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简介及读后的一些思考
《政府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出版于1690年。本书可视为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但对法学研究而言,此书亦属必读之列。
作者简介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人,在多方面拥有重要成就。他的政治学是西方近代立宪的基础,他是近代劳动价值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论教育》对后世思想家影响巨大。洛克是医生、哲学家,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倡导者和理论家。但洛克的声誉主要来自哲学。他是经验主义的奠基者,也是哲学上自由主义的始祖。
洛克出身于律师之家,父亲是清教徒,曾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作战。洛克于1652年到牛津大学学习,获得医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667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爵,做了他的医生、家庭教师和秘书。1683年沙夫茨伯爵倒败后,洛克随他逃亡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回国。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宽容》和《论教育》。这些著作集中写作和出版于1687-1693年这短短几年间,那正是“光荣革命”后他备受鼓舞的岁月。
著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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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政府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分权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君主制。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障碍。洛克的个人权利不可转让,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分权和议会政体,以及法制这些原则,不仅成了英国政体的基础,而且也成了其他资产阶级国家体制的基础。
《政府论》的思想对北美殖民地革命有直接影响。美国革命的先驱杰斐逊、麦迪逊、富兰克林等人,都曾求助于这本著作。合众国宪法中的许多原则,体现了这本书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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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
人们通常认为,三权分立学说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贡献,但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应当说,孟德斯鸠的分权说,是在洛克的分权说的基础上补充和发展而成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同洛克的契约说有思想上的联系。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洛克的哲学成了法国启蒙思想的基础。
主要内容
一、《政府论》上篇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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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二、《政府论》下篇
第一章:延续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制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
第二章、第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分别论证其不同,从自然法的角度阐述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但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而战争状态则是一种与自然状态相反的情形,洛克提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敌对状态。”这其实是变相的对专制与强权的反对,对个体自由的呼唤,也是洛克对早起民主阐述的初露端倪。同时,洛克认为在一个没有公正法律约束及有效执行裁判下,必然导致随性战争状态。
第四章到第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政府自由三种状态,阐明了公民需牺牲自己一部分自由去缔结政府和法律,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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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扩大自由。同时,洛克认为劳动创造财产,“劳动使物品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而且在劳动下必须做到物尽其用,“一个人只要注意在它们(物品)未败坏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的应得部分,就是掠夺别人。”接着,洛克认为所谓的“父权”是源于自然法中父母具有保护,养育和教育儿女的责任,而当儿女拥有独立自主的意识和能力时,他们便可随意脱离这种依附状态而取得自由;同时父权不同于政治权力,因为父权具有统治不基于天生而基于同意的特别,这有力地驳斥了把君权和父权混一谈,鼓吹君权神授,君权无限的理论。
第七章到第九章:这三章主要围绕着政治社会而展开。从自然法中人们拥有的权利中分离出裁判和处罚他人危害自身的权力交由社会,由此缔结政府。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在公众意志里面,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而进行运作,“任何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并且要求政府的组织是以“公众福利”作为目的。政府在缔结时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财产并入国家,享用财产的时候就被认为是默认同意该政府的契约。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会中被认为是对契约的认可。
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围绕着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洛克虽然认为立法权应该归于全体人民所有,但他不否认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君主去保障立法权的实施。同时,立法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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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被限定在“自然法”的限度之内。在立法的过程中,洛克也粗略地提到了固定的司法和执法,从而维护立法的公正性。洛克要求法律应该被当做一种确定、稳定、公开的行为准则。而为保障其正确被运用和实施,就需要对法律加以限制,这就引出了洛克理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分权”理论: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统归人民,行政权和对外权交由君主掌管。这是早期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雏形。但是在洛克的理论中,明显低估了司法权力的作用,而高估了作为行政和外交掌握者—--君主的能力。当然,这也是受洛克建立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的政体的理论所限。
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国家权力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仅仅是对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力的代表。”——这构成了洛克君主立宪理论的基础。同时指出了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的工作范围,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接着洛克谈到了特权的问题,即他所认为“严格、呆板执行法律反而有害”,这就是现实中对法律的滞后性和僵硬性的认识,洛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执行机关是能够实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的,但特权的实行必须建立在公众福利的基础之上。对父权的论述中,洛克承认父权享有的自然统治,但不能拓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政治权力的论述中,洛克认为它起源于契约,基于同意,是一种出让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交由社会共同处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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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权力,在洛克眼中,就是“人权的丧失”,需要加以抵制并且不被社会所承认。
