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农村合作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指南
(讨论稿)
为便于各支行办理单位结算账户相关业务的操作,能更好的服务客户,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现对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些简单的梳理、解释,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方便,同时有不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规定
1.开户银行必须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确保存款人开户身份的真实、可靠,并在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上签章确认(在开户资料复印件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签核对人).
2.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中应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做出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3.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应与存款人签订《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资料保管时间为:帐户销户后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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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5.单位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很重要).
6.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二、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立
1.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并在有效期内),法人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并在有效期内),税务登记证(如果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组织机会代码证书(正本并在有效期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3.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4.个体工商户,就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个体户身份证件.
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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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一般存款账户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就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会计主管将《开户申请书》上的内容录入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办理开户手续后,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注意:(1)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2)临时机构已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开立
1.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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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如移动公司、电信局、供电公司).
(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就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5)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注意:存款人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但不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其他专项资金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交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文件;
2、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保证金账户是专用存款账户的一种,按专用存款账户的规定开立;但对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有特殊要求:
(1)在保证金科目下按客户设立保证金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2)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相互挪用等行为。
(3)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 (4)保证金的收取流程
需要交存保证金的,客户部门要按照审批确定的保证金比例,通知客户到开户行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
保证金进账后,开户行应对该账户作冻结止付处理; (5)保证金账户销户时,应由客户部门审核符合保证金撤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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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后,开户行才能对该笔保证金进行解冻并退还客户,进行账户销户处理。
(四)临时存款账户开立
1.临时机构,就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七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注册验资资金,就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帐户(不能在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进行验资)。
注意:临时存款户应填写账户有效日期,有效日期应当根据开户证明文件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可办理展期1年)。注册验资、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无须报人行核准。
6、注册验资户的处理:
开立注册验资户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并填写开户申请书;经办人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审核并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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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出资比例,收取出资人的缴存验资后,为客户出具银行询征函和入资证明-缴款单或进账单(证明上注明银行电话及联系人),并收取相关费用。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存款人开户情况和账户余额时,如实提供。
验资成功后,要求客户提供开立基本户或一般户的开户资料及开户手续费,将注册验资户转为基本户或一般户。
验资不成功的,资金从哪里来返还到哪里,存入现金的,要求将现金缴款单退回。
三、帐户的使用 (一)、基本规定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指的是核准日期)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可自开立这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二)、基本存款账户使用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的主办帐户。所有单位在银行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三)、一般存款账户使用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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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四)、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式 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1.财政预算外资金、不得支取现金。
2.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帐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3.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帐户现金无需经人行批准,但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主,只付不收,基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银行应按照以上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五)、临时存款账户使用
1.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重新颁发开户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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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提示
1.注意单位存款账户的生效制度规定,“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开户许可证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2.对于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前,不可办理借方业务。
3.对于单位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应审核取现用途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4.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可取现,应审核账户性质及专户取现的规定。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期间,需每年进行账户年审,年审时要审查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在有效期内,此单位是否持继经营(提交营业执照年检复印件)。
四、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银行应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变更条件的,人行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2.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帐户展期。变更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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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受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3.存款人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时,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变更基本户时的一套资料和新的开户许可证,填写一份账户变更申请书。不需要到人行备案。
五、账户的撤销 (一)、基本规定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对收回的重空凭证当面剪角作废并加盖作废戳记。对因客户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存款人做出“自负后果”的书面承诺。
