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络安全⼯作和相关监督管理⼯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作。
信息化时代,⽹络深⼊我们⽣活之中。但⽹络的普及也存在着很⼤的风险,⽐如说个⼈信息泄露,以及不良信息甚⾄违法信息传播等。⽹络安全法的颁布,⽬的在于维护⽹络安全环境。那么⽹络安全法主体责任由谁承担?和律图⼩编⼀起看下吧。
⼀、⽹络安全法主体责任
《⽹络安全法》另⼀⼤特点就是强调政府部门在保障⽹络安全,包括个⼈信息保护上的责任。该法第⼀章的14条条款,⼏乎都是关乎国家在保护⽹络安全中的权利和职责,在全⽂中,强调政府部门职责的条款⽐⽐皆是。在《⽹络安全法》第七⼗⼆条、七⼗三条、第七⼗四条,从政府权⼒部门的信息保障义务⼊⼿,在源头上强化了政府部门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国家机关政务⽹络运营者和有关部门将⽹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于其他⽤途的,或者是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的⾏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予以处分。
此外,《⽹络安全法》还强调了⽹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第⼆⼗四条规定,⽹络运营者为⽤户办理⽹络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续,或者为⽤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户提供真实⾝份信息。⽤户不提供真实⾝份信息的,⽹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络可信⾝份战略,⽀持研究开发安全、⽅便的电⼦⾝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络安全法基本内容建⽴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络安全法》规定了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义务和要求。在第三章第⼆节中,着重强调了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公共服务、电⼦政务等重要⾏业和领域实⾏重点保护。并⿎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络运营者⾃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中来。
以⽴法⼿段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际上通⾏做法。《⽹络安全法》除规定了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业务稳定、持续运⾏的性能外,还规定了新的制度,如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并对关键岗位⼈员进⾏安全背景审查;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容灾备份。
此外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的个⼈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安全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对其⽹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少进⾏⼀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安全保护⼯作的部门……这些制度初步构建起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体系,具有突破性的作⽤。综上所述,⽹络安全法实⾏最重要的⽬的在于保障⽤户⽹络安全,保障⽤户在⽹络中,对于⾃⼰信息被读取使⽤的知情权。同时明确并强化国家监管、政府保障以及运营者的主体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