第十六章到第十九章:指出了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如征服、篡夺、暴政和最后政府的解体。洛克否认不义战争的征服者能够拥有使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因为从不义的战争状态开始,“双方都已经放弃了他们各自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而即使是正义的征服者,也不能够支配一同出战的人、无辜人民以及被征服者的财产、子女。与征服主要是由外界所带来的对国家政府的影响不同,篡夺和暴政主要是国家内部产生的败坏。通过对篡夺和暴政的分析,洛克得出了如下结论:1.统治者的确立应基于法律指定(人民认可);2.专制政府必然为人民察觉且加以推翻。这三章中,洛克总结了政府解体的种种要素,重申了拟定社会契约的观点,指出人民可以反抗政府,享有重建政府的自由,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保护。
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分析和思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他假设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没有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权利,因此,人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在自然状态中约束人们行为的是自然法,自然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享有相等的自然权利。但是,这样的自然法并不是一部实在的法律,而是建立在人的主观假设之上,因此它既缺乏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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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又没有强力来保障它的实施。所以,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权利是难以不到保障的。只有在人们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才能拥有公正的裁判者,并以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其实施,为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建国家政府,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力将其让渡给国家,用来保障人们的财产权。社会契约必须受到自然法的制约,国家与政府也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一、自然状态理论
(一)自然状态。洛克认为,所谓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同时每个人虽然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自卫和惩罚。很显然,这种完美近乎于天堂的状态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出现一个人人生而平等的状态。
(二)自然法。洛克在《政府论》中为自然法作出了规定,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一是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二是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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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三是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很显然,这种自然法已经剥掉了神学法学的烙印,它承认了“人类理性就是自然法”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条。但是,自然法是一个虚拟的理性法,他没有具体条文来明确规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由权利,也没有一个机构来保证其实施。因此,自然法是一个没有实效的法律。这也就是自然法的缺陷。
(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也翻译作天赋人权。它是指那种基于人类理性与本质的人类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天赋人权基于自然法的规定,因此其主要内容与自然法的核心大体一致,也包括:1、平等权,2、自由权,3、抵抗权。除此之外,自然权利还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生命权即生存权,是自然权利的基本,这是人生来就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所在,为了生存,人们必须享有自然中的一切生活资料。
(四)霍布斯与洛克的比较。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较大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这种状态类似于美好的世外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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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二、论社会契约与政治社会的形成
(一)自然状态的缺陷。从前文对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来看,那简直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形态,人们根据自己的本性生活,过着完备无缺的日子。但是,人们为什么又不得不进入一个有公权力所统治的政治的社会呢?这是因为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交叉,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纠纷。并且在社会中总有人不按照正义和公道做事,当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时也需要一个拥有强力的机构为他们主持正义。同时,自然状态也有其先天的缺陷:1、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法律,它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人们产生争执时难以判断任何一方是否符合自然法,也就不容易被承认是有约束力的法律。2、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有权威的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裁判争议。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们无法达成一个公平的判决。3、自然状态中缺乏一支强力来保障自然法的裁判的执行。
(二)政治社会 。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人们开始走向联合,人们联合形成一个集体,并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托付给这个集体代为行使,以便享有一种和平、安全、舒适的环境,并形成一种强大的保障来防止其他不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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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者的入侵。这时,人们就进入了政治社会,这样的集体就是国家。在政治社会中,每个人的意志被统一为一种意志(也就是大多数的意志),人们被让渡出的权利由一个团体或个人来行使,这时大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这样人们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组建国家。国家形成的过程是建立在人们达成协议(即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
(三)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首先,人们必须自己选择政府、统治者或作为统治者的社会群体并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力信托给这个自己选择的政府来代为行使。共同体中的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为和决定。其次,共同体的政府一旦形成就将只有一个目的:保护人民的财产。财产在这里有着广泛的涵义,洛克说:“对‘财产’一词,在此处或别处必须作如下理解,它是指人们在人格和物品上拥有的财产”。第三,政府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专断权力,因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自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第四,如果政府在事实上超过了其权力的正当边界,人民就可以违反契约为由解散政府或用新的政府取代它。
