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
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符合以下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国道、省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500米以上;
二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围舍和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 、有已取得执业兽医、助理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质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为其服务;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动物防疫条件。
引种管理制度
坚持自繁自养、全进全出的生产方式。确需从外地引种调种的要按程序进行审批;从省内调进种、乳用草食动物和其它继续饲养的草食动物,必须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意后方可调入;跨省调进种禽和其它继续饲养的家禽,必须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意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后方可调入;引进后应立即向乡(镇)动物防疫站报告检疫,并隔离观察30天,确认健康无疫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生物安全(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确认为炭疽、气肿疽、恶性水肿、狂犬病、羊快疫、羊魏氏梭菌病、布鲁氏菌病、W病等传染性病病畜,一律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销毁处理,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脏器投入焚化炉中浇油直接烧毁炭化。 二、所有病死畜不得出售,不得食用,不得随意丢弃。
三、病死畜及其排泄物必须用有内膜的饲料袋送检,所在畜舍必须用消毒剂喷雾消毒。
四、常见病死畜必须送到兽医室,兽医技术员负责检查、剖检、化检
等工作;发现可疑烈性传染病例必须及时汇报给场长,由场报告给驻场行政、技术责任人。
五、病死畜由畜场兽医技术员负责处理;对于疑似烈性传染病例或疑似人畜共患传染病例禁止解剖;病死畜必须深埋或焚烧。 六、病死畜深埋坑要远离畜舍和水源,坑内必须撒上生石灰,病死猪畜必须用烧碱覆盖后掩埋。
七、病死畜必须登记备案,剖检的病死畜只必须有剖检和化验纪录。
免疫接种制度
一、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免疫接种必须在乡镇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实行自行免疫,要求常年免疫密度达到100%,并佩带好耳标,填写好免疫证、建好免疫台帐,自觉接受动物卫生、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配备了具有诊疗许可证的专职兽医的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核批准,且有专职动物防疫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方可由本场(小区)专职兽医实施免疫工作。
三、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所需预防用生物制品,一律由本乡镇动物防疫站供应。杜绝使用超过保质期、已变质或来路不明,效果不好的疫苗。
四、W病。犊牛90日龄进行初免,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疫苗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牛、羊的一半。初免后一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五、炭疽。牛、羊每年3-4月份普注,11月份补注。均可使用炭疽II号芽胞苗。炭疽无毒芽胞苗,山羊不能使用。
六、牛出败、牛气肿疽。每年春、秋季普注。两种菌苗分别接种,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七、羊梭菌性疾病。每年3-4月份普注。羊三联四防(羊快疫、肠毒血症、猝疽、羔羊痢疾)干粉苗,按说明书使用。
八、羊痘。每年4-5月份普注羊痘弱毒疫苗。该苗必须在尾根或股内侧皮内接种(用4.5#皮内针头)。接种部位有豆大小泡形成,7-10天形成痘疹,检查发现无痘疹的,应进行补免。
九、羊口疮(羊传染性脓疱皮炎)每年春、秋季普注。该疫苗采用口唇粘膜内注射,每羊接种0.2ml(1头份),注射是否正确应以注射处呈透亮的水泡为准。
十、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每年3=4月份普注疫苗。按说明书使用,如出现过敏者,立即使用肾上腺素等抗过敏药解救。 十一、禁止对种畜、奶牛进行结核病和布氏菌病免疫接种。 十二、抗体检测。要主动配合县级以上市场防疫监督机构开展免疫抗体检测。
抗体监测:有条件的养殖场小区要有计划地对畜群实行抗体监测,及时了解畜群的免疫水平,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疫情监测制度
一、 对畜群进行日常观察和个体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对重点病和新发病做好普查和监测。根据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规定,应积极做好重点病和新发病的普查和监测,按要求定期采取血样送实验室检查。如查出阳性的畜场或畜群,按有关规定措施进行处理。
疫情报告制度
发生可疑疫情后,立即向所在乡镇动物防疫站上报,并采取相
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所有畜不得随意出售外销。不得瞒报、谎报,不得越级上报。
检疫申报制度
向外售畜,应提前3天(商品畜)~15天(奶牛、种畜)向所在乡镇动物防疫站责任检疫员申报检疫,经动物检疫员临栏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商品畜场应实行“全进全出”,以利于彻底消毒;各场必须建立完善的检疫档案。
养殖建档制度
草食动物规模养猪场(小区)必须建立养殖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档案。认真做好生产记录,检疫、免疫、消毒记录,草食动物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记录。严格遵守禁药期、休药期的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
隔离诊疗制度
对病因暂不明确的传染病首先采取检查牛、羊、鹿群和隔离病畜、同群畜,及时对症治疗、栏舍带畜消毒每天一次等临时性措施。
预防驱虫制度
放牧牛、羊体内寄生虫感染率高,种类多,强度大,是造成牛、羊“秋肥、冬瘦、春死亡”的恶性循环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十分重视预防驱虫工作。
一、季节性驱虫计划:牛一年二次,春、秋季各一次;羊一年四次,每季度一次。
二、驱虫药物:牛、羊可选用药物有依维菌素、阿维菌素、硫双二氯酚、左旋咪唑、丙硫苯咪唑等药物,按产品说明书使用。驱杀体表寄生虫时,栏舍也必须同时喷洒药液。
三、奶牛易感染焦虫病,应注意防治。一经发生,迅速隔离病牛,用贝尼尔、驱虫净、盐酸吖啶黄等药物进行治疗和预防,同时灭杀环境中吸血昆虫。
卫生消毒制度
一、空栏消毒。栏舍进畜前,全面清洗后彻底消毒,并空栏半个月以上,方可饲养下一批畜。
二、定期预防性消毒。栏舍、通道、墙面、食槽、饲养用具等每周一次消毒,生产区内环境、运动场每半月一次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临时紧急消毒。发生传染病疫情时,24小时内上报疫情,采取封锁、隔离、扑杀等措施外,疫情发生期在全场生产区、生活区、放牧地等全面消毒,每天一次。
四、终未消毒。疫情停止后,全场进行彻底消毒,按规定由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解除封锁。
五、常用消毒药物。1、氢氧化钠:浓度2-3%,用于消毒池、马路、空坪隙地、栏舍、通道、墙面、粪沟等消毒。2、过氧乙酸:浓度0.2%,适用于范围同氢氧化钠。3、浓度0.5%,用于厕所、更衣室、楼道、办公室和栏舍的消毒或带畜消毒。4、碘制剂:浓度0.2-0.3%,适用范围同氯制剂。5、新鲜石灰水:浓度20%混悬剂,用于栏舍、马路、空坪隙地、草场的消毒。
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用药制度
一、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二、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三、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四、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五、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六、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七、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注 意 事 项
一、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档案。认真做好生产记录,检疫、免疫、消毒记录,草食动物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记录。严格遵守禁药期、休药期的规定。
二、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场;饲养员进入栏舍,要更换鞋、帽、工作服。
三、没严格消毒的运畜车辆绝对不能入场。 四、病死畜绝对不能吃。 五、污染了的水不能做畜饮用水。
六、要注意灭蚊、灭鼠工作,人和犬、猫及家禽在场区内均应限制活动范围。
七、不能随便到外地买肉吃或购买活禽入场。 八、病急千万不能乱投医,必须及时确诊,对症下药。
九、家畜染疫后,密切接触人员如果有身体不适反应,必须立即确诊就医,绝对不能耽误抢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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