3、存款人由于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对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但尚需保留账户用于清理相关债权债务的,应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凭主管单位或有权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5.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后,开户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许可证及“销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销户条件的,由人行在“销户申请书”的空白处签署审核意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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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申请书”的银行联退开户行留存,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撤销该账户;开户行接到人行返回的“销户申请书”后在 人行帐户 系统将该账户予以销户,同时将“销户申请书”的回执联退回存款人。
6.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7.存款人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对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必须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
8.存款人由于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存款人未主动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二)基本存款账户撤销
1.基本存款账户撤销要先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销户,才能在我行系统销户。
2.存款人由于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撤销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书面通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3.存款人由于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和其他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如果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 10 日内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按要求出具开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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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三)一般存款账户撤销
一般存款账户在我行系统销户后,要登录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作销户处理。
(四)专用存款账户撤销
1. 核准类专用存款账户撤销要先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销户,才能在我行系统销户。
2. 报备类存款账户在我行系统销户后,要登录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作销户处理。
(五)临时存款账户撤销
1.注册验资户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转账方式缴存验资款的不得提取现金。
2.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该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3.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完成后,必须以转账方式将验资款转入基本户或一般户,不得提取现金。
4.注册验资户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销户时要交回询征函和缴款单回执联原件。
六、账户的印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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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印章管理 1.基本规定
(1)开户单位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不得存在有账户无印鉴卡片、有印鉴卡片无账户的情况。
(2)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2.单位预留印鉴的变更
(1)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中应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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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做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3)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4)客户要求变更预留印鉴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必须经主管审批,严禁手续不全变更预留印鉴。新旧印鉴卡片注明启用、停用日期。
(5)存款人更换预留印鉴后,对于在此前签发的票据,只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在与原预留印鉴核对相符后,付款银行仍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6)对旧印鉴卡片保留 10 天后随传票装订。 3.单位预留印鉴的遗失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遗失单位预留的个人印章时,应向开户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的个人身份证件;
(3)因遗失后需要变更预留银行印鉴的其他处理,按“单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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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印鉴的变更”办理。
4.印鉴卡管理风险提示
(1)印鉴预留环节形成的风险。临柜人员经办存款人开立账户业务中不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预留印鉴与“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和营业执照的名称不一致。
(2)在存款人销户业务环节形成的风险。会计主管没有认真审查,导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和印鉴卡上的记录不一致。
(3)预留印鉴变更环节形成的风险。临柜人员没有认真审核“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违规对存款人印鉴进行变更,引发诈骗案件。如在有些案件中不法分子伪造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预留印鉴变更业务,利用预留印鉴变更手续作案,诈骗银行资金。
(4)日常转账、结算业务中涉及预留印鉴环节形成的风险。一是个别临柜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在经办业务过程中仅凭印象、经验审核印鉴,甚至为无印鉴客户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二是临柜人员不使用真实的预留印鉴进行核对,而使用印鉴卡片复印件进行核对。
(5)预留印鉴的保管和移交环节形成的风险。营业期间,没有指定专人专箱保管,随意乱放,随意转借他人传阅现象时有发生;营业终了没有入箱加锁保管,造成管理失控。同时对印鉴卡片的数量增减缺乏有效监督,印鉴卡片的交接缺乏严密的交接登记手续,交接人员除了只能清点印鉴卡片的数量外,对印鉴的真实性无从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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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道德风险失控形成的风险。有些诈骗案件中,银行内部人员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作案,将企业的预留印鉴卡从银行内部拿出,交给不法分子进行伪造,而后不法分子持伪造的印鉴购买转账支票并划转存款人款项,从而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在人员较少的网点,印鉴的预留、保管、使用、变更、收回几乎由临柜会计人员一人完成,形成“一手清”的情况,一旦会计人员道德丧失,极易引发案件。另外,银行内部有心作案的人员,还可以从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对账回单上获取单位预留印鉴,只有加强会计资料的保管,才能有效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二)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片的保管及使用 1.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必须由指定专人负责; 2.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收回需经主管审核;
3.印鉴卡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4.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
5.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随现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险柜保管。
6.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7.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时需登记《柜面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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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单独抽出、专夹保管。七、不动户管理 (一)基本规定
1.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将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2.存款人由于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存款人未主动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通知存款人销户,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列入不动户专户管理。
3.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有银行贷款的单位结算账户,可作为不动户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存款人有不动户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
4.超过五年(含五年)仍未支取的久悬账户,账户余额转入其他营业外收入。
5.转入不动专户后,存款人要求支取原账户款项时,应提供合法拥有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经办柜员需认真审核印鉴等要素,核对明细表和有关凭证,无误后办理销户,支付存款本息;账户余额已入其他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从其他营业外支出科目支出。
6.按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单位活期存款转入损益的明细清单资料,作永久会计档案保管;并将转入不动户专户的印鉴卡片专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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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要点
账户在对账周期内出现借方发生额的,会计主管或指定人员应逐笔勾对,查明账户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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