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七章 工程变更总则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确保科右前旗农村公路工程顺利进行,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期、造价三大目标的控制,使工程在施工过程进行变更时,能够合理,快速解决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签证之外的问题,从而使工程变更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结合本地区的特点,保证建设项目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本着责权明确,且高效、实用的原则,依据(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科右前旗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科右前旗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科右前旗境内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变更,以及在科右前旗农村公路从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八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及变更原则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设计图纸的深度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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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以及一般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遵循的原则
(一)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规定以及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遵守本办法工程变更的规定及审批程序。
(二)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管办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三)公路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四)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五)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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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厅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厅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厅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5.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6.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7.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设计变更说明;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8.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9.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10.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11.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厅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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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12.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13.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15.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16.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18.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9.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重大设计变更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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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四.较大变更遵循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五.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六.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一)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建管办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其变更后工程量、单价、费用由驻地办审查,报建管办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按照《内蒙古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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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驻地办应在征得建管办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于开始变更后十日之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未经建管办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建管办可诉诸法律。
(四)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建管办、监理、设计、施工由哪一方原因造成的变更失败和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章 工程变更的内容
一.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或数量上的变动统称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一般指:
(一)增加或减少该项工程的任何工程数量; (二)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三)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二.改变工程任何部位的原则: (一)要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二)要有利于工程进展; (三)要有利于节约工程成本;
(四)要/考虑工程变更是兼顾业主、承包人或工程项目其它第三方的利益,不能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一方的正当权益;
(五)保证工程变更符合本工程的技术标准。 三.工程变更的几种情况
按引发原因不同工程变更一般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设计类,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
(二)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量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 (三)施工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者(如涵洞位置、标高)等。 (四)设计深度不足,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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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文地质条件调查不准确;
2.设计技术指标不符合工程实际或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要求。 3.设计文件不够全面准确,存在漏缺项目。
4.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与地方部门协调不足,导致的社会环境纠纷。 5.设计方案不合理等。
(五)安全生产类,为了保证项目的安全生产而进行的增加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变更。 (六)强化质量类,为提高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有关工程工艺、材料、设施和方案的变更行为。
(七)环境保护类,因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要求需要进行的变更行为。
(八)社会需求类,为解决因项目实施引发的一些社会矛盾而进行的变更行为。 (九)其它类,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工程变更。 四.不予变更的几种情况:
(一)因自然灾害等属于工程保险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程序的工程变更。
(三)对工程量清单已进行过平衡报价调整的清单单价不予变更。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允许变更的项目。 五.工程变更提出方式 (一)承包人提出 (二)设计代表提出; (三)业主或业主代表提出; (四)监理工程师提出;
(五)旗县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 六.工程变更申请报告资料的内容
(一)工程变更说明,包括变更原因、桩号、依据、文件、图纸等有关资料; (二)工程数量、单价及费用的估价报告等。
(三)工程变更编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变更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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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编号为BG-QQTJ01-BG-001(巴古线-合同号-BG-变更序号)。
(四)工程变更需附相关测量、试验、单价预算和图纸等资料,并由施工、监理人员签认。
第十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一般情况变更程序
(一)建管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建管办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现场确定变更部位、变更方案;并签发工程变更现场案定案表;
(三)由施工单位组织按确定方案实施,并按要求填报工程变更表格,申报变更手续,逐级上报审批。
二.特殊情况变更程序的规定
(一)当遇到特殊情况时,如施工现场停工等待变更,无法履行变更申请手续时,监理工程师在得到建管办主管领导口头同意后即主持开始实施变更,待变更开始后,必须补办申请书手续,否则不予支付。
(二)遇到不可遇见因素或大的自然灾害时需紧急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在得到建管办领导口头同意后,即主持实施变更,待变更开始后,必须补办申请书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管办应在接到书面变更申请24小时内向申请单位发出书面答复意见,明确是否受理变更。
(四)对属于建管办批准的设计变更,由建管办、总监办在论证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设计变更方案、内容、变更时间、金额、数量等内容,设计单位按照会议纪要出具变更设计,经建管办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计量。
(五)不属于建管办批准的设计变更,由建管办召开论证会同意后将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批复或报厅级主管部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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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对于单项设计变更费用在2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变更,变更项目由建管办审批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并上报厅级单位审批。
二.25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设计变更,由建管办负责审批,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变更设计无清单报价的全部上报建管办进行批复。
第十二章 变更工程的估价
一.变更工程估价确定方法;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二)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三)对在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入的细目单价,可以参照相邻标段相同细目清单单价执行,也可按该细目在所有标段的均价执行,对于以上两种方式无法确定变更单价的工程细目需重新议定单价。
(四)对于单项变更费用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2%,且该单项变更的工程实际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单项变更单价可重新调整,报建管办批准,且调整后单价不得超过该细目预算单价。
(五)变更工程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应另立支付编号,以示区别。
第十三章 工程变更表格
一.工程变更现场定案表 二.工程变更申请批复表 三.变更设计报告单 四.工程变更令 五.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 六.工程项目变更台帐
七. 合同段变更汇总表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工程变更令一式6份(包括附件),并随时填报工程变更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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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现场定案表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第 页共 页
项目名称 工程部位 变更桩号 变更理由及内容: 变更方案: 参加单位代表人签字: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建管办 日期 日期 日期 日期 32
工程变更申请批复表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变更申请编号: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内容 设计图名称 工程变更理由及内容: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变更工程量及费用估测: 申报单位 桩号 图号 驻地办意见: 驻地办主任: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设计代表: 年 月 日 建管办意见: 年 月 日 建管办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33
变更设计报告单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工程内容 原设计图名称 申报人 桩 号 图号 变更原因 附:1、变更设计图纸 2、相应的测量记录 变更内容摘要3、相应的工程量清单 (附变更设计资料) 4、相应的单价预算资料 变更费用估测: 项目经理意见: 签 字: 日 期: 设计代表意见: 签 字: 日 期: 监理工程师意见: 签 字: 日 期: 业主代表审批意见: 签 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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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令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项目名称: 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 变更清单编号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变更增减数量 变更增减金额(元)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35
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申报编号 序号 细目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合计 计算: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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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土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台账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变更编号: 合同号: 上报变更金额(元) 变更编号 变更内容 一般 重大 批复金额(元) 备注 统计: 复核: 37
合同段变更汇总表
变更编号 变更部位桩号 清单细目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变更原因 变更计量期数 合计 备注: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表格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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