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性评价。合同生效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产生的结果。合同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正式性。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
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合同生效。
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无效合同情况除外),实现合同所确立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订约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不过是一纸空文。
2.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
合同成立解决了合同存在与否的问题,这是合同法规范运用的前提,同时也是认定合同生效与否的前提。一个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的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合同的生效,首先得考虑该合同是否成立。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会论及生效问题,才需要做进一步的法律价值判断。
3. 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对于可变更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通过瑕疵补正而获得法律上之效力。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的无效溯及时间也必然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有关,这类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第 56条规定,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不成立,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的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约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虽然,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有一定的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 主要分为几种情况
:(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 (2)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
(3)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
(4)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付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期限生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5)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6)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含有当事人之意思约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意思达成一致则合同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当事人约定何时或何情况下合同生效,待时间到来或条件成就时则合同生效。两者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合同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自主性。
5.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一定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当事人依
照法定成立要件订立的合同,它自成立时就必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时,该合同生效,即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合同依法成立而未生效前,对当事人仍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即合同约束力,否则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形同儿戏,毫无成立、生效保障,那么当事人对订立的合同没有信心,其相互间的信赖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合同生效也很难实现,合同的订立则无意义可言。而合同生效则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合同不成立或者成立后不能生效或合同被撤销或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时间内,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后不能生效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受损害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其产生基础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不仅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依法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围,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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