首层大门附近区域,提供予指定承包人前述的临时用水点;从临时用水点再接出的临时用水系统,则由承包人自行提供,包括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施工期间如遇停水,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11.2.4.10临时照明及电力

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总承包人须负责提供一切必需工程临时照明及电力供承包人使用,试验所有装置,提供及安装一切临时电线、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一切临时装置,并支付所有费用。

施工期间如遇停电,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施工期间,如若永久供电系统已接通而承包人激活永久供电系统做工程临时供电使用,则永久供电与临时供电的电费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11.2.4.11车路及行人道

承包人需保证通往现场及其周围的车路及行人道随时免于因其施工所产生的障碍物、泥土、垃圾或岩石的阻塞。承包人车辆、工人、脚手架、施工机械及材料在任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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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均不能对交通或其他人造成不便或阻碍。承包人需配合总承包人清洗其所有离开现场的车辆及机械,确保不将泥土、垃圾等掉在路上,需确保所有离开现场的车辆和机械都安全荷载及加盖,需立即移离积储在公用车路、行人道的土石及其他物料,需自费修复或更换因其原因所引致的公用车路、街道装置的损坏。 11.2.4.12其它临时工程

承包人须提供所有其它本工程必需但未在以上特别提及及现场没有的临时工程,包括提供冬季施工的临时设施,以保证本工程能按期完成。 11.2.4.13临时工程的布置及拆除后的修复

临时工程的布置应配合总承包人及分段施工的要求,在需要时由承包人无偿予以调动。临时工程拆除后,承包人须修复受影响的地方。工程完工后,临设须在总承包人同意后方可拆除。

11.2.4.14清除垃圾

工程进行期间,承包人须尽快而经常的从工地上清除一切垃圾、不用的支撑、板条箱、多余物料等运出新河三角洲项目地块范围,使不阻碍通道和方便检查所有工程,并须遵守总承包人关于清除垃圾或整理工地的任何指示至总承包人满意程度。

承包人不得在工地上燃烧垃圾。

若承包人不按总承包人及发包人指示即时清理垃圾,总承包人及发包人将会另行安排清理,而相关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须采取措施使本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

承包人须负责保护其现场施工机械、工具、未安装的物品及成品。若承包人的工程已经完成并经过总承包人和工程监理的中间验收,此等已完成的工程则由承包人负责临时保管及承担因人为破坏等而引致的修复责任及费用。

工程完成后,承包人须自行清洁妥当其负责安装的项目及本身的工程。 11.2.4.15冬季、雨季等施工

总承包人会提供因不同气候所需一切现成的临时设备/措施,包括提供现成的临时设备/措施给承包人使用,但为满足承包人及独立施工单位专用的设备/措施而不是现成的设备/措施则须由承包人负责,以确保工程能按期完成;所有有关冬雨季等施工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或时间,均视为已分别包括在合同总价及工期内。

11.2.4.16临时建筑物

除上所述的临时建筑物外,如没有总承包人同意及批准,承包人在工地范围及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一律不准搭建其它临时建筑物作为居住或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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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贵重文物、钱币等

工地内发现的任何贵重文物、钱币或考古物应成为国家财物,如有发现,承包人须立即报告总承包人及发包人处理。

11.2.6 广告限制

承包人须遵循发包人及总承包人的有关指令,不得自行安排未获同意的任何广告内容。

11.2.7停工指示

如整项工程或部分工程不符合发包人指示、规范和图纸,发包人将有权停止所有工程或任何部分。由此而引致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承包人负全责。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或缓建,发包人会提前通知承包人,有关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由承包人自行安排调价解决。

11.2.8防止蚊虫滋生及老鼠生长

承包人需遵守地方政府有关防止蚊虫滋生及老鼠生长的规定,配合总承包人做好上述预防工作。

11.2.9政府机构、发包人及其他工程顾问进入现场检查

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发包人及其他工程顾问应有权在任何时间内进入工程现场,对本工程进行视察、检查或监督,承包人应予以全面配合并为上述人员的工作提供方便。

11.3承包人的责任尚须包括如下事项:

11.3.1合同总价已包括长沙市政府部门对本工程征收的各种税项、基金和费用等。若部分此等税费、基金和专用需由发包人代为缴交,发包人将会把此部分款项在本工程款中扣除及由发包人代缴。

