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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 性 告 知 单
(2007年第二版)
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7年12月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3、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 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
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满足许可项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登记。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六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七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
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10、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到会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提交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指定(委托)书》;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
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住所: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会选举或罢免董事职务后,召开董事会选举或罢免法定代表人。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大会决议;(2)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3)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4)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确认的《协助查询确认函》(6)上市股份公司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过户确认书。(7)公司境外上市发行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同时请企业咨询外商务部是否必须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对价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比例调整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股东大会决议;(2)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关于股权分置的批复;(3)深(上)交所关于股权分置的通知(包括股权分置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提请注意: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其增量部分货币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资后注册资本中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大会决议;(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亦应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方式:(1)股东大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2)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6)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
上述公司类型互转不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上市前股东大会决议;(2)中国证监会审批文件;(3)深(上)交所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4)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包括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股东名册)(5)验资报告。
提请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或评估报告)。
上述公司类型发生变化涉及股东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大会决议;(2)增加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发起人变更姓名或名称:(1)股东大会决议;(2)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股东转让股权:(1)股权转让协议;(2)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3)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提请注意:
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法院的破产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3)已经在XX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经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指定(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 (1)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应由到会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由董事签字的应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3)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变更董事、监事,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经理,提交董事会决议;(3)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公司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已注销的:(1)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1)股东大会决议作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两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上市公司提交全体董事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分公司名称:(1)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公司出具的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2、(董事会决议)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3、原《营业执照》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 100080 东城分局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100005 西城分局 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 100032 崇文分局 崇文区法华南里1号楼 100061 宣武分局 宣武区南菜园街5号 100054 朝阳分局 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100016 海淀分局 海淀区倒座庙9号 100080 丰台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54 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2号 100043 门头沟分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 102300 房山分局 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102488 顺义分局 顺义区石园西路 101300 通州分局 通州区新华大街110号 101100 大兴分局 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 102600
密云分局 密云县新中路南口东侧 101500 怀柔分局 怀柔区北大街14号 101400 昌平分局 昌平区煤市口胡同甲8号 102200 平谷分局 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101200 延庆分局 延庆县东外大街57号 102100 燕山分局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102500 开发区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100176 天安门分局 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100006 西客站分局 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100055 机场分局 重要商品分局 机动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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