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严星星 指导老师:张新平
【摘要】 20世纪70年代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再度兴起,虽然今天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但是,在自由贸易的旗帜下,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给各国经济造成的危害不容低估。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我国产品进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得我国出口的优势产品遭到沉重的打击。那么,我国为何会遭到如此“待遇”呢?首先主要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外贸易大幅增长,其次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得不到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的承认,就使得我国在贸易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基于这种现象,本文着重讲述了我国政府及企业如何积极有效的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案件,确保我国企业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去获取较大的利润和市场。
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 原因分析 应对之策
一 、近年来国外对华反倾销的主要案例及概况
从197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查调以来,对华双反案件逐年上升。进入九十年代,立案数迅猛增长,世界银行2010年5月26日发布的监测全球贸易保护措施的《临时贸易壁垒数据库》报告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全球新发起的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案等在内的临时进口限制贸易救济案同比下降20%,但我国出口商继续成为贸易救济调查案的头号目标,一季度47%的新发起贸易调查与82%已完成的贸易调查均针对或涉及我国。从2004年至今,外国共对我国发起42起双方调查,其中30起实
施了双反措施。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双反调查的最大受害者,是大多数国际和地区双反调查指控的“重点”照顾对象,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全球贸易环境好转,“中国制造”为什么成为各国特别是欧盟、美国的剑指矛头对象?“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一出口大国,土地价格、劳动力成本低,出口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在国际市场欧美经济下滑的态势下,我国出口产品相对便宜,符合国外物美价廉产品的需求。”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认为,除价格因素外,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还未被欧美等大国承认,在反倾销调查中,以选择第三替代国方法来计算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测算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这样一来,很多无辜企业被处以高额的双反税,甚至导致其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在国际市场上不仅受歧视,也很被动。”
2007年6月,美国爱荷华州TitanTire公司、美国劳工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诉,指出中国进口的部分非公路用轮胎,由于获得补贴在美国低于正常价格倾销,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2007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一些非公路用轮胎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8年8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非公路轮胎反倾销反补贴案发布肯定性损害终裁公告,裁定中方输美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该案发布肯定性损害终裁结果:河北兴茂、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分别被裁定存在15%、2.45%、6.85%的补贴幅度,倾销税率为河北兴茂28.69%、贵州轮胎5.25%、天津联合8.44%。随后,中国河北兴茂公司以及天津联合轮胎橡胶公司向美国国家贸易法庭提出诉讼,状告美国商务部。经过近两年的诉讼,2010年8月4日,美国国家贸易法庭裁决,因为反补贴税是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税种,美商务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必须放弃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自此,中国河北兴茂公司以及天津联合轮胎橡胶公司状告美国商务部胜诉,裁决要求美国商务部放弃征收反补贴税。美国政府实施“双反”调查是对中国企业的一种歧视性措施。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反补贴不适用于像中国这样一
类被美国贴上“非市场经济国家”标签的国家。美国商务部明知与法律规定不符,却继续对中国轮胎出口企业实施“双反”调查毫无道理,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的裁决是一次公正的裁决。
继今年3月份美国商务部初裁决定对我国光伏产品征收2.90%至4.73%的“象征性”反补贴关税后,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初裁决定对我国光伏产品征收31.14%至249.96%的反倾销税率。这是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在国外遭受的第一起贸易救济调查。
据美方统计,2011年我国涉案产品对美出口金额约为31亿美元,此次关税决定将影响到我国59家太阳能公司。
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德胤告诉记者,如果美方实施“双反”,预估我国企业对美出口将增加36%左右的成本,基本不再有价格优势。可能致使我国光伏产品退出美国这一全球最大的新能源市场,这将给我国此类企业灭顶之灾。
近年来我国企业频繁遭到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损失惨重,人们不禁要问我国企业为什么会频繁遭到国外双反调查?
