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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

2024-06-15 来源:客趣旅游网


吉市工商字„2011‟59号

关于印发《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分局、派出分局:

根据省局要求,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执法争议,市局决定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现将《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

规范(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工商 法制 规范 通知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8月4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制作,不断提高全

系统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执法争议,推进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的“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旨在将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和人性化执法理念贯穿于行政执法具体工作中,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罚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工商机关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终结报

告、行政处罚建议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条

说理式执法文书应当适用法律正确,逻辑推

理严密,事实描述详尽,证据分析严谨,文字表述清晰。

第二章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

经立案调查终结,或者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将案件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书面报告,属于内部运转的专用文书。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详实,内容应

反映案件查处全过程,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全部情况,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以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七条

办案机构经调查取证有以下情形,应当调查

终结或者终止调查,及时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但由于下列法定事由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违法行为人不具备承担行政责任能力; 3、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三)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四)认为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它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五)其他终止调查的情形: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或者法人终止并且不存在责任承担人的等。

第八条 分组成。

第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首部,即标题应为:XXX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十条 主要包括:

(一)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案件来源是全案调查工作的总结概括,应当以说明方式概括案件来源,包括线索来源和批准立案机关、时间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写明有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采取的时间、种类;涉案财物处臵情况等。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其它有效证件)、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外地人员还应写明原籍所在地及本地暂住地或通讯地址。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

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正文内容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列明。 (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调查终结报告的核心,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非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对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仅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直接明确叙述,从头至尾用文字对证据链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客观陈述,使案件的本来面目展现出来;对于多次违反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采用依照时间先后叙述,或首先叙述其主要行为,再叙述其它行为;对实施若干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叙述,主要违法行为放在首位,其他违法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依次排列。

(四)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据记载要全面,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不利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都应当记载,并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作简要说明。另外,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还有,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是否为累犯,或被

其他部门处理过的应当注明。

列举证据的方法可以采取按照时间顺序、证据类别顺序等方式进行适当归类或依次列举。按照证据类别列举证据的顺序依次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列举要“一事一证”,不得笼统写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证明”。

(五)案件性质。这是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理的重要部分,办案人员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适当概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对案件的认识情况,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否应移送其他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对应由工商机关查处的案件,确定其违法性质,说明采用本法定性的理由,特别是在发生法律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应重点说明采用此法而不采用彼法的理由,采用此条而不采用彼条的理由。

(六)自由裁量理由。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进行论述,即要表明具体适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又要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态度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理由,拟作出罚没款处罚的计算依据。自由裁量的行使具

体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争议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工商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内容等有争议(或分歧),应当将分歧的焦点简要阐述,分别论述各自定性的理由及依据。

(八)处罚依据和建议。处罚依据是认定违法性质和具体适用处罚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建议是指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一条 不予行政处罚和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可以适当简化。

(一)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与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要求一致。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要求一致。

(三)做出处理建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说明事实和证据,理由部分说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四)做出的处理建议。如:不予行政处罚、建议销案、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终止调查等。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尾部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撰制日期。

第三章 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建议书,是指案件调查终结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办案机构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交核审机构核审的文书。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建议书具体格式、内容参照本规范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章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享受的陈述权、申辩权的书面文书。

听证告知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将拟作出的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文书。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首部和尾部均为格式化的内容,按特定格式填写。说理主要体现在正文中部“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之后。

第十七条 正文中部的制作要求,参照调查终结报告正文部分。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记载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和当事人基本情况等。

(一)首部标题为: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文号为:X工商X处字„年度‟XX号。 (三)副标题为:“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副标题为可选项,由办案人决定是否使用副标题。

(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参照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包括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和理由,案件办理程序,处罚决定内容等。

(一)案件违法事实,具体参照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要求,同时,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要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事实等;对案件的办理程序应当有所交代。行政处罚文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而且要反映案件办理所经过的程序。如:查封扣押、处罚告知、听证等,对于案件中这些重要步骤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所要证明的事项,具体参照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要求;

(三)案件性质,具体参照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要求; (四)告知和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理由。简要表述履行告知程序情况,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意见、理由应当进行核实。对于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支持的意见,应当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五)处罚依据,具体参照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要求; (六)自由裁量理由,应简要叙述,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自由裁量的依据;

