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文字号】粤府[2018]4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22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8〕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审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广东省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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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工程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公共工程建设领域的重大风险,推动中央和我省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工程项目,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 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以下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审计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资金和彩票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以及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开展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应转变理念,加强与我省“放管服”改革的衔接,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用实际行动支持改革。
审计机关应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鼓励创新、推动改革和“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既要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更要积极推动解决问题、堵塞漏洞、完善体制机制制度,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 2 / 3
系,确定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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