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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旧公园改造提升导则

2020-10-15 来源:客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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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旧公园改造提升导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基本规定 .................................. 3

2.1. 老旧公园 ........................................ 3 2.2. 老旧公园的分类 .................................. 3 2.3. 适用范围 ........................................ 4

第三章 总体改造 .................................. 4

3.1. 一般规定 ........................................ 4 3.2. 改造方法 ........................................ 4 3.3. 现状处理 ........................................ 5

第四章 重点内容 ................................... 5

4.1. 园路及铺装场地 .................................. 5

园路 ........................................... 5 铺装场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园林建筑及构筑物 ................................ 8

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游客服务中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厕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小卖部及餐饮类建筑 .............................. 9 园桥和木栈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亭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园林设施 ........................................ 9

标识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防护设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座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垃圾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电气工程 ....................................... 11

照明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播和监控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给排水工程 ..................................... 13

灌溉工程 ...................................... 13 排水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污水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其他内容 .................................. 14

4.6. 地形改造 ....................................... 14 4.7. 水体改造 ....................................... 15

水体 .......................................... 15 驳岸、护坡 .................................... 16 水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8. 种植改造 ....................................... 18

植物配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古树名木的保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 其他工程 ....................................... 19

防雷装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防灾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全面提升全市公园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服务保障能力,丰富公园功能,必须对存在安全隐患、基础设施老化、服务设施不足、园林品质下降的公园进行改造提升。为指导全市老旧公园改造提升,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老旧公园的扩建、改建、修复等工程。

1.3.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

1.4. 导则参考并整合吸纳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等标准及专项研究,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性。

1.5. 本导则的术语应按《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执行。

1.6. 公园改造提升的基本原则:

1.6.1. 尊重现状原则。充分保护利用原有地形、水体、植被、建筑等各种资源,避免在改造过程中造成破坏。

1.6.2. 以人为本原则。尊重人的使用需求,在改造中考虑不同人群的功能需求,尤其应重点考虑老年人、儿童以及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倡导公众参与改造,解决实际使用问题。

1.6.3. 系统协调原则。公园内应统筹考虑各功能区和景观区的内容、规模、交通组织、绿化特色、基础设施和防灾`避险等要素;对于位于地下的各类管线在改造中应该一步到位,暂不能到位的予以合理预留。

1.6.4. 经济节约原则。注重节能、节材,注重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并尽可能采用低维护的植物及建筑材料,达到优良的性价比和低成本运行管理。

1.6.5. 保护优先原则。保护重视历史和古树名木、大树等自然景观,对于历史保护地区的公园改造提升,要注重整体的协调统一,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及文化特征。

1.6.6. 科技创新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生态园林相融合,建立智慧园林。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1. 老旧公园

2.1.1. 老旧公园是指建成年代久远,环境质量下降,设施陈旧或破损严重,不能满足游客需求的公园。

2.1.2. 老旧公园改造是指公园因建成年代久远、环境质量下降、内部各类设施不健全、陈旧、破损严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广大游客的需求,而需要对其进行的维修和改造。

2.1.3. 老旧公园提升是指公园各项功能、文化品质、景观特色等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而需要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拓展功能、提升品质,展现特色。结合数字园林、智慧园林建设,实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2.2. 老旧公园的分类

2.2.1. 分类

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结合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公园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将老旧公园分为五类: (一)综合公园:设施齐全、内容丰富,具有游览、休憩、科研、文体及健身活动等多种功能,可为大多数入园人群的不同需求提供服务的公园。包括市域性综合公园和区域性综合公园。最低控制规模≥5公顷,适宜规模≥10公顷。

(二)社区公园:主要是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侧重开展儿童游乐、老人休憩健身活动的公园。最低控制规模≥0.5公顷,适宜规模≥1公顷。

(三)历史名园: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在一定历史时期或北京某一区域内,对城市变迁或文化艺术发展产生影响,能体现传统造园技艺且已列入历史名园名录的公园。

(四)主题文化公园:以特色主题或文化为核心内容的公园,包括主题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和游乐园等。

(五)生态公园:以原生态或低人为干扰的自然环境为特色,侧重满足市民亲近大自然的需求,兼具科普生态教育功能的公园。包括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等。最低控制规模≥20公顷,适宜规模≥50公顷。

2.2.2. 改造方向

(一)综合公园:为满足不同人群的活动需求,提供综合性服务功能。 (二)社区公园: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安静、舒适的休闲场所。

(三)历史名园:突出体现历史名园的文化氛围。

(四)主题文化公园:根据公园主题类型进行改造,着重体现公园的

主题特色。

(五)生态公园: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园现有场地进行改造利用,增加场地的活力。

2.2.3. 公园改造提升工程应融入首都文化,主要包括源远流长的古都文化、丰富厚重的红色文化、特色鲜明的京味文化和蓬勃兴起的创新文化。

2.3. 适用范围

2.3.1.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旧公园。 2.3.2. 本导则适用于性质和定位已发生改变的郊野公园。

