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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法治社会的意义

2024-05-16 来源:客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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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法治社会的意义

作者:朱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4期

摘 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特别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一重要论断表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将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乃至文化生活各个方面发挥更加全面、更加深刻、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法治 人治 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朱镇,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11-02

一、法治释义

在人类法律生活中,法治(the rule of law)是一个经典型概念,古今中外不同法学家对此都有自己不同的解释。其字面解释为法的统治,意即法治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故现今在给法治下定义的时候往往因解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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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不同而流行以下数种观点:(1)政府自身应当受法律的约束;(2)法律之下人人平等;(3)必须承认个体的人格尊严并由法律来保护个体人格尊严;(4)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达到以上目标。但是通过这些不同的观点,我们仍然能清楚的看到法治思想的精髓和核心: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这是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过程,法治应该脱离于个体感情,保持中立位置,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独立的法院审判和公平的规则制定来反对权力恣意和独裁,并以此来保障公民权利,保障程序公正以及保障公正执法。法治,作为超越已经发展完善的公众原则或是宪法原则的概念,关键在于人的统治(rule of person)(主观的)被法的统治(rule of law)(客观的)所替代。

因而建立法治社会已成为民主国家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治蓝图的必然选择,也揭示了十年之后的法治社会特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二、法治和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是以民主社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这种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通过高举“法治”大旗限制国家对个人生活的独断干预。如上文所言,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的区别在于,法制社会指在明确的法律秩序之下进行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的运行,同时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来协调个体之间的关系以此达到解决社会纠纷的目的和效果。法律面前应平等视人,而不是仅以当权者的喜好厌恶以及亲疏远近作为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公共事务的影响因素。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精神与制度两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即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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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制的精神以及反映此精神的制度。简单来说,法制的精神主要是指社会整体对法律的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从而养成了自觉遵纪守法,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

三、建立法治社会的意义

(一)建立法治社会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如前文所提,“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从人类历史发展而言,无论是西方的古希腊时期,抑或是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是原则的对立和争论。柏拉图与儒家作为“人治”的代表和作为“法治”代表的亚里士多德与法家展开了法治论的论战。柏拉图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完善地结合起来,把国家和个人引导到善;儒家强调国家的命运是人的作用,“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相对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要想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合乎中道的权衡”;韩非提出治国要“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有别于古代的法治,近现代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以不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正因如此,法治国家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普遍建立。望眼过去,凡是法治国家或是走向法治国家的,无不政治清明,社会稳定,国力昌盛,而实现人治的国家普遍动荡不安,贫穷落后。总结国内外的经验教训,我们唯有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要求,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才能实现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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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

(二)建立法治社会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

法治社会所以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原因在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性。通过法律的特性可以看出,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以及认可的,并以权力义务为内容,采取的是允许、命令、禁止的明确规范形式,其的保障实施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的。因此,与社会风俗、伦理道德之类的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规范、普遍、强制、稳定的特性。与这些特性相呼应,法律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了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作用。正是这些作用保证了国家发展过程和社会生活进程中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从古至今,执政者虽然出于不同目的的考虑来运用法律,程度虽有不同,但普遍观念皆是认可法律作为治国“利器”的重要作用。人治正好相反,由于人的主观性、反复性,容易变成国家不稳定的根源。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总而言之,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就能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建设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建立法治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而且只有在一个崇信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必然归结于法治问题,或者与法治密不可分”。“中国政府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目标是一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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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广大中国人民的拥护、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的理想,同时它也是对中国所面临的重大发展挑战的主动应战。”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实质上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的一个具现。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是一个宏伟蓝图,这个蓝图是以平等、自由、民主、法治、人权为基础的,反映的是人们的共同追求。即使是在这样的和谐社会中也仍然会存在矛盾和冲突,法治社会也依然会有违法和犯罪。因此在法治社会中,社会管理、矛盾解决的方式仍然要依靠事先经合法正当程序制定的规则和程序。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培养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这也是法治社会的目的与追求。作为共同体的国家,如果要建成法治社会,就需要其中作为最基本组成成分的公民意识到法治在此过程中的重要性:法治是使国家事务管理摆脱随意性、盲目性、不确定性以及特权的干扰,是形成有序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此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民主社会,和谐社会的公平、公正是由法治来保障。总而言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和谐社会的自身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故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以公权和公民社会的和谐,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求对公权力实施限制,这也正是法治社会的内涵要求。所以说,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离开法治社会建设而单谈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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