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
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设计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设计水平,促进精品工程建设,现将《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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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
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水平,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简称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 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规划有形设计市场,对其各项工作实施监督。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均须进入规划有形设计市场进行。
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规划有形设计市场的具体服务工作,对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 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规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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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方案设计,均应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
(一)规划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含五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二)单体(含综合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方案设计;
(三)高层公共建筑方案设计;
(四)城市海岸带、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风景名胜区、旅游路线两侧及划定的规划重点控制区等城市重要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除上述范围项目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进行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含住宅外立面设计)可直接进行专家评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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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 方案征选
第八条 方案征选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 (一)公开征选 由方案征选单位(简称征选人)通过媒体发布方案征选公告,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不特定的设计机构(简称参选人)参加;
(二)邀请征选 由征选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的参选人发出方案征选邀请书。
第九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城市重要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公开征选。
其他项目可采取邀请征选。鼓励各征选人对项目采取公开征选。
第十条 方案征选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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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征选人具有编制征选文件和组织方案征选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方案征选事宜;不具备该能力的,可委托规划技术咨询服务单位代为办理方案征选事宜。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征选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制定征选文件和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征选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选技术文件要求;
(二)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参选文件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中选方案设计费和未中选方案的参选补偿费标准、支付方法及设计成果使用权等;
(五)其他要求和条件。
征选人应在征选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对境内外参选人在参加方案征选时,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选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简介; (二)项目概况及征选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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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功能要求、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建设周期和设计范围、设计阶段及设计深度要求等;
(三)对参选人报名资格的要求(资质和业绩等)和报名时间,实行资格预审的条件和选定方法;
(四)征选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参选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参选保证金和参选补偿、奖励办法,参选保证金数额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六)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征选人和征选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及征选文件,向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备案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征选人负责提供与征选项目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征选文件一经备案并发出,征选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对于参选人在阅读征选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征选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参选人,该解答内容为征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征选的,征选人可以根据项目要求对预备参选人资质、业绩、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征选人应在征选公告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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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名的预备参选人达到三个以上;
(二)资格预审条件在征选公告发布时予以载明; (三)未超出国家规定设定审查条件,未以地域、部门等对预备参选人实行限制;
(四)未与预备参选人就方案征选的设计周期、设计费用等内容进行谈判,并以此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征选人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格预审。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参选人数量不足三个,征选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个及以上参选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
资格预审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向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征选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出售征选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征选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前向预备参选人出售征选文件、收取参选保证金。
采用国际征选的,征选人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参选人。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征选的,征选人应当将征选公告在国家级专业报刊或本市主要报刊上发布,同时抄送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网站发布。
征选公告的发布和征选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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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征选人应当根据方案设计的复杂与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编制参选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征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参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征选人不得终止方案征选。
第三章 方案参选
第十九条 参选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参选人,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方案征选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参选人,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征选人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参选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并应签订共同参选协议,指定牵头人或代表,连同参选文件一并提交征选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进行同一方案参选。征选人不得强制参选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选,不得限制参选人组成联合体参选。
第二十条 参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征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和汇报语言(包括汇报录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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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文(普通话)表达为准。