11.3.2负责本工程内各系统的系统图制作,其深化的施工详图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达到设计院标准至盖章为止,而所需的费用(包括盖章费用)须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1.3.3负责协调联络及安排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执行验收,并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及获得有关部门准批使用的许可证。

11.3.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丢失等,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和恢复。本项所指竣工时间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时间。

11.3.5遵守总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清理其生活垃圾及工业垃圾/废料的合理指示。若承包人不遵守该指示,总承包人可安排执行有关清理工作,并要求发包人在本工程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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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有关费用给总承包人。

11.3.6自费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的为满足自身施工使用要求的专用脚手架及工作台(可共享的总承包人搭设的现成脚手和平台除外)。

11.3.7 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保修期间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因意外事故或自身原因,造成任何人身伤亡时,由承包人独自承担责任,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伤亡赔偿、补偿或其它法律责任;由此给总承包人带来负面影响,总承包人将向承包人追索赔偿。

11.3.8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除保证自身工程人员及施工机械的安全外,还应确保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不与在场地内的其他施工单位人员及场地以外的社会人员发生冲突和打架斗殴事件。对于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发包人、总承包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9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注意保护现场现有的给排水和电力等设施。除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外,进场施工前,承包人应主动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主动联系,了解现场现有的给排水设施、电力设施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各种施工临时设施、水电设施等的布置情况,并在施工期间予以协调和保护,凡属于承包人损坏的,都应无偿予以修复或赔偿。

11.3.10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

11.3.11承包人须自行协调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的关系,施工期间不得扰民,若有投诉、索赔等要求,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予以解决。

11.3.12若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质量完成本工程,发包人有权安排本工程内的有关工程或全部未完成工程给其他单位负责完成,及有权终止本合同。若是,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交出有关的工程范围及/或按要求与所述其他单位即时办理工程交接,并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法律诉讼及经济索偿。

三、工期

14开工与延期开工 14.1总承包工程工期

14.1.1总承包工程的开工日为 年 月 日,竣工日为 年 月 日,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及包括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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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交整个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时间)。

14.1.2总承包工程的工程进度的其他资料,可参看总承包合同。 14.2本工程工期

14.2.1本工程的计划开工日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单位的开工令或发包人的通知为准。 14.2.2承包人仍须配合总承包人工程的工期、施工进度及在总承包人的安排下执行及完成本工程,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

14.2.3承包人接受本合同委托后,须立刻与总承包人协议具体的供货及施工时间表。若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相关的时间条件,则具体的时间表须符合该等既定的时间条件。

14.2.4承包人须负责向总承包人提交供货计划及负责安排物料按时供应。 14.2.5投标单位获发包人选定为本工程的承包人后,须马上展开必需的工作,尽快通知总承包人关于土建配合、留孔、留洞等要求,以便总承包人能够予以配合及实施。需承包人进行的现场配合工作,承包人须派员执行,不必预埋的工作,则须待总承包工程进行到适当阶段时才进行。

15工期延误

15.1承包人须在施工期间与总承包人紧密联系以清楚了解确实的工程内容。承包人不会因缺乏了解有关的实际工程内容而取得任何索赔或工期延长。

15.2发包人会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及在满足承包人需要的情况下分阶段发出图纸给承包人。若有需要,承包人须按有关条款的要求制配施工图纸等。

15.3 承包人须在开工前根据长沙市有关规定和惯例报批所有开工事宜并缴纳有关款项。如有疏忽,承包人须负责一切经济上和工期上的损失。

15.4若承包人未能按要求的时间完成本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27.1.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5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可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包括6级以上地震;10级以上的暴风;1天300mm以上或3天600mm以上的暴雨;一次积雪深达600mm以上等自然灾害;地震资料以湖南省地震局提供的资料为准,暴风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15.6关于工期的特殊说明:对于各区段的工期,承包人应提交可行、可信、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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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证措施。与此相关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承包人递交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抢工费或其它任何性质的费用。

四、质量与安全 18质量检查与验收

18.1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详见合同附件“工程建设标准”。

18.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长沙市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8.3物料供应及质量

