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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2022-06-27 来源:客趣旅游网
威远贤龙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证临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向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根据临床医疗、教学及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持“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申购单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买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马上验收入库,采购和保管当面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验收登记的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采购和保管签字。 三、?药剂科存储麻醉、精神药品应当设立专柜储存。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按月盘点,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及相关科室按医院规定的基数进行周转,用于周转的麻醉药品必须储存于保险柜,周转柜应当

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并作好交班记录,病区做好使用登记,未使用完的药品必须丢弃并双人签字。

四、?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并经医务处批准,方可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未取得麻醉处方权的医生不得擅自开具麻醉处方。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生名单由医务处和药剂科备案。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方能调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做到1、亲自诊查患者;2、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记录患者就诊时间、病情、疼痛程度、开具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名称、数量;3、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4、在患者的门诊病历中保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知情同意书》、患者户籍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处方完后将门诊病历交门诊部统一保管。

七、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

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如超过常用量的,医生必须(1)在病历中记载、(2)在处方上注明理由、(3)在超量处双签名。 八、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病情需要麻醉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院使用,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为门急诊非癌症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日常用量并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一、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每天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住院病人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不能缺项,字迹清晰。诊断必须写明用于止痛或止咳,麻醉药品处方不得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及注明修改日期。

十五、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处方、不得自行开具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对于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品造成成瘾者,必须严肃处理。

十六、药剂人员应认真调配和核对麻醉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十七、门诊药房、门诊中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对所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实行双人签名,并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以及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时间、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用登记册保存期限为3年。

十八、全院麻醉药品处方交药剂科统一保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保存期满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销毁。

十九、患者不在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药剂科库房,专人保管并作好记录。

二十、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收回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统一交药库妥善保管、定期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经药剂科主任和分管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在药剂科主任、分管主任及保管在场的情况下销毁,在场人员签字并作好销毁记录。

二十一、过期或报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由当事人填写报损单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同意后交卫生局,在卫生局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及到场人签字。

二十二、?全院实行统一的标有“麻、精一”字样的淡红色处方作为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标有“精二”字样的白色处方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十三、?医务处及药剂科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存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药剂科应每季度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保管、收支帐目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麻醉药品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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