参选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方案设计文本、模型及电子文件(或音像资料); (二)规划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成果; (三)参选保证函:
(四)参选人的设计资质、营业执照及主要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五)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参选人应对其提供的参选文件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征选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参选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参选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征选人应当拒绝该参选人提交的备选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选文件无效: (一)参选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参选文件未密封的;
(三)参选函无参选人公章的有效签署、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的有效签章;或者参选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没有经有效签章的;
(四)以联合体形式参选,未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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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选文件开封、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参选文件开封应在征选文件确定的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在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进行。
参选文件开封由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主持,征选人代表、参选人代表及监督管理部门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开封过程,并向参选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除不可抗力外,征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参选文件开封,或者拒绝参选文件开封。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参选文件的预审工作,对参选文件中是否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是否突破规划控制指标等问题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经复核,参选文件符合征选文件相关要求且有效参选文件达三个以上的,征选人方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活动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一名征选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规划有形设计市场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的专家评审可以邀请境内外资深专家参加。
进行单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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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人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活动按先议后评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投票法、排序法等。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征选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阶段规划批复文件,对参选文件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评审委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审原则。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选人组织踏勘现场,做会前准备;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明确评审内容,介绍评委; (三)征选人简要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使用功能要求;
(四)推选主任评委;
(五)主任评委主持评审会议,确定审阅方案时间等有关事项;
(六)评委审阅方案;
(七)评委评议各方案并投票,结果汇总; (八)主任评委宣布评分结果; (九)评委会推荐中选侯选方案
(十)评委针对中选方案发表个人意见并书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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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任评委汇总意见,作出专家评审综合意见,并宣读通过,评委会成员签字;
(十二)评委会向征选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委会工作结束。
第二十九条 专家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确保评审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参选文件,专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的参选文件数量相适应。
(二)专家评审应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资深专家担任,并负责作出专家评审综合意见。征选人代表不担任主任委员。
(三)进行单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征选人不担任评审委员。
(四)在专家评审过程中,除征选文件另有约定外,参选人不能到场。
(五)参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专家评审活动,否则评审委员会有权拒绝该参选人的参选。
(六)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审委员会独立开展专家评审活动。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参选文件的以下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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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评审:
(一)规划方案设计评审要点 1、规划布局及空间形态; 2、城市景观及建筑风貌; 3、竖向设计及道路交通; 4、景观环境及绿化设计;
5、法律法规(规划设计条件、消防、安全、日照间距等)。
(二)建筑方案设计评审要点
1、总平面设计(包括场地竖向、交通组织等); 2、空间形态与城市景观; 3、建筑造型与色彩; 4、主要平面功能布置;
5、法律法规(规划设计条件、消防、安全、日照间距等)。
对住宅户型等平面功能内容可作为提示性内容列入专家个人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参选人及其参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认定不符合征选要求的,可以否决参选:
(一)未按照规划建筑方案设计评审要点规定的内容设计或内容不全,未达到征选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参选文件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严重突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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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指标、设计质量低下等问题的;
(三)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有串选、陪选等方式弄虚作假的;
(四)在参选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五)参选文件有明显标记或有暗示参选人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征选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审委员会对参选文件的否决,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参选文件的,应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向征选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以下规定推荐中选方案:
(一)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一至三个,并标明推荐顺序; (二)征选人也可以委托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方案。
(三)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各参选文件均未达到征选文件要求,重新征选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审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三名或三名以上参选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审委员会对优化方案设计重新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选方案。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在专家评审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在其网站上公布专家评审结果,并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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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中选方案、评审专家名单及专家评审综合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征选人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结果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其他参选人评选结果。征选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选通知书的条件。
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征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和未中选人一次性退还参选保证金,并同时按征选文件约定对参选人支付奖金或参选补偿费。
征选人宜优先选择中选人参与下一阶段设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征选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作为中选人,并承担下一阶段设计工作。当确定的中选人放弃中选、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下一阶段设计工作,或者征选人确因专业特点、造价、平面功能等原因不能选择第一名的,征选人可以按排名依序确定其他参选人为中选人,但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向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备案。