18.3.1 本工程所需的物料,除指定供应材料外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18.3.2 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及材料的性能、产地和品牌型号等相关材料必须与投标书及本合同相符,且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本合同中发包人指定的技术规格和使用需求,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承包人投标文件和本合同中选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规格及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和本合同中发包人指定的技术规格和使用需求时,发包人可以拒绝上述材料、设备用于本合同工程,如果已经使用,承包人必须自费拆除并承担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必须保证所选定的材料设备采购及时到位,如因材料设备未达到发包人的技术要求或选材料设备的采购无法及时到位,发包人有权在招标文件指定品牌范围内选择其他替代品牌,承包人不得拒绝也不得要求造价变更,工期也得不到顺延。

18.3.3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使用需求的变化或产品更新的原因,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选定的材料设备品牌或型号规格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方式为:发包人按程序审核确认材料设备品牌或型号规格差价后,认定的材料和设备品牌或型号规格差价作为结算调整依据。

18.3.4承包人采购的本合同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进场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验收认可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对材料、设备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8.3.4.1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证、设备清单、原厂商提供的保修单等有关质量证明文件;

18.3.4.2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能证明材料、设备为原厂、正厂产品的证明文件; 18.3.4.3进口产品应在进场验收时提供相对应的海关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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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按国家规范对材料进行抽检,发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有异议可以直接送检有异议的材料、设备,经检验,如果送检的材料、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送检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检验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将被退货,如部分已使用,使用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且工期不得顺延。

18.3.6使用于本工程内的所有物料的品种、规格、技术标准及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文件及工料规范的要求(如本合同文件及工料规范的具体型号没有明确,则应执行较高级别的型号)。若存在任何不符合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指示重新供应;若承包人因自身条件所限而不能按要求的时间完成供货,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所产生的增加费用亦全由承包人承担。

18.3.7为规范供货行为,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可随时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引致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须全由承包人承担。

18.3.8主要苗木进场前,应组织甲方前往苗圃认样,并拍照留存记录。所有采购苗木应符合样品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18.4不准使用的物料

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易碎石棉、多氯聚苯的物料,亦不准使用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18.5工程质量和验收

18.5.1 本工程须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现行条例和规定执行质量监督。

18.5.2未达到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双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5.3总承包人作为工程总承包人,有义务对承包人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并将确保工程质量最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检查验收。

18.5.4承包人作为园林景观工程的承包人,有义务对园林景观工程质量负责,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要求。

18.5.5苗木的成活率达100%,如有未成活的应立即补栽。苗木栽种后,要求同类型树高、胸径、树冠基本一致,树干通顺。不得出现断植、病枝、长势不良的植株。各种树木的树型及高度必须达到设计效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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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安全施工

承包人须于施工阶段执行国家、湖南省、长沙市及发包人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并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承包人须在中标后提交安全施工管理方案及专责人员的名称和资历给总承包人/发包人认可。获总承包人/发包人认可的专责人员,未获得总承包人/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20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20.1总价包干合同

20.1.1本合同属于按图纸、规范及本合同文件规定而确定的总价包干合同,凡为完成图纸、规范及本合同文件原定工程内容的所有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除因设计变更及其他本合同允许的调整外,该总价不会因清单数量及其项目的完整性与图纸及规范的实际差异和其他因素而调整。

20.1.2承包人在报价单内为各项目填报的款项及/或提交之单价,被视为已包括了运送材料至工地并完成施工所需的一切机械、人工、材料、卸货、移动、提升、放置、保护及施工在所需位置、管理、风险、开办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检测试验费、工完场清费、利润、税项及使本工程能够满意地按时完成所需的所有其它事项及费用。不论在图纸或工料规范内是否具体说明。

20.1.3 承包人亦须在执行深化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与发包人的设计顾问、与本工程密切相关的其他本工程施工单位紧密配合与协调,以保障所完成的工程能够达到招标图纸所绘画的本项目的建筑要求,有关的费用均已包括于合同总价内。

20.1.4 图纸所绘画、规范所要求的工程项目若未在报价单内分项列出,则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投有价款项目的单价及价款内。

20.2 合同价款调整

20.2.1设计变更签证以人工工日计价时,签证人工市场单价按投标书中的人工单价计价;

20.2.2 设计变更签证以综合单价计价时,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费率按投标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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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取费(不计措施项目费)。原投标书中已有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投标价计取,没有价格的按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后调整。变更后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竣工图纸及有关有效变更联系单、价格签证单计算,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发包人批准审核。

20.3本工程的土方工程费用为包干价,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的土方报价已经包含本工程所有土方工程的费用,合同履行期间不进行任何调整。