二、中国产品遭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的原因
第一,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长速度的两倍。2000年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达到27.9%,也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仍达到6.8%。2001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97亿美元,出口额2662
亿美元,进口额2436亿美元,增长率8.2%,贸易顺差达到225亿美元。而到2010年贸易总额达到2.97万亿美元,出口总额15779亿美元,进口总额达13987亿美元,约占全球贸易总量的10%,创历史新高。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相应的到了2010年,我国猛升到全球第二位,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也取得了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
第二,国际社会对中国产品价格竞争力的不理解。中国出口贸易增速如此之快,与价格竞争力有很大关系。主要原因首先是劳动力成本低。据有关数据表明,中国大陆的劳动力成本仅占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1/10;虽然制造业领域各个行业所占比重不同,但总体看,劳动力成本优势很明显。其次是中国国内市场大,制造业起步所需的市场需求大,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初始阶段以后,无须维持高价位就能有可观的利润,这也使企业愿意降低价格以扩市场覆盖范围。但一些贸易伙伴一直对中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有怀疑,怀疑有补贴,怀疑使用童工或监狱犯人等。
第三,由于中国内部企业间恶性竞争,导致价格过低。由于中国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投资分散,产业集中度低,产品趋同化现象严重,造成国内的过度竞争,产品降价是企业竞争的常用手段。由于国内市场饱和,企业把国内竞争带到出口市场上,为了扩大本企业海外市场份额,有的采取恶性竞争手段,甚至损人不利己。例如中国彩电和自行车在欧洲的出口就是因为内部恶性竞争,相互压低价格,从而引起进口国反倾销以致丢失了欧洲市场。中国出口贸易存在倾销行为也是事实,据香港某刊物对祖国大陆160种出口商品调查,发现有120种商品的出121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
第四,中国企业对国外双反调查不积极应诉,也是助长国外反倾销指控的一个原因。虽然存在自我低价竞争问题,但中国生产成本低,价格低也不是全无根据,如果企业能积
极应诉,据理力争,很多对华双反案件完全可以改变被裁定倾销的败局。但面对国际调查,中国企业很少依法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有一半案件,企业没有应诉,直接导致败诉;而反倾销案件的败诉率超过80%。高比例的败诉,不仅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利益,又给更大范围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以把柄,从而更加频繁地实行对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企业应诉不积极也有运用法律条件不成熟的原因。企业和律师对国外反倾销法不熟悉,不能很好发挥中介作用。如在蘑菇罐头的反倾销应诉中,就因为中国代理律师对美国的《反倾销法》不熟悉,结果被征收平均税率为180%的反倾销税。还有一个原因是应诉费用很高,加上“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不能很好地落实,使中国企业参加双反应诉的积极性不高。
第五,一些贸易伙伴对中国的歧视待遇。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反补贴税是一些西方贸易伙伴经常采用的手段。这些国家无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的客观事实,顽固地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美国法典》规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管理当局确定的,不根据成本或定价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行,从而该国商品的销售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外国”,一旦遭受“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国外将不把国内市场价格或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作为衡量“正常价值”的标准,而采用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来衡量。如欧盟针对中国出口彩电提出反倾销控诉,就选取新加坡作为劳动力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参照,并据此确定中国出口彩电的倾销性和反倾销税率。由于新加坡与中国劳动力成本相差较大,无可比性,因此这种替代国价格无疑具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加大了中国出口产品被裁定双反的概率,也使得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处于不利位置,致使我国企业遭受了巨大损失。那么我们该如何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的挑战呢?