征选人确定其他参选人为中选人的,应给予该参选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按照征选文件中有关设计阶段的约定,征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签定设计委托合同。中选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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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阶段方案调改工作,征选人应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七条 征选人应保护参选人的知识产权。参选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参选人书面同意,征选人不得将参选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征选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征选人与中选人签定设计合同后,征选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选方案的使用权。中选人应保护征选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选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选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方案征选:
(一)在参选截止时间结束时提交的参选文件少于三个的;
(二)评审委员会否决不合格参选文件后,因有效参选文件不足三个使得参选明显缺乏竞争;
(三)评审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参选文件的; (四)征选人不同意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的。 征选人重新组织方案征选时,应说明重新征选的情况,并对有串通、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选人取消其重新参选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征选人不得以各种方式规避方案征选。不得泄露与方案征选有关的需保密的情况;不得与参选人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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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虚假的方案征选,损害他人利益;对发生的不良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参选人,不得收受征选人、参选人和代理机构的好处,不得透露与专家评审有关的需保密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可依法对方案征选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或本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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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一: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流程图
附件二: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公开征选公告和邀请书样本 附件三: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资格预审文件样本 附件四: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样本 附件五: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须知内容
附件六: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附件七: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评审结果公示样本 附件八: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情况备案材料
附件九: 青岛市规划局规划建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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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流程图
监管人 征选人 参选人
接受登记信息 方案征选登记 在指定媒体发布征选信息 发布征选公告(公开征选) 获取征选信息 或接受征选邀请 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进行资格预审(如有) 发布征选邀请(邀请征选)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递交资格预审报告 征选公告或 征选邀请书及 征选文件备案 发放征选文件 领取征选文件 (交参选保证金) 踏勘现场、 召开参选预备会进行答疑 参加踏勘现场及 参选预备会 发放补充征选文件(如有) 领取补充征选文件 接受、开封参选文件 编制参选文件 监管 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 递交参选文件 监管评审过程 公示评审结果 方案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接受质疑(如有) 中选结果备案 发放中选通知书 中选 未中选 备案 签定下阶段设计委托合同 退保证金.发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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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1: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公开征选公告样本
征选单位 (章) 征选代理机构 (章)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计划开工日期 及建设周期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征选类型 征选内容及范围 报名时间及地址 报名资质条件 报名时须 携带资料 (㎡) 投资规模 □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建筑方案设计 (万元) 其他说明 (是否采用资格预审、征选文件工本费 保证金等事项) 征选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征选代理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 20
附件二–2: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邀请书样本
(参选单位名称) :
为建设 (项目名称) 工程, (征选单位名称) 决定对 (工程名称) 工程设计进行方案设计征选。经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方案设计征选。兹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发放征选文件, 请你单位按时参加,过时按放弃参选论处。
征选单位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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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资格预审文件样本
对于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参选人应向征选人提交的资
格预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选申请函(附件三–1);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三–2); 三、参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附件三–3); 四、近三年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表(附件三–4); 五、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附件三–5); 六、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简历表(附件三–6); 七、其他必须交验的材料;
八、参选人若以参选联合体名义参加时,则联合体各方必须提交上述相应的文件和证明书(副本),以供征选人进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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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1:
参 选 申 请 函
致:xxxxx(征选人)
一、根据贵方为 项目方案设计征选发出的征选公告,授权代表
人 ,代表申请人 愿意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 项目方案设计的参选申请。
二、我方己详细了解全部资格预审文件,接受资格预审文件对此次申请的全部要求和规定。
三、本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XXX 2.XXX
……
四、我方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五、我方承诺在提交申请日后的 个日历天内不改变申请内容。本申请书将作为征选人与我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与本征选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授权委托人: 参选申请人: (签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以联合体形式参选,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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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xxxxx(征选人)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 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本单位授权; 为本单位的合法授权代表,授权其在 项目方案设计征选活动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授权代表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授权代表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本委托说限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参选申请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授权委托人: ;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以联合体形式参选,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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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3:
参 选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参选申请人全称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名称 参选申请人地址 电 话 成 立 日 期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基本情况简介:
职 务 邮政编码 传 真 专业人员 数量
参选申请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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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4:
近 三 年 类 似 项 目 的 设 计 业 绩 表
建 设 单 位 (业主)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建筑面积及 总投资额)
完 成 日 期 (年/月/日)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情 况
参选申请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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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5: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设 计 人 员 汇 总 表
序号
姓名
学历
专业
技术职称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参选申请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参选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分别填写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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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6:
拟 投 入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简 历 表
姓 名 毕业院校专业 从事本专业时间 执业注册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主 要 经 历
时间
参加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名称及规模
该项目中担任职务
毕业时间 为申请人 服务时间 职 称
年 月 日
参选申请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参选申请人需随此表附上主要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2、以联合体形式参选,联合体各方均应分别填写此表,并随此表附上主要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境外参选人应提供相应资料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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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样本
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
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资格预审于 年 月 日进行完毕。资格预审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征选报名表; 二、资格预审条件与方式; 三、资格预审结果;
四、通过资格预审的参选人报名材料; 五、资格预审专家名单。
征选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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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须知内容
征选文件中的“设计征选须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括简介 (一)项目业主名称;
(二)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规模); (三)项目批准单位及文号; (四)工程造价; (五)资金来源;
(六)参选周期(参选工作规定工作日限制); (七)被邀请人或自愿报名征选人员的资质要求。 二、征选代理机构(若有)
征选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邮箱地址等。
三、合格参选人要求
(一)对境内参选人的资质要求; (二)对境外参选人的要求; (三)对联合体参选人的要求。 四、征选工作进程安排
发放征选文件、答疑、现场踏勘、书面回复质疑、提交参选文件终止时间与地点等。
五、征选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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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选文件组成
介绍征选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参选人拿到的征选文件中有残缺部分,可向征选人要求补发等。
(二)征选文件的质疑和澄清
参选人对征选文件有不明之处或者对征选文件中某些地方提出质疑,要求征选人进行澄清的办法。
(三)征选文件修改和补充
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日前若干天内,征选人若对征选文件进行必需的修改,征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参选人。在此种情况下,征选人应相应地推迟提交参选文件时间。
六、征选文件规定
(一)参选文件所使用的语言; (二)规定计量单位;
(三)参选文件匿名、包装、密封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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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工程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基本情况、使用性质、周边环境、交通情况、自然地理条件、气候及气象条件、抗震设防要求等。
二、设计目的和任务 三、设计条件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详见规划设计条件书)、用地及建设规模、建筑退红线、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交通规划条件、市政规划条件等要求。
四、项目功能要求
设计原则、指导思想、功能定位等。 五、各专业系统设计要求
根据方案征选类型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规划、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给水排水、电气、人防、节能、环保、消防、安防等专业提出要求;并对工程造价进行估算。
六、方案设计成果要求
文字说明、图纸、展板、电子文件、模型等。
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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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按照《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分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两种类型。根据征选类型,征选人应按以下要求深度编制征选技术文件。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一)主要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包括地上建筑或构筑物的拆迁处理、现状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负荷情况,周围环境对该地区的建设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等,找出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规划应注意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建筑、绿地、环境景观的具体布置,以城市空间规划设计为重点,完善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协调包括建筑、道路、绿化、工程管线等建筑和各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道路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估算总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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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果形式和深度: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形式分为规划设计说明书和规划图纸两部分。
1、 规划设计说明书应根据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重点阐述现状条件的分析,规划原则和规划构思,规划方案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用地平衡表、规划总人口、总建筑量、各类建筑明细表及投资估算等)。
2、 规划图纸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地段位置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比例尺1:500~l:1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和各类现状建筑用地范围以及建筑的性质、层数、质量等(工程管线现状图可单独绘制)。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l:500—1:1000)标明各项规划建筑布置、内部道路网及其与周围道路的衔接,停车场站、广场及绿化系统,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现状保留的建筑与规划建筑应用不同粗细的线条或不同的颜色分别表示,对于地形比较复杂的地段或旧区改建规划,规划图应在现状图上绘制。图上应标明每栋建筑的性质、层数等。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1:500~1:1000)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线型、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交点坐标和标高,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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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1:500~l:1000)标明规划区内不同地面的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主要道路路口标高、坡度和坡向及地面自然排水的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排水明沟等,规划图应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绘制。
(6)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和鸟瞰图
3、上述所列图纸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完成的图纸,必要时可增加如下图纸:
(1)规划用地功能分区图(比例尺l:1000—l:2000)对于规划范围较大且不是单一功能的规划用地应绘制用地功能分区图,标明用地分类、用地性质、各类用地规模,该图应在现状图上绘制。
(2)绿地规划图(比例尺l:500一l:1000)绿地规划图以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反映各级公共绿地的布局,出入口、路网、行道树、园林建筑设施、园林小品的布置、地面铺装以及绿化种植示意。
4、 所有图纸均应附图注和图例。还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和征选单位的要求增加如下内容:
(1)分析图或图表,内容和深度可根据需要自定,比例尺不限。