21工程量的确认 21.1 数量清单及报价单

21.1.1数量清单按照招标文件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本合同亦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设计变更项目等的工程量计算或价款调整。数量清单仅供投标单位参阅而按图纸及规范的要求进行报价用。

21.1.2数量清单内所列的项目,均为善意及无承担地提供,旨在反映本工程按图纸和规范要求所应完成工程的质量和数量;投标单位可按其对招标文件、图纸及规范要求的理解修改、减少或增加数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及数量。

21.1.3交回的数量清单即为投标单位的报价单,其中所填报项目完整、准确与否的风险归承包人,投标总价不会因任何计算错误和漏项而调整。

21.1.4图纸所绘画或规范所要求的工程项目若未在报价单内分项列出,则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投有价款项目的单价及价款内。

21.1.5承包人在报价单内为各项目填报的款项及/或提交的单价,被视为已包括了运送材料至工地并完成施工所需的一切机械、人工、材料、卸货、移动、提升、放置、保护及施工在所需位置、管理、风险、开办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完场清费、利润、税项及使本工程能够满意地按时完成所需的所有其它事项及费用。

21.1.6承包人需特别注意,合同总价视为已包括了按本合同、图纸和工料规范要求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若有任何差异都不构成合同总价的调整。

21.1.7承包人在数量清单内所填报的款项或提交的单价,将用作计算中期付款额及设计变更费。设计变更将会严格地按照投标单位所报并获接纳的单价和款项执行计价。

21.2按报价单订购物料

21.2.1承包人须自行负责订购安装物料数量的准确性。

21.2.2 承包人不能只根据报价单所列数量及尺寸而不参考图纸或不进行实地量度来订购安装物料或开始施工。承包人因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引致的错误或虚耗物料,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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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绝不负责。

21.3用于编制数量清单的图纸

用于编制数量清单的图纸,乃列在本合同文件内的图纸目目录内。

22合同价款的支付

22.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22.1.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不包括暂定项目及暂估价材料)。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备料、缴纳农民工资保障金等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应保证专款专用,若此款用作他处,发包人有权收回。工程预付款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签订、承包人进场十天后,由发包人支付,同时承包人提供等额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及发票,期限为2个月。

22.1.2工程进度款: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节点付款,完成工程进度50%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含预付款10%);全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含预付款10%);办理完结算,付至95%。

22.1.3工程尾款:扣除最终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余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且结算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2.1.4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保期满并得到使用单位认可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此时承包人尚有任何保修工作未完成,则发包人有权扣发相应款项;如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保修工作,发包人自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1.5付款提交的资料:

(1)承包人出具的《付款申请报告》,注明相关收款信息(包括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并加盖公章;

(2)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的《工程付款报告》、《设备材料验收单》或《工程验收报告》;

(3)承包人出具的正式发票(与审定工程款金额一致)。

本项目发票开票税务所指定为长沙市开福区地方税务局新河税务所。

如承包人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造成工程款延期支付,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展。

22.1.6其他说明:

22.1.6.1承包人工程质量、交货期、安装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在整改完成之前,无权要求支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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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2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违约需扣除违约金、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用电、用水费用及其他应扣款项,将在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4竣工验收

2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即承包人完成施工图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没有遗留问题,各项技术指标满足设计要求,符合验收规范,可以投入使用),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总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有完整的技术资料、符合档案馆的要求,各种检验、试验、检测表格符合湖南省和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总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24.2初验合格后,发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意见整改。

24.3 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4.4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1条执行。

24.5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总承包人∕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城建档案馆对资料的要求)。另外,承包人应及时配合管理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4.6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25竣工结算及移交 25.1竣工结算书

25.1.1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时间: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20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三套。

25.1.2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发包人工程师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应包含下列资料: (1)填写竣工结算申请表;

(2)竣工图:必须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工程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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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竣工验收证明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4)设计变更原件,现场签证原件,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委托书或工程联系单; (5)变更面层材料通知书原件和认定材料价格证明,指定供应材料通知书; (6)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7)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8)结算书;

(9)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电子文档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所有原始资料。 25.2发包人提出最终审计意见的时间是: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3个月内审核完毕(双方就结算有争议的对审时间除外)。

25.3结算书的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高估冒算。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发包人审定后的结算额的5%,否则,超出发包人审定后的结算额的5%的咨询编制及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结算款中扣除,并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25.4结算原则:

25.4.1本工程依据以下文件进行竣工结算: (1)设计单位出具的整套图纸以及设计变更资料;