三、应对“双反”挑战的对策思路
第一,进行价格协调。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出口企业之间也可自发建立价格协调机制,避免内部恶性竞争而陷入反倾销被动境地。其它产品的外贸企业不仅要依靠价格低廉在国际营销中进行竞争,而且应注意避免恶性的低价竞销,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外贸企业更要学会多运用非价格竞争手段,即在产品质量、花色、品种、包装、广告及市场服务的竞争上下功夫,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第二,把成本价格优势建立在不违反世贸规则的基础上。除了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以外,世贸谈判逐步把劳动工作环境以及环境保护列入国际多边规则。生产者公平竞争原则逐渐增加了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西方价值观念。中国虽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劳动者身心健康,但我们又是发展中国家,许多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环境很差,对环境保护也不够重视,一些地方劳资关系很紧张。这在实行反倾销调查中容易授人以柄,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逐步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生产中的环境保护。
第三,提高双反应诉率,尤其是反倾销。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人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应确立有诉必应的理念。要在行业协会协调下加强反倾销应诉的联合与协作。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要作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些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队伍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第四,建立健全反倾销反补贴安全预警预报机制。依托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建立重要产品的数量、价格监测系统,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发现有削价销售和对某一市场出
口大幅增加时,可发出“警报”。如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已经初步建立40余种五矿化工重点商品的自动预警机制,运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分析出口商品价格、数量趋势,对可能引发国外反倾销的出口商品作出预报,已初见成效。同时还要关注对其它国家产品提出的反倾销案件,因为别国的遭遇很可能是中国的前车之鉴。在这方面,可借鉴韩国经验。韩国对反倾销的早期预警措施主要是,其驻外机构和民间机构都将驻在国进口限制动向作为重要工作内容;韩国媒体注意收集和报道其它国家产品遭遇双反指控的信息。
第五,建设反倾销反补贴数据库。这包括起诉国(一些主要贸易伙伴)一些产品的生产成本、价格及销售情况,其国内市场情况等;还要包括一些替代国有关产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等情况。这些资料的收集和提供对于企业应诉是十分重要的举证材料。但企业是生产单位,平时不可能去做这些事,应当有一些中介机构或研究机构去做这些事,这也是建设专业队伍的一部分内容。
第六,积极转换政府补贴方式。我国现有的反补贴法律存在相当大的疏漏,面对日趋增多的国际反补贴,我国的反补贴立法亟待完善。按照补贴的性质补贴可以分为禁止性补贴(红箱补贴)、可诉性补贴(黄箱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绿箱补贴)三种。WTO的反补贴协议中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则是使资源分配扭曲的对企业、产业、地区和产品的专向性补贴。由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政府仍然拥有巨大的经济资源和资源分配权利,特别是地方政府为求得地方经济的发展,往往通过各种优惠措施扶持一些优势企业,甚至是出口型企业,这可能已经受到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威胁。因此,政府应该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尽量避免实施那种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增加不可诉补贴的使用力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遭到反补贴诉讼的风险。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科研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境保护补贴和其他非专向性的补贴。为促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我国已加大了科研开发的投入。按照《SCM协定》,可以对落后地区进行补贴,我国应充分利用协定允许的反补贴贴措施,加快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反补
贴实施的技术操作来讲,反补贴调查的核心是补贴信息的收集。许多消息表明,美国、欧盟作为全世界反补贴措施的最主要使用者,已经在密切地关注和搜集中国各类补贴政策和信息,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检查和修订与WTO的反倾销协议中有冲突和有疑义的有关红头文件和具体措施,例如我国法律未规定司法审查的内容,这与WTO的相关规则不符,所以我国的相关补贴立法应参照WTO的有关规定,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
第七,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VI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有效措施
1.律师是胜诉的关键。选聘律师要注意的是,律师在所在地具有一定的实力和知名度;从事反倾销的经验及胜率显著;从事反倾销的承办律师需具备法律和财务的技能;在中国有办事处并最好是华人,既熟悉所在国国情又熟悉中国国情;既懂中国法律又懂所在国法律。2.组织强有力的应诉班子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必须有各方面人才组成的专门班子。3.争取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是反倾销案的核心问题,反倾销法的关键在于确定“公平价格”。我方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的“替代国”。如进口国反倾销当局确定的公平价格高,则我商品被判倾销的可能性就大,反之胜诉的可能性就大。4.积极主动寻求支持。积极主动向进口国反倾销当局提供材料,陈诉我方理由,通过媒体寻求消费者的舆论支持。进口国反倾销当局派官员到中国内调查时,应诉企业要做好充分准备。5.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在反倾销应诉中,我方与进口商是利害相关、损益与共的。所以要与之配合,进口商对原告及进口国的相同产品工业了解多,在是否对进口国相同工业造成损害的抗辩中,进口商能发挥很大作用。6.主动采取庭外解决
也是避免败诉的一个办法。在得知进口国有关厂商准备投诉时,如预计我方胜诉无望,可委托进口商主动与对方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做出承诺或达成自动限制协议,避免打官司。但不可不加分析只依靠私了来解决问题,那样也会受骗上当。
着眼于中国不断地经济快速发展与全球竞争的加剧,可以预见,我国的数以万计的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的道路上一定会很艰难,但为了生存,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企业要勇敢的面对挑战,敢于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获取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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