(2)空间设计: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考虑到城市设计这一重要环节,其内容如下:建筑空间:近期建设项目与未定建设项目地区及旧区的群体协调设计,街景立面、空间环境、城市轮廓线设计,城市生活环境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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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概算:包括主要专业工程量,主要专业工程的结构及构造特点,套用概算定额后的主要实物量,套用成本定额后的造价(本项宜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三)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设计说明书(规划构思及特色、户型比例及每种户型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2、总平面图(标注不同的户型、层数并反映基本的环境景观处理);
3、小区入口低视点透视; 4、小区中心景观透视;
5、分析图(结构、交通流线、绿化、景观等); 6、不同户型组合平面(包括建筑面积)、立面、剖面及主要立面效果图;
7、竖向设计; 8、投资估算分析; 9、鸟瞰图或工作模型。 (四)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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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3 本子不少于 8 个,并附对应的电子光盘一套; 2、大板图、模型的制作,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3、以上成果均不得出现任何设计单位的名称等标记、标识。
二、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一)设计总说明 1、总体说明 (1)设计依据
列出设计依据性文件、任务书、规划条件、基础资料等。 (2)方案总体构思
设计方案总体构思理念、功能分区、交通组织、建筑总体与周边环境关系,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节能、环境保护措施、竖向设计原则。
2、设计说明
(1)建筑物使用功能、交通组织、环境景观说明; (2)单体、群体的空间构成特点;
(3)若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说明主要技术、性能及造价估算;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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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方案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名 称 总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建筑基地总面积 道路广场面积 绿地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单位 M M M M M % % 22222数量 地上: 地下: 地上: 备注 地上、地下部分可分列 9 停车数量 辆 地下: 地上、地下部分可分列 (5)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消防、节能、环境保护等专业设计简要说明;
3、工程造价估算
工程造价估算作为技术经济评估依据,建筑方案设计造价估算准确度在该阶段允许范围之内,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本项宜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二)图纸内容
1、区域位置图。可视具体情况与总平面图合并; 2、总平面图。图中应反映用地与周围环境情况,应考虑功能分区、总体布局、空间组合、道路广场布置以及其它反映方案特性的有关内容,比例尺1:500~l:1000。 一般应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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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城市坐标网、场地建筑坐标网、坐标值及指北针、风玫瑰图等;
(2)场地四至的用地界线、坐标和相关尺寸;
(3)相邻的城市道路红线、绿线和河道蓝线等位置及其与场地和拟建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的相关定位尺寸、标高等技术数据;
(4)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位置、坐标和相关定位尺寸、名称、层数和设计标高。
3、竖向设计图。图纸比例同总平面图,应反映现状地形。 4、设计分析图纸
通常包括功能分析图、交通组织分析图、环境景观分析图等。 5、建筑设计图纸
(1)单体主要楼层平面图,深度视项目而定; (2)单体主要立面图,体现设计特点;
(3)单体主要剖面图,说明建筑空间关系,如室外地坪起伏高低,檐口高度、女儿墙顶高度、屋脊总高度、层高、门、窗洞口高度以及其它必要的尺寸等。
(4)日照分析图纸 6、建筑效果图纸
群体鸟瞰图、单体透视图。建筑效果图必须准确地反映设计意图及环境状况,不应制作虚假效果,欺骗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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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要求
可依据征选人要求制作建筑模型,建筑模型应准确反映建筑设计及周边真实状况。
其他需求内容由征选人自行增补。 (四)成果要求
1、A3 本子不少于 8 个,并附对应的电子光盘一套; 2、大板图、模型的制作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3、以上成果均不得出现任何设计单位的名称等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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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评审结果公示样本
(项目名称) 方案设计评审结果公示
(征选人)的(项目名称)经公开(邀请)征选,于 年 月 日 时在(地点)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全部参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后,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参选方案排名顺序 序号
参选机构
方案首席规划师、建筑师
方案效果图
(二)评审委员会推荐中选方案 专家评审综合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专家姓名
执业资格及技术
职称
专家单位
注:公示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列表内容。 公示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公示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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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情况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 二、征选文件及补充文件; 三、资格预审报告(如有);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选候选人名单、评审会议纪要、评委选票、专家评审意见表;
六、中选通知书;
七、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的原因; 八、参选否决情况说明; 九、中选人的参选文件;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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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青岛市规划局规划建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作好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的专家评审活动,确保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规划有形设计市场,委托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评审专家实行资格确认制度,凡进入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均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资格确认方式为: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规划建筑设计评审专家人才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后予以资格确认。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等),且从事规划建筑等相关专业工作八年以上;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
(三)具有突出的专业业绩和从事城市规划及大型建筑工程设计、管理的资历,熟悉有关评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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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四条 担任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规划有形设计市场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鉴于规划建筑方案设计评审的专业特性,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受聘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 依法对参选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 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动报酬;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与项目相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 按照评审办法和规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三)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相关设计单位,不收受利害关系人的好处,不透露与评审有关的需保密的情况;
(四)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评审后应出具专家个人评审报告,主任委员应出具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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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无故迟到、早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专家评审管理部门建立与评审专家的沟通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介绍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动态,听取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专家评审管理部门负责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测评,并建立评审专家档案,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跟踪考核。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相关设计单位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好处,谋求不当利益的; (三)向他人透露与评审有关的需保密的情况;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活动的; 对因各种原因退出专家库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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