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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7-05 来源:客趣旅游网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4.03.24 2014.03.24 大气污染防治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24日

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努力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年均浓度保持在74微克/立方米以下。 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1.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2014年6月底前,皖能发电公司、万能达发电公司和当涂发电厂要全面取消脱硫烟气旁路、完成脱硝工程建设,同时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提高效率,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2014年底前,马钢公司燃煤及掺烧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山鹰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要强化脱硫设施运

行管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燃煤锅炉脱硝工程建设,完成高效除尘设施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当涂县政府,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皖能发电公司、万能达发电公司、当涂发电厂、马钢公司、山鹰公司)

2.钢铁行业大气污染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马钢公司、长钢公司、圣戈班管道公司剩余896平米烧结机、495万吨球团脱硫工程建设,同时完善高效除尘设施改造,全面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的要求。2014年底前,马钢公司、长钢公司、天兴钢业等企业对照《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对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安装高效除尘装置,强化炼铁高炉、炼钢转炉、炼焦炉等设施运行管理,开展地面站、煤气回收、高炉炉前等粉尘污染治理,杜绝散放烟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当涂县政府,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马钢公司、长钢公司、圣戈班管道公司、天兴钢业)

3.水泥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要求,盘景水泥、中铁物资水泥加强日产4500吨水泥窑低氮燃烧及脱硝工程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完善高效除尘设施改造。全面加强矿山开采过程中颗粒物达标治理。2015年7月1日前,润基、铁鹏、中铁物资、乌江等水泥生产企业总日产能10500吨的立窑和新型干法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除尘工程建设。海螺、石溪野、乌江等水泥粉磨站完成高效除尘改造。2014年3月1日起,所有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含山县、和县、雨山区政府,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盘景、中铁物资、润基、铁鹏、乌江、海螺、石溪野等水泥生产企业)

4.其他工业炉窑及燃煤锅炉治理。2014年底前,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除尘设施建设改造。2015年底前,马钢嘉华、中天、长江等微粉站燃煤炉窑开展清洁燃料,不能稳定达标的实施脱硫脱硝建设;国星生化淘汰8台燃煤锅炉,改由当涂发电厂集中供热;扩大万能达公司集中供热覆盖面积。和县化工园区建设集中供热工程,替代现有燃煤锅炉,淘汰华星化工等燃煤锅炉;开展含山县林头镇铸造企业集中整治,取消燃煤炉窑,开展清洁化改造。到2017年,园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电厂供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责任单位:马钢嘉华、中天型材、长江微粉、国星生化、当涂发电、万能达发电、华星化工)

5.工业、物流粉尘治理。建设和改造混凝土搅拌站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马钢公司、长钢公司及燃煤电厂要加强厂区、运输廊道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

尘抑尘措施。马鞍山港口集团、长江港、天顺港、金星港口、马钢、燃煤电厂等港口码头,马钢利民、佳乐物流、森隆物流等物料堆场、储煤场要落实防风抑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市港航管理局。责任单位:马钢公司、长钢公司、皖能发电公司、万能达发电公司、当涂发电厂、马鞍山港口集团、金星港口、马钢利民、佳乐物流、森隆物流)

(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6.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发展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以智能公交建设为载体,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系统。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加快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中石化马鞍山分公司、中石油马鞍山分公司) 8.强化机动车排气检测。加强市区、含山县、和县和当涂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管理,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市、县成立机动车尾气监管机构,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2015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快冒黑烟车辆移动遥感监测系统建设。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7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含山县、和县、当涂县政府)

9.综合施策淘汰黄标车。尽快制定《马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明确我市高耗能、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的补贴奖励政策。公安交警部门要立足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将黄标车限行管理工作列为日常路面管理的主要内容,严格依法查处。同时,严把车辆检验登记和转入关,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一律进行强制报废。2014年底前,制定市级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城市机动车过快增长,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2015年底前,黄标车限行区域覆盖主城区及县城所在地,全社会黄标车全部淘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含山县、和县、当涂县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0.发展新能源汽车。支持新增公交车使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鼓励政府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按统一规范标准配备安装充电设施。鼓励电网公

司、投资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与维修、电池维护与回收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马鞍山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招管局、马鞍山供电公司、中北巴士公司)

11.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中石化马鞍山分公司、中石油马鞍山分公司)

(三)防治扬尘污染。

12.严格工地扬尘管理。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开展建筑施工、拆迁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筑及拆迁工地要在开工前制定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易扬尘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征管局、市重点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

13.减少道路运输扬尘。增加城市道路洒水频次,限制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安装渣土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严格实施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牵头单位:市市容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

14.开展矿山扬尘管理。矿山开采、石料加工应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实现绿色开发。开展矿山运输车辆GPS定位管理,实施密闭运输,开展道路硬化,实施道路保洁。强化马钢集团、长江矿业、小南山等矿山尾矿、排土场、堆场管理,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加大关停矿山整治力度。加快废弃工矿生态复垦和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市容局、马钢集团公司)

15.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执行《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加强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日常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有关开发园区和新区)

