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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

2024-01-31 来源:客趣旅游网
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

作者:张秀梅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下半月》2008年第09期

摘 要 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国际社会潮流。因此,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显得迫切和重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研究进行比较,以期透视我国现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 关键词 企业 发展 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简称CSR) 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在任何社会,有实力和能力的机构都需要为整个社会履行责任,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所做的每个决定、每个行为都要考虑其对社会的责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国际社会潮流。当今社会,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实践。因此,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显得迫切和重要。

一、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是西方各国,尤其是英美等国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热点研究课题。企业社会责任自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激烈的争论。

关于企业是否应该履行社会责任,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逐渐变化的。20世纪30年代以前,权威性的看法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管理获取最大利益。30年代CSR发展史上著名的“贝利一多德(Belle-Dodd)论战”开创了CSR理论研究的先河,这场论战的本质在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众多的学者参与其中,从而使CSR之争向纵深方向推进。其中最为激烈的要数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Friedman),他竭力主张企业有一个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那就是“在公开、自由的竞争中,充分利用资源、能量去增加利润”。但是,在反对声中,倡导和支持CSR的学者也逐渐增多,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1984年,弗里曼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

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对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即CSR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从而为CSR奠定了理论根基。到20世纪90年代,众多学者和企业对CSR趋于认同和支持,20世纪90年代末期,CSR逐步走上制度化的发展轨道。而21世纪以来对于CSR的研究大都是基于SA8000标准。

总之,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作为一个凸显于诸多学科的重要概念,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概念、范围、性质等问题上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各国学者对它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并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谢尔顿(Sheldon)于1924年提出,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内含着道德因素,公司在实现其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对其他利益关系人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博文于1953年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麦克奎尔(McGuire)1963年明确地将CSR延伸出经济和法律范围之外,认为“社会责任的观点假定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到了20世纪70年代,CSR概念得到了扩展。1971年,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用外延式的方法对CSR进行界定,列举了包括经济职能、关注社会和环境变化、促进社会进步等三个层次,涉及10个方面的领域共58种行为。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领域是企业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另一个领域则是社会本身所具有的问题。卡罗尔(Carroll)在1979年提出了一个至今仍被广为引用的概念,即“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卡罗尔认为这是金字塔型结构,经济责任是基础也占最大比例,法律的、伦理的以及自行裁量(如慈善等)的责任依次向上递减。里基.格里芬(Griffin)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提高本身利润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责任。.罗宾斯(Robbins)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针对社会(包括股东也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乎道德的行为。”

二、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在不断推进对外开放,融入国际社会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学者、民间团体等也纷纷开始重视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出现了许多相关的研讨会和论著。

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大体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早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从纳税、自然资源、能源、环保、消费者等几个方面分析企业社会责任。90年代中后期以来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初步发

展阶段,代表人物一个是杨瑞龙,他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另一为刘俊海,从法学的角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2000年以来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快速发展阶段,主要的研究成果有:刘连煜的《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卢代富的《企业社会择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谭深等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环境与发展研究所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陈宏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理论与实证》等。除此之外,2000年以来另一个研究热点是围绕SA8000标准展开的如:黎友焕的《SA8000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李立清、李燕凌著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等。

国内理论界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方面,由于侧重点和视角的不同,也是见仁见智,各有特点:《中国企业管理年鉴》1990年第一次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的定义为企业为所处的社会的全面而长远的利益而必须关心、全面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刘俊海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中首次在我国法学界提出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命题,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孙君恒认为从本质上讲,企业责任是对人的责任,对企业里的人和企业外的人负责。讲企业责任,是以人为本,实行人道主义。陈炳富、周祖城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求企业同时履行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以及自愿的责任。田虹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取决于它有哪些密切的利益相关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满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愿望和要求。

总的来说,我国的大部分学者都肯定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并且从各种不同的视角来论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与意义:如林毅夫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由于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企业行为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超出自身应有的边界,对利益相关者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社会的繁荣和和谐,要提倡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并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王茂林认为应该树立正确的企业责任观,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朱贵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有一致性,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结论

与国内相比而言,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起步较早,对于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是在长期的争论中达成共识的;同时除了大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形式的认识不同外,由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概念受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内涵越来越丰富,外延也非常广泛,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还不统一。不过虽然国际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存在争议,但是目前都倾向于认同和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且与时俱进的推动着其前

行。总的来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企业社会责任在国外都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运行机制。

而国内在此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所以产生了双面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可以直接借鉴国外先进的理念,参考其成熟的责任体制。这一点从企业社会责任随着改革开放进入国门,国内各界一致对其持肯定的态度可以看出。同时,由于特殊的国情,迄今为止,在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还不够成熟,尤其是在面对具体现实问题的情况下,还需要更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所以正处于积极的探索和完善阶段。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传入的时间并不长,受国外对其界定的影响,国内各界在其定义方面也是各有侧重,各有特点。并且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范围的界限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中国制造”很易遭受“新贸易壁垒”的限制。 因此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基本的现实问题还是:企业应该负担什么社会责任和企业应该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在现实社会中,一方面,人们可能在实际中泛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使社会责任承担超出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造成企业负担过重,持续发展困难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对于我们来说是个“泊来品”,传入我国时间并不长,但是现实的压力使得中国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所以中国的企业整体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会出现淡化或逃避责任的现实。

所以我们要从根本入手,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的利用国外己经发展成熟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成果和理论体系以及实践经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发现解决现存的问题的方法,找出针对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更为系统的对策,以应对企业社会责任世界范围内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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