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
数额较大
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
数额巨大
一般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一般标准:300万元以上
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
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量刑标准为何要提高?
昨日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从何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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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这样是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说,实际上,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严的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2000元到5000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6.25倍,将5000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
3万元以下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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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3万元。苗有水表示,这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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