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探讨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管理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具体体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权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自治机关中居于中心地位,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有效行使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发展是与当代国际人权新原则的宗旨相一致的。
关键词自治地方;政府管理;政府自治权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问题,我在《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1]一书中作过一些粗浅地探讨。但是,我在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项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研究》和国家“985工程”二期重点建设项目《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过去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本身的研究还相当欠缺,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再探讨。
一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是国家根据统一和自治的原则,依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平等自治的原则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管理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具体体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性质需要从两个方面去考察: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反映了我国的经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归属以及国家经济基础。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归根结底是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自主地行使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的自治权,自主地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等方面,深刻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成果,也深刻地反映了党和国家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发展方向。离开了经济基础,离开了国家对西部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方针,就无法正确地认识和体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性质和内涵。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反映了我国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1)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享有管理本地方事务自主权的基本内容,是代表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重要标志。建立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根本目的,?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原法学院院长、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族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论文为本人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05JJD850009),国家“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项目批准号:教重办[2004]1号)的研究成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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