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人员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生物学专家等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实验室负责人会同其他成员共同推荐,并经理事会批准任命。
第四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委员会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
第六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方案和制度,研究提出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事项的决策意见;
2.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
4.审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试验方案,确保试验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
5.协调处理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开展实验室周边环境的生物安全评估工作,确保实验室活动对周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7.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安全管理信息,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按照委员会的决策执行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若干,由委员会成员推荐,经委员会投票选出。委员由委员会成员推荐,经委员会投票选出。
第九条主任是委员会的负责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主持会议工作,协调委员会各成员的工作,组织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第十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代替主任主持会议,处理紧急事务。
第十一条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是:
1.参加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表决决议;
2.按照委员会的工作任务,认真完成相应的工作;
3.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做好工作,积极发挥专业专长和职能作用。
第十二条委员会设有秘书处,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是:制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纪要,保管会议文件,协助主任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有效的应有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参加,委员会成员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达到过半数。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听取各成员的汇报,研究讨论重要事项,形成决策意见,并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还可设立专题讨论会,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第十八条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委员会分工的事项,在小组工作完成后,需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委员会向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组织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方案。
第二十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守会议文件的机密性,不得泄露会议信息。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实验室安全操作、生物安全知识、生物实验装备使用及维护等。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对实验室进行全面的生物安全检查和评估,并指出不足之处,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实验室周边环境的生物安全评估工作,确保实验室活动对周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评估结果将作为委员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应当审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试验方案,确保试验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试验方案,应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重新制定。
第五章 工作协调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应当与实验室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废止原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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