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定价范围 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价格, 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储的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国家计委会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油(料)、棉花、食糖、厂丝、同有关部门 格, 储备化肥入库价格和出原油、成品油、救灾储备化肥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等 重要储备物资 销售价格 省储备粮入库成本价、 出库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结算价; 省储备食糖入库价的粮食、食糖、厂丝、救灾储国家计委会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农备化肥、农药等、市、县储备同有关部门 药、 厂丝入库价格和出库价物资的价格授权同级人民政格 府制定 定购小麦收购价、 小麦收购省物价局会向农民定购的小麦以及按保重要农产品 保护价 同有关部门 护价敞开收购的小麦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 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烟叶收购价格, 食盐出厂价国家计委会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同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包括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国家专营的烟叶、业所有生产企业 食盐和民爆器材 普通食盐零售价格,小品种食盐出厂、批发零售价格,两碱食盐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以外其它工业用盐中准供应国家计委会工业盐生产及供应企业;民爆价格和浮动幅度,民爆器材仓同有关部门 行业所有生产经营企业 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生产企业生产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部分化肥 国家计委 口结算价格 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1 2 3 4 5 6 省内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和硝酸铵(不含沧州大化集团),秦皇岛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和复混肥出中央管理以外尿素、复合肥、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碳酸氢铵、普钙、复混肥等化营资格的省属企业按照省进省物价局 肥的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口配额进口的化肥及由中央度,进口化肥的结算价格 调拨的进口化肥的调拨结算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其它化肥的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国家计委 水出库(渠首)价格 河道 省内水库、干渠、河道及其地下水,各供排水设施取费标准、自来水、中水价格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由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本辖区内自来水、水 自来水价格,中水价格,城市中水价格及相关取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 水利工程供、排省物价局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授权各水价格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管理以外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小型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国家计委 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价格),列入国家计委定价目(见计价格(2001)2141号<<录以外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省物价局会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饮片 同有关部门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医药 重要药品 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乙类(含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部分药品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药品)和规定的民族药品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省直属和中央及部队驻石医疗机构的自制药物(医院制剂)由省物价局核定,其它医疗机构的自制药(医院制剂)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省定管理办法制定 全省非营利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省物价局会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度 同有关部门 医疗服务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医疗服务幅度,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含临床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血) 全省各血站和医疗机构的临省物价局会床用血、国家计委制定基准价临床用血供应价格 同有关部门 和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制定具体供应价格 天然气出厂价格 7 国家计委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8 9 省天然气总公司对各市天然天然气、液化气、天然气批发价格,液化气、管省物价局 气的供应价格(结算价格);液煤气 道煤气出厂价格 化气、管道煤气的出厂价格 天然气、液化气、管道煤气销省物价局 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售(到户)价格及相关取费 上网电价为未实行竞价上网, 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销售未实行竞价上网电价, 销售电价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国家计委 电价 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力 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中央管理以外的上网电价、销省物价局 售电价及电力收费标准 出厂价格、销售价格及相关取热力 省物价局 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费 军品 出厂价格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国家计委 配套产品, 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10 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11 12 13 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国家计委 委制定印张中准价格及浮动教材印张单价、浮动幅度及零幅度 教材 售价格 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省物价局 价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特殊商品 销售价格和服务价格 省物价局 殊原因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指定销售的商品及服务价格 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港口;民用机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 港口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国家计委及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有关部门 运 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客货运价、杂费项目标准及服务收 铁路客货运输、公路客运价费,公路客运价格,铁路、民 格、杂费标准,铁路、民航、航、交通延伸服务收费,联托 重要的交通运输 交通延伸服务收费授权地方运服务收费,企业铁路自备车定价项目及联托运服务授权出租、组织服务、维修检修收地方定价项目收费,企业铁路费,铁路专用线共用、代维修自备车收费,铁路专用线收及租用、借用收费,公路客货费,公路客货运输站场收费,省物价局会运输站场收费,地方港口收地方港口收费,道路清障服务同有关部门 费,道路清障服务收费,路桥路、桥、河收费 河站(闸)(含收费, 站(闸)(含城市道桥) 城市道桥)收费标准,汽车租费由省物价局制定;汽车租赁赁收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价收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含格,出租车运价汽车修理服务公共汽车、地铁、轻轨、出租 ,收费,运输企业集约经营服务汽 车)价格, 车修理服务收收费 费,运输企业集约经营服务收费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14 15 16 17 学前教育收费,义务教育杂费、住宿费、借读费,高等教育收费、普通中专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高考、中考、学费(含法定强制培训费、培初中会考报名考务费由省物省物价局会教育收费 养费)、杂费、 住宿费、借读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中同有关部门 费、报名考务费等 学校收费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可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并报与办学审批部门同级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国家计委 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 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信息产业部 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邮政电信业务 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地方性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省通信管理地方性电信资费标准 局会同省物地方性电信业务资费 价局 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 享有政府优惠政策开发的普通居民住省物价局 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宅销售价格、 公有住房租金房地产 标准房屋重置价格、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省制定管理办法,具体收费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 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老龙头、避暑山庄、清东陵、清西陵、隆兴寺、华北军区烈士陵园、晋冀鲁豫烈士陵园门游览参观点、公园、陵园门票票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旅游 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省物价局 由省物价局制定,其它游览参格 观点、公园、陵园门票及参观点 内交通客运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金融结算 和交易服务 工程勘察 设计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基准价格 及浮动幅度 部分中介服务 收费标准 18 重要的专业服各类专业 务 服务市场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殡葬收费 标准 经营性公墓收费标准 殡葬 服务 有线电视业务 环卫服务 保安服务收费 机动车自行车停放收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国家计委 易机构的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国家计委会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同有关部门 关技术服务 中介服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国家计委 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中央管理之外重要的中介服省物价局 务收费 省物价局会劳动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同有关部门 交易市场、建筑交易市场等 火化费、接尸费、骨灰寄存费,省物价局会由省物价局制定,其他授权各同有关部门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双风山陵园收费由省物价局省物价局 制定,其他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具体省物价局会标准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有关部门 制定 省物价局 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省物价局 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19 国家机关 证照类、管理类、环境保护类收费等(含注册登记费、检验国家计委、费、检查监护费、审验费、签国家行政机关及有行政管理省物价局会证费等)、防疫、检疫、各类职能的事业单位强制性收费 同有关部门 考试费、培训费、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等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
其它均指政府定价。原油、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或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或省物价局管理的
商品及服务价格,新立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三、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
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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