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省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5月 30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 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河南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 、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地税局、当地海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从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在 9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依据《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评价一次。
第九条 评价程序:
1 、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 4月 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 5月 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3、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1、评价得分 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 65分(含 65分)至 90分之间为合格。
3 、评价得分 60分(含 60分)至 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 60分; (2)连续两次被警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从上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在 80个工作日内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对于评价得分 60分(含 60分)至 65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通过支持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及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31日公布的《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05]12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一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 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省辖市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所属行业 企业负责人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序号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报告年度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2 企业利润总额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4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7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项 万元 万元 万元 项 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美元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机构数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4 通过国家、省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数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书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书 万元 人 人 人 万元 万元 人 人 人月 个 个 个 项 项 项 项 项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省、行业标准数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得的国家、省名牌产品数 31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个 项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 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 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办科技机构一览表( L107-3)。未列入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
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 L107-1、 L107-2、 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
行合并填报。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 1月 1日到 12月 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
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
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
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 -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
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
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
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
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
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
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
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
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
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
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
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
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
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
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
(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
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
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
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
时间 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
的人员。
(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
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
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
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
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
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
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
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
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省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
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
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
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
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省、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省、
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的中国或省驰名商
标、著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国家、省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评定的河南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
和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三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创新投入创 新 机 制 机制 人才激励机制 创新合作机制 创新队伍建设 技 术 与 人 才 技术积累储备 7 创新条件建设 权重(分) 19 三级指标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8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 家及博士人数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通过国家、省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国家、省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 产 出 与 效 技术创新产出 14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省、行业标6 4 2 2 项 项 项 项 > 7 > 4 ≥ 1 ≥ 1 权重 (分 ) 16 3 6 2 3 3 7 5 7 1 3 2 2 人月 % % 人 万元 个 % 项 个 单位 % % 基本 要求 ≥ 2 ﹥1.2 ﹥1.2 ﹥10 ﹥5 ﹥1 ﹥4 ﹥800 ≥1 ﹥5 ≥1 ≥1 百分点 ≥ 0 6 12 8 益 技术创新效益 准数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26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 获国家自然可续、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企业经营亏损 ≤ 2 ≤ 2 12 12 2 % % ﹥15 ﹥10 万美元 ﹥0 项 万元 扣分 加分 加分 扣分 二、行业系数
科技活动经费行业 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航空 电子 轻工 轻工 船舶 化工 机械 医药 冶金 纺织 建材 有色 铁道 0.8 0.6 0.6 1.0 0.8 1.2 1.0 0.8 1.2 1.0 1.0 1.0 1.2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0.6 0.4 0.4 1.0 0.4 1.0 0.6 0.8 1.4 1.0 0.8 1.4 0.6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0.6 0.4 0.4 1.0 0.8 0.8 0.6 0.6 1.4 1.0 0.6 1.4 0.4 石化 其他 3.0 3.0 1.2 1.2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 60%计算。
4、轻工 I为家电行业,轻工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国家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情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时,我省也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400万元。 2、企业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30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万元。 附件四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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