16.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加大环山、环湖退让力度,严格控制超高建筑,新建改造街头游园,新增城市绿道,让城市融入大自然,着力塑造山水园林城市风貌。深入推进“三线三边”环境综合整治,清除垃圾和弃土,加强绿化改造提升,建设宁芜铁路、205国道沿线等防护林带(城区范围内),形成城区与工矿区的有效隔离。

(牵头单位:市文明办、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市容局,各县区、开发

园区和新区)

(四)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17.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加强星马专汽、华菱重卡、马钢彩涂板厂、和菱包装、科达机电、海德化工等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厂喷涂污染控制,建设回收及处理装置,严禁露天喷涂。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肥料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星马专汽、华菱重卡、马钢彩涂板厂、和菱包装、海德化工、科达机电等企业)

18.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出台《餐饮油烟管理办法》。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依托马鞍山数字化城管系统,强化城市中心城区露天烧烤油烟管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

(五)防治垃圾、秸秆燃烧污染。

19.加强垃圾禁烧管理。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容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市工商局)

20.加强秸秆禁烧管理。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市、县、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 (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21.推进禁燃区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150平方公里禁燃区建设,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和博望区划定县区禁燃区,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市城投集团)

22.发展清洁能源。建设光大含山生物质发电、光大垃圾发电、龙源15万千瓦风能发电等新能源开发

项目。加快西气、川气东输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天然气管网覆盖率,加快天然气替代高污染燃料工作。支持科达洁能清洁煤技术转化和利用,围绕“一链一基地四园区”发展规划,加快清洁煤使用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市容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含山光大、安徽龙源、港华燃气、科达洁能等企业)

23.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控制其过快增长势头。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鼓励焦炉气综合利用,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到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3%以上。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加快现役燃煤机组技术改造,提高大容量、高参数、节能环保型机组比重。到2015年,火电供电企业平均煤耗下降到每千瓦时310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7.65%以下。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马鞍山供电公司,各重点企业)

2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到2015年,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 (七)调整产业结构与优化空间格局。

25.优化空间格局。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完善各类专项规划修编,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红线,强化城市形态和空间管控,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合理城镇开发边界,走内涵发展和品质提升之路,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2017年底前,有序推进位于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各区、慈湖高新区)

26.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积极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慈湖高新区创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雨山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做大做强铁基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链,重点扶持重型装备、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节能环保及绿装建筑等主导产业发展。围绕“一链一基地四园区”发展战略,优化主城区产业布局,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 (责任单位: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及各工业园区) 27.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能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硬约束作

用。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017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等。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按照优化结构、提升水平、绿色发展的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依法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严防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

28.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坚持节能环保准入制度,新上项目的能效、环保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同规模领先水平。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所有新、改、扩项目必须履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29.积极发展环保产业。着力推进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以科达洁能清洁煤技术为龙头,大力发展清洁能源装备及产业发展;以中冶华天、马钢欣创为依托开展脱硫、脱硝、高效除尘等环保产业发展,形成对外工程建设总包和设施委托运营。鼓励中钢矿院、安工大等科研单位研究大气治理技术,开发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和服务,有效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科达洁能、中冶华天、马钢欣创、中钢矿院、安工大)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30.强化清洁生产。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

31.发展循环经济。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城镇及循环经济基地。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50%以上的国家级开发区和30%以上的省级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开发园区、新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32.调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调整为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市环保局通过抽调的方式解决,具体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任务分解、协调推进、督查考核,并对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每半月一次调度和通报。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3.定期调度推进。定期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议,统筹协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防治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定期召集各责任单位参加的重点工作推进会,专题研究推进措施,协调相关工作进度。建立每月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分析调度机制,分析空气质量变化状况和影响因素,进一步实施针对性的调度措施。 (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责任考核。

34.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4年(2014至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年度考核,纳入全市目标管理体系。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将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业,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企业要发挥治理主体作用,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确保达标排放和规范管理。

(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35.加强考核问责。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对各责任单位落实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组织部门、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约谈相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督促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政务督查目标办) (三)强化推进举措。

36.完善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控制、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等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管理办法。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认真落实脱硝、除尘电价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用水定额与超定额加价政策。

(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马鞍山供电公司、首创水务)

37.加大治理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加大对“煤改气”项目、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涉及民生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要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设立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38.严格总量控制。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完成大气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减排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39.强化执法监管。加强环境执法体系建设,强化各有关执法单位的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逐步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保持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整治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机动车尾气超标、施工工地扬尘扰民、露天垃圾焚烧等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厉打击,健全案件移送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失职渎职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市容局,各县区) 40.实施监测预警。保证现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稳定运行,含山、和县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各县区)

41.加强应急管理。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修订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各县区)

42.加强信息公开。按规定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举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和监督

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政务公开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区) (四)广泛宣传发动。

43.做好宣传教育。客观、理性地报道空气质量状况和防治工作进度,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科普知识,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共识。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广电台、马鞍山日报社)

44.倡导绿色生活。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节能环保的风尚,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鼓励和引导公众广泛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开展公共自行车租赁布点建设和运行管理,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绿色出行方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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