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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适用规则论文

2020-05-29 来源:客趣旅游网


浅析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

摘要:刑法解释方法多样,在适用时如何选择和使用,关系到能否得出合理的结论,实现实体的正义。本文阐述了刑法解释方法适用规则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刑法解释的方法所应承载的价值功能,并提出刑法解释方法不应该有严格的位阶高低。 关键词:适用规则 文义解释 解释位阶

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简而言之,就是各种解释方法运用的先后顺序,以及在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产生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哪种方法进行解释。由于刑法解释方法存在多样性,而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又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适用者必须在这些解释方法之间进行取舍,选择能够得出更符合刑法正义理念结论的解释方法。

按解释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字义进行解释,包括对名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进行阐述。论理解释,即根据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条文的涵义作扩张或限制性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语境解释、黄金规则等都属于论理解释方法。① 一、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研究现状

对于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刑法解释理论上存在争议。萨维尼在提出”四要素说”的基础上强调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不能根据自己品格和喜好选择不同类型的解释;必须将这些不同的行为统一起来,解释才能奏效。不过,有时是这种解释的地位突出,有

时则是另一种解释,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这个方向不能变。”②当代研究法律方法的领军人物拉伦茨认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固定的位序关系,但也不是无所关联的分散孤立关系,”各种解释方法存在于相互关系之中,其各自的分量主要根据它们在个案中所产生的结果来加以确定”。③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与拉伦茨的观点甚为接近,不认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间有固定不变的位阶关系,但也不认为解释者为支持其论点可以任意选择解释方法。他指出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应遵循:文义解释是基石,惟概念用语具多义性,出现多义情况而不能断定确切意思时,须再进一步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加以阐明;体系解释主要功能,在于依法律体系上关联去探求法律规范意义,并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

刑法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在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丰富的理论成果。其中,进行过系统地分析的学者当属李希慧,他指出”各种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并非都是并列关系,而是具有层次上的高低之分的,如文义解释与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所处的层次就不同,前者处于更高的层次。”相应的,他主张刑法解释方法大体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文义解释优先。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首先要运用文义解释方法,而不是论理解释方法。二是单一规则。即通过文义解释,刑法规定含义明确,不存在歧义,就无需运用论理解释的方法。三是综合规则,即在解释刑法规定时,既运用文义解释,又运用论理解释。四是论理解释优势规则。④另外,梁根林和苏彩霞对刑法解释的适用顺序在符合刑法文本特性、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目标要

求下,应当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⑤

二、本文归纳的适用规则

上述中外学者的对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的探讨,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我认为各种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之间不应存在严格的位阶关系,解释者只要遵循一定价值目标的指导,结合刑法的特点科学运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即可。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和应用当受刑法文本,解释目的,基本立场制约,并要受合法、合理和正当原则的约束。 (一)刑法解释适用规则应遵循的价值目标

刑法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也是社会正义的保护神。刑法的本意和目的就是维护社会正义。因此,法律解释方法选择与运用的原则就是解释者必须尝试各种方法,对各种解释结论进行充分的论证,反复权衡,看哪一种解释结论最符合正义理念。也就是说,解释者不能预先选择某种方法,排斥某种方法,必须不怀偏见地尝试各种方法,根据个案情况寻觅最妥当、最符合正义理念的解释结论。在法律确有失误,法条表述确有歧义时,解释者”必须作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义的法律。他应当尽其所能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无论是采用文义解释方法还是论理解释方法,都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解释论的立场,并以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为检验解释结论合理、妥当的标准。

(二) 文理解释应当成为刑法解释的基本和首选方法

文理解释是连接实证解释与思辨解释的纽带,无论实证还是思辨,都离不开文理解释方法的应用。文理解释是研究平台构建的基本,也是语境规范的基本,故为所有研究方法之首要。⑥法律文本远不如人们想象中的准确可靠,这就需要解释,发掘法律文本所要表达的含义。文理解释在刑法解释中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这既是由刑法解释目标原则所决定的,又是罪刑法定精神的本质要求。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以探求和阐明立法原意为主,同时兼顾刑法规定的客观意思,而文理解释是探求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立法意图的必经途径,刑法解释的客观性原则也要求采用文理解释的方法。 (三)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不应有严格的位阶高低

“研究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研究方法属于主观内容。研究对象决定研究方法,采用何种方法研究问题,不是人们的随心所欲,而是由研究对象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⑦”解释不是计算题”,我们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制定出运算法则或者公式进行精确的演算,把一个个具体各异的案件用相同的模具刻画出来。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包含了创造性的精神活动,对于不同的解释者和个案而言并不绝对。甚至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法官来说,方法已经内化于他的审判经验中,不需要刻意的寻求技术性的操作。因此,理解和把握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应当避免机械主义的倾向。

在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时,要善于综合性的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法律解释是一个以法律意旨为主导的思维过程,每一种解释方法,各有具价值基础,各有其功能,但亦各受限制,不能绝对化。每种

解释方法分量虽有不同,但须相互补充,共同协力,始能获致合理的解释结果,而在个案中妥当调和当事人利益,贯彻正义的理念。”只要能够做出合理或者正当的解释,能够比较好地解决个案问题,就完成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支持这一使命。”⑧因此,刑法解释的结果不必受制于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高低,以符合刑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实现做出合理的结论,实现具体的正义为目标。 注释:

①赵秉志,曾粤兴.刑事法判解研究(第3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1-17页.

②【德】伯思.魏德士,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页.

③【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舒国浅译:《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

④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大学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2一133页.

⑤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城中的刑法解释论》,成梁根林主偏:《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⑥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第233页.

⑦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第166页.

⑧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第259页. 参考文献:

[1]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2]赵秉志主编.《刑法解释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姜伟、卢宇蓉.《论刑法解释的若干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

作者简介:陈耀东(1986-),女,河南郑州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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