(四)卢梭与洛克的比较。卢梭与洛克虽同处一个时代,并且都是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但他们对社会契约的论述却有着很大的不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不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建立在他的自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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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之上的,由于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需要通过契约进入政治社会,更好的保障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利;卢梭的社会契约是建立在摆脱‘奴隶的偏见’也就是封建制度的禁锢之上的,他希望通过社会契约把大众的力量汇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力量,保护大众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使人们更加的自由。其次,洛克只强调人民需要把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的权力不能超过人民让渡给它的权力范围。而卢梭则认为每个结合者必须将其所有权利转让给整个的集体,这种转让是全部的奉献,每个人将自己完全置于公意之下。因此,国家必须给予一切缔约者以同样的民主权利,国家应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三、论国家与政府的权力范围
前文我们谈到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了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委托国家替他们行使这部分权利,人们由此进入政治社会,国家政府由此而来。但是,人民放弃了何种权利给国家,国家的权利由谁行使,国家的立法权范围是怎样的这三个问题还没有解决
人们放弃了哪些自然权利?第一,他放弃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的那种完全凭自己本性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在政治社会中,人们的自由必须被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所约束,人们的行为必须受到限制。第二,人们将处罚破坏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交付给政府代为行使,因为国家的审判更为公正并且国家拥有更大的强力去处罚罪犯。
国家的权利由谁行使?洛克认为,为了实行法制,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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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独裁的统治,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财产,必须在国家各机构间形成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必须将各种权力分属不同的机构去掌握。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他将国家主权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立法权决定了国家的形式,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它必须由民选的立法机关来掌握,立法权是不得转让的;行政权是对内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进行外事活动的权力。行政权与外交权相互联系紧密,都应交给国王或行政机关掌握。
国家的立法权是怎样的?政府手中的权力是从人民那里让渡而来的,这样,政府与人民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信托的关系。洛克说:“政府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他自己设置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由于这种信托关系,政府的权力就不可能超出人民所授予它的自然权力的范围。立法机关属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行使。首先,立法机关必须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种法律必须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其次,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并且,国家在未经人民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财产。
政府既然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产生的,人民也就有权解散政府重新组建新的政府。并且,正如《独立宣言》中所说“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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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因此,人民的这种权力并不会导致社会因政府的频繁更替而引发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所以,当政府或立法机关严重渎职或背弃人民的托付而企图侵犯人民的生命财产时,人民就有权行使这种更替政府的权力。
四、自由与法律
启蒙时期的自然法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防止政府对自由的破坏,博登海默说:“因此,古典自然法学的重点便转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够使法律制度起到保护个人权利作用的因素。法学理论在这一阶段强调的是自由。”洛克在探讨自由时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他认为自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种约束有两种:1、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行为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而不能为所欲为;2、进入政治社会,人们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洛克认为,自由应以法律为前提,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应该是充分的,并且是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的。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限制,因为法律就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洛克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与自由的统一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理性使人类了解了自然法并以此制定现实中的法,同时理性也使人们知道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如果,人们抛开法律一味的追求所谓无限制的自由,那只会使人类社会变得混乱和野蛮。
通过对《政府论》的阅读,我们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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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等等进行深入的思考,而这些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启蒙意义。但是仅仅有启蒙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对其精神方面的继承来培养一种主体意识。
十七世纪的英国也面临着不同的历史选择,但最终英国人民选择了自由宪政,而没有选择专制政体,可以说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是历史趋势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努力促成的。不是洛克在历史之外给予历史一个理念,然后历史就按照这一理念自由地朝前发展的,毋宁说是无数的自由斗士的不懈努力争取得来的。“轴心时代”永远是现代,而我们正是处在这“轴心时代”的“轴心”,谁将历史边缘化,历史也必然将其边缘化。所以,要担负起你我的历史责任,不要逃避,不要等待,不要怨天尤人,历史必将因我们的积极努力而改变,而决不可能因我们的消极等待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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