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学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州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校学〔2008〕6号)文件精神,现将做好本学年学费减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减免对象
1、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
3、“5·12”地震重灾区受灾学生;
4、大学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
5、孤儿学生;
6、其他国家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学生。
二、学费减免等级
学费减免分三个等级,即学费全免、减免学费1/2、减免学费1/3。
三、学费减免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
2、学院审核:学院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实际困难程度、本学年已获得的各项资助等情况进行审核、公示;
3、学生处审批、公示。
四、学费减免要求
1、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2009级新生第一学年学费全免,需提交以下材料:(1)当地政府或文明办发给的受资助证书(复印件)、(2)已经领取当地政府或文明办发给的资助金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有学院审核人签字、盖学院党委公章。
2、学院要结合申请学生本学年已获得的各项资助情况认真审核、综合考虑,尽可能避免重复大额资助或超过学校规定的资助总额上限标准(特困生11000元/学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金额可不计入已获得的资助总额内,但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3、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本学年已经获得的各项资助情况,否者将视为不讲诚信,取消其减免资格。
4、学费全免原则上只针对“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资助学生、“5·12”地震重灾区受
灾学生和其他国家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全免的学生。
5、“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资助学生、“5·12”地震重灾区受灾学生、大学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孤儿学生和其他国家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学生的减免经费由学校统筹,不占学院金额指标。
五、材料上报时间
各学院将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与汇总表于11月6日上午前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山北行政楼东309室),电子版材料(汇总表)通过E-OFFICE办公系统工作任务提交。
附件:
1、《福州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doc》;
2、《福州大学学费减免汇总表.xls》;
3、《2009-2010学年学费减免金额分配表.xls》。
学生工作处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