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卫生标准GB 9981—1988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住宅建筑和居室微小气候的卫生标准及住宅用地选择、住宅卫生监督、监测的要求。
1 总 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县以下统一规划设计,新建、改建的农村住宅。个人建造的住宅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也适用于已经建成住宅的卫生评价。
1.3 在建设农村住宅时,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商定住宅的选址。有关住宅建筑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必须经卫生防疫站卫生审查后,方可建造。
1.4 本标准提供给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部门作为农村住宅设计的依据。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2 农村住宅卫生标准
2.1 农村住宅建筑应符合2.1.1的规定。
2.1.1 农村住宅建筑卫生标准见表1。
表1
2.2 农村住宅居室微小气候应符合2.2.1的规定。
2.2.1 农村住宅微小气候卫生标准见表2。
表2
续表2
3 住宅用地的选择
3.1 住宅用地应选择向阳,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并远离墓地和沼泽地,不受洪水淹没地带,土壤未受明显污染。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便于排水。
3.2 山区及丘陵地带应根据当地气象和地理条件选择住宅用地,不宜在风口建宅,防止寒风侵袭,但必须保证有良好的通风和日照。
3.3 农村住宅应建在大气污染源常年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3.4 农村住宅附近应有水量充足,水质良好,便于防护的水源。
4 住宅卫生监督、监测
4.1 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所(站)对农村住宅实行卫生监督,监测和评价。
4.2 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所(站)在住宅建造前,应根据1.4的规定,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后,实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补充件)
A1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用词采用如下写法:
A1.1 表示有严格限制性,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一般采用“必须”。
A1.2 表示有限制性,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一般采用“应”。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性,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一般采用“参照”、“适用”或“宜”。
附录B
本标准气候分区说明
(补充件)
B1 本标准四个气候区划分依据:
B1.1 1区(严寒区):历年最冷月平均温度小于-10℃的地区;
Ⅱ区(寒冷区):历年最冷月平均温度小于0℃的、大于-10℃的地区;
Ⅲ区(温暖区):历年最冷月平均温度大于0℃、最热月平均温度小于28℃的地区;
Ⅳ区(炎热区):历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大于28℃的地区。
B1.2 全国农村住宅卫生标准气候分区区划图(图B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医科大学、安徽省卫生防疫站、吉林省卫生防病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汉升、王乃益、李孟春、王冠群、任军、王瑞卿。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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