(2)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认可的竣工图以及现场签证资料工程联系单; (3)《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中的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4)经审核的施工预算及竣工后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 (5)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6)招标文件及其附录;

(7)发包人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

(8)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包括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书面承诺和相关澄清; (9)工程质量保修书。

26质量保修

26.1本合同承包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出具本合同承包工程质量保修书。

26.2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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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质量保修期如下:

26.3.1土建工程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6.3.2绿化种植工程:2年; 26.3.3室外照明工程:2年; 26.3.4其他附属工程: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26.4属于保修范围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26.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6.6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26.7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7违约

27.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27.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2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工期一天,承包人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从本合同工程款项中抵扣。

27.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1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时,承包人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顺延。

27.1.3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增加,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27.1.4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开工或竣工日期、中途停建或缓建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达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实行先清退后结清算的原则,发包人有权兑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7.1.5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书中填报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必须书面上报发包人并取得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兑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

28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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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29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二份,其中,发包人 一 份,承包人 一 份;副本 五 份,其中,发包人 三 份,承包人 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补充条款

30.1鉴于目前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不统一的事实,有可能竣工交档资料需要重新整理,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2 配合发包人工作流程和营销工作 30.2.1配合发包人工作流程

30.2.1.1发包人会按照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并结合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就整个总承包工程的进行和本工程的管理,制定具体性的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管理流程、物料及设备审批封样流程、材料设备限价流程、质量检查流程、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流程等,以及中期付款呈报与审批、工程变更审批流程等。

30.2.1.2发包人所制定的上述流程,不应超越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 30.2.1.3承包人需严格按照发包人制定的上述流程执行工程和工程管理,以保障整个本工程的正确进行。若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任何时间延长、工程返工或费用增加,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30.2.2 配合发包人营销工作

30.2.2.1本工程期间,发包人或会展开有关的楼宇营销;若是,则承包人须执行上述之配合工作。

十一、合同附件

(1)附件1《图纸目录》 (2)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3)附件3《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4)附件4《工程技术要求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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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5《投标答疑》 (6)附件6《合同工程量清单》

附件1:图纸目录(图纸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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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建设单位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合同范围的全部内容。

2 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绿化种植工程:2年; (3)喷泉、喷灌工程:2年; (4)其他附属工程:2年。

2.2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二级养护标准。 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①生长势:正常。生长达到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②叶子正常:1)叶色、大小、薄厚正常;2)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3)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③枝、干正常: a.无明显枯枝、死枝;

b.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c.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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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

d.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匀称,树冠通风透光。 ④措施:按二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⑤行道树缺株在1%以下。

⑥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建暖地型2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无病虫害。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树形美观,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绿地内无明显的废弃物,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进行突击清理。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无较重的人为损坏。对轻微或偶尔发生难以控制的人为损坏,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无明显地钉栓刻画现象,树下距树2米以内无影响树木养护管理的堆物堆料、搭棚、圈栏等。

2.3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保修期内不合格苗木及酷似死亡、生长不良苗木限在15天内整改并补种完成,新补种部分苗木自补种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3.4人为损坏不在保修项目内。 4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15%。 6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工程质保期期满后7天内返回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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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 期:2012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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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履约保函(样本)

业主名称:建设单位 业主地址:

鉴于 (以下称乙方)已保证按 年 月 日签署的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行义务。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乙方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经认可银行开具的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金。

本行同意为乙方出具本保函。

本行在此代表乙方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的责任,在你方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乙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和修改后,本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行。

本保函直至北辰三角洲项目F1区小学环境工程经业主、监理单位、总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一直有效。

银行代表:(签字盖公章) 银行名称: 姓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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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保函(样本)

(发包人)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北辰三角洲项目F1区小学环境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明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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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工程建设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景观主要参数要求详见施工图纸。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施工图》中的项目均属于本工程的施工范围。

一、执行标准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最新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施工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及长沙市的有关要求如相矛盾或失效,则执行较高标准或最新。

二、技术要求

1、竣工验收满足各行业验收要求,负责协调园林局、绿化局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2、鉴于本工程工期紧,与其他承包单位交叉作业多的情况。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施工计划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整体计划的安排,并不得就此类变更提出索赔要求;