(七)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加以确定;决定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尾部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不按期履行的后果。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包括代收机构名称、地址及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责任。

(二)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救济权利告知应当注意复议前臵和对起诉期限的不同法律规定的时间界限。

(三)用汉字标全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印章应端正、清晰。

日期应当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发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

第六章 说理式执法文书的格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文书的格式。处罚文书统一使用A4纸,标题一般用二号宋体,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体,在页脚居中处应标注:共X页,第X页。

其它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的条、款、项、目;

2、处罚文书尾部的时间(“零”应写为“○”);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等。

4、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5、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处罚文书的文号,如:X工商X处字„2010‟XX号; 2、地址、门牌号码;

3、处罚文书正文部分涉及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 4、统计表中的数值和量值;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6、处罚决定内容涉及数字的。

数字表述应规范,不用逗号间隔,无小数不使用小数点,如:20000元、12万元、21698.32元。

第二十五条 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

(二)“处罚如下”等提示处罚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处罚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三)“当事人陈述称”、“经查明”、“本机关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计量单位的用法

(一) 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二)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三)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四)面积计量单位采用“公顷”、“平方米”、“平方分米”、“平方厘米 ”。

(五)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立方米”。

(六)计量单位只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范例:(略)

1.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例: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宋体二号加黑)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宋体三号加黑)

(仿宋体三号,下同)****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

线索,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行为,于***年***月***日立案,由***科(分局、所)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年***月***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当事人及证人***,查封扣押了当事人正在经销的产品***件,包装盒***个,现场依法抽样,并委托****质量检验所检验,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经销的产品存放于****县***路***号(一般根据案件发生及调查过程写)。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应当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

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

容。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以每个***元的价格购进***个***生产的***牌***产品,并在***地点,以***的方式,以每个***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述产品***个,经营额***元,当事人非法获利***元。当事人未售出的产品***个,本局****年**月**日依法查封扣押。(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销售收入-购进价款=违法所得,即***元-***元=***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证据及证明事项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的列举可按取证时间、证据种类等先后顺序排列)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

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情况;

证据三:证人证言***份,销货单***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情况;

证据四:现场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台,产品***件,包装盒***件,证明当事人经销******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会计账目、报表等,证明当事人经销******的情况;

证据六:***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提供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五、 案件性质及说理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为:******。 本局认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条文),已构成***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相关依据),可以(应当)************。

七、争议情况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工商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内容等有争议(或分歧),则要将争议(或分歧)内容分别写上;如果没有争议(或分歧),此部分可以省略。

八、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写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规定(要具体到条款项目),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其正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从轻、减轻)如下:

(一)没收******; (二)罚款******元。

九、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人签字和时间

办案机构负责人:<签 字>

办 案 人:<签 字>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黑体二号加黑)

*工商*处字„****‟**号(仿宋体三号)

─────────────────────────────

(副标题,可选)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

**的处罚决定(宋体二号加黑)

(当事人基本情况)(仿宋体三号,下同;一般不加段落标题)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

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等内容。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案件来源及调查结过,可选)****年**月**日,本局

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涉嫌***********,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以每个***元的价格购进***个***生产的***牌***产品,并在***地点,以***的方式,以每个***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述产品***个,经营额***元,当事人非法获利***元。当事人未售出的产品***个,本局于 年 月 日依法查封扣押。(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证据及证明事项)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的列举可按取证时间、证据种类等先后顺序排列):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情况;

证据三:证人证言***份,销货单***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情况;

证据四:现场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台,产品***件,包装盒***件,证明当事人经销******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会计账目、报表等,证明当事人经销******的情况;

证据六:***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提供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说理内容)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为:****** 本局认为: ************说理部分*********。

(案件性质)综上所述,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条文),已构成***行为。

(告知程序) ****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告„****‟*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年**月**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 1.*********************。 2.*********************。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当事人在听证会提出*************陈述、申辩,有*************证据支持,经审查合法有据,本局予以采纳。(反之则为:当事人在听证会提出*************陈述、申辩,没有*************证据支持,本局不予采纳。)

(处罚依据)根据*********************(具体罚则条文),(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处罚决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2.************。

(履行方式)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帐户:************,帐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15日,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律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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