3、验苗要求是苗木表规格要求; 4、绿化工程的当年成活率不得低于98%。 三、设备及材料选型要求

发包人所选用设备及材料标准如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设备材料名称 电线、电缆 限定品牌 广东南洋、河北宝丰、湖南西湖或同等档次 备注 HDPE排水管、UPVC排水管 东方伍拾年、广东联塑、湖北顾地或同等档次 PE给水管、PPR给水管 阀门、喷头 景观灯具 石材 其他产品 四、主要材料清单

东方伍拾年、广东联塑、湖北顾地或同等档次 浙江开维喜、上海标一、广东广一或同等档次 欧普、雷士、扬州斯洛而或同等档次 限定产地(详见物料规范表) 国产优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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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投标答疑(另册)

附件6《合同工程量清单》(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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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封面格式】

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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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格式)

建设单位:

1、根据已收到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环境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的规定,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万元的总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建设标准承包北辰三角洲项目F1区小学环境工程的设计、供应、安装、调试、保养及养护本项目所需的整个软景工程及设计、供应、安装及保修本项目所需的整个室外硬景工程,包括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市政配套单位验收合格及容许正常使用的批文。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开始施工, 年 月 日全部施工完成,总工期 天(日历天)。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工程标准。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保修按 建设部[2000]80号令 规定执行。

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内我方的投标将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7、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8、投标函中载明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我方承诺在供应过程中不得更换人员;并按时参与你方、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组织的各项工作会议。如你方在施工时发现我方有挂靠、转包行为可单方终止合同。

投标人:(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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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项目 内 容 大写 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 投标总报价(万元) 小写 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2 总工期(日历天) 3 质量承诺 4 保修承诺 5 项目经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上表所填投标报价如与投标函中投标报价不符的,按出现两个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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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 标 人 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期限为2011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____ ___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和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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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相应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账户内,以2012年6月 日(含)前到账为准(办理到账凭证)。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退还。

保证金账户:建设单位 开户银行: 保证金账号:

六、投标人企业概况及资格证明

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 批准单位 经营范围 企业职工总人数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建立日期 企业性质 经营方式 地址 有职称管理人员 工人 高工 工程师 助工 技术员 4~8级 1~3级 无级 名称 型号 数量 总功率 制造国或现在何处 kw/hp 产地 (附:企业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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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 一、总部 1、项目主管 2、其他人员 二、现场 1、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八、主要人员简历表

(上表人员每人单列一表) 姓名 职务 性别 职称 年龄 学历 从事工作年限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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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项目 名称 建设 规模 工程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

九、近三年来所承建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结构 类型 建设规模 开、竣工 合同价格 质量达到日期 标准 十、目前正在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结构 类型 建设 规模 计划开竣工日期 合同价格 质量达到标准 十一、其他资料

(包括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项目负责人不良记录、投标人履约情况、工程质量

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市场行为情况以及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十二、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械

为实施本工程承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投标人应理出下表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设备名称 制造年份和 现状(新的、良好、破旧自有、租赁(从何处租?) 及型号 使用年限 的)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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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格式)

关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建设单位:

我公司参加 工程投标,如若中标,对本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作出如下承诺:

一、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如由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则保证该劳务分包单位将向贵司或我司出具同样内容的承诺。

二、按劳动合同要求的工资结付方式及时进行清算,做到按时发放。 三、不是跨年度的工程,在当年结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四、跨年度的工程,按形象进度结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确保当年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如发生任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贵司可在应支付给我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 除。

六、按长劳社发【2004】173号、湘劳社字(2004)36号等相关文件、相关规定执 行。

本承诺一式两份,贵公司、我公司各一份。

公司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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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

【封面格式】

工程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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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报价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报价(万元) 工期(日历天) 质量等级 投标 保证金 1 2 3 总投标报价(大写): 保修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表中的内容应该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函保持一致,否则,作废标处理。

2、“工期”为包括节假日的日历工期,单位为“天”。 3、“投标报价”为金额“万元”,保留两位小数点。

二、清单及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人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所规定的表格进

行报价,并必须提供全套Excel电子版一份(包含以下表格1、工程造价汇总表;2、工程量清单;3、技术措施项目清单;4、其他项目清单;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6、技术措施项目费分析表;7、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数量(价格)汇总表;8、工程设备数量、价格明细表(注:其中第5、6、7、8项只须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或单独装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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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标文件技术标书格式(明标)

扉页:施工组织设计部分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保证质量措施 (4)保证安全措施 (5)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6)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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