第三章 总体改造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园的总体改造提升应根据批准的改造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区划分、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防灾避险、无障碍等作出综合改造。

3.1.2. 老旧公园总体改造应基于公园各区域目前使用人群的构成、游人的使用与活动情况,综合考虑各类活动区对公园紧邻的周边区域的干扰程度,重新调整公园的整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3.1.3. 应保留和强化使用率高的区域,并对其进行改造提升。对已经失去使用功能的区域,应撤掉已毁坏或淘汰的项目设施,根据自身特点置换成具有时代感的项目设施,形成新的功能区,满足游人的新的游憩需求。

3.1.4.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

3.1.5. 社区公园当关注老人活动区和儿童活动区的布局及规模,布局形式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要求。

3.1.6. 历史名园保护性修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应设置必要的各类防护设施,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3.1.7. 主题文化公园应该有明确的主题内容和相应的服务设施,突出科教文化宣传展示功能。

3.2. 改造方式

老旧公园的改造,可根据公园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改造与提升。

3.2.1. 整体改造

在满足设计规范及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园重新进行功能分区划

分,对园区路网进行重新设计,并提出全面综合的改造、保留及拆除方案,使公园功能、内容完备,整体风格协调统一。

3.2.2. 局部改造

在保留和延续原有景观结构和功能分区的基础上,对问题严重、矛盾突出的地段进行局部的改造。

3.2.3. 专项改造

针对地形、水体、园路及铺装、种植、园林建筑、园林构筑物、园林设施、给排水工程等专项内容进行改造。

3.3. 现状处理

3.3.1. 改造提升前必须对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3.3.2.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改造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3.3.3.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在原有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距离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的规定; 2) 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3) 不得造成积水。

第四章 重点内容

老旧公园出现的问题中,园路和铺装场地、园林建筑与构筑物、座椅、栏杆等破损情况比较严重;电力管线、给排水管线老化问题严重;安全监控系统基本缺失。针对以上突出问题,本导则将其列为改造重点内容。

4.1. 园路及铺装场地

老旧公园园路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为:道路系统不完善,部分园路存在断头路现象;部分公园人流密集处园路宽度不足;部分园路路面及路基损毁严重;路面材质过于光滑存在安全问题;部分园路未设置无障碍设施。

老旧公园铺装场地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为:活动场地严重不足;场地功能不明确,导致活动场地使用混乱;铺装场地破损严重,材质过于光滑存在安全问题;中心活动广场缺少服务设施,利用率较低;部分公园无独立的儿童活动场地,或儿童活动设施老化严重;老年活动场地功能杂乱,无动静分区,缺失无障碍设施。

园路

4.1.1. 园路改造应根据场地现状,明确道路等级,园路应按《公园

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的规定进行分级,主路应成环,全园形成完整的道路系统。

4.1.2. 园路宽度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的要求,重点地段可根据游人通行量适当加大。主园路宽度应不小于4米。对于现状被游客自发踩踏出来的“土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宜做硬化处理,色彩、材质应与周边环境统一。

4.1.3. 路面层材质宜采用环保、透水材质,如透水砖、透水混凝土等,应采用透水结构层,并满足相应的承载要求。

4.1.4. 主园路及出入口的改造应考虑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人使用,其宽度、坡度及面层材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范》(GB 50763-2012)的有关规定。

4.1.5. 园路路基损坏的,应对路基进行重新改造,路基应根据使用功能提出填料选择、压实系数、强度要求、边坡要求等,还应考虑路基排水、路基防护等内容。遇软弱及特殊路基,应作特殊处理。

铺装场地

4.1.6. 一般规定

1) 公园铺装场地的用地比例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中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场地不足的应适当增加铺装场地面积。

2) 应根据公园实际需要,重新梳理和组织场地,明确场地功能定位。 3) 面层材料选择应优先采用环保透水铺装材料,人流集中场所、车行路不应采用砂土面层。面层厚度及强度应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车行道路及停、回车场地的砖厚度不应小于50mm; ——停车场地嵌草砖厚度不应小于80mm,强度不应小于C25; ——运动场合成树脂面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儿童活动场合成树脂面层厚度不宜小于6mm; ——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应小于80mm,强度不应低于C20; ——彩色透水混凝土面层表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强度不应低于C20;

——人行道、甬路(道)、活动场地的花岗岩板材厚度不应小于30mm; ——供小型车辆通行的园路广场板材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强度不应低于30Mpa;

——地面用防腐木材面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竹材面层厚度不应小于18mm。

4.1.7. 中心活动广场

1) 中心活动广场宜结合现有场地进行改造,面积应与游人使用需求相

匹配,广场应尺度适宜。对于现状较为空旷的大广场,宜用植被做适当的分隔,形成数个尺度与游憩人群数量相适宜的活动空间。

4.1.8. 儿童活动场地

1) 应结合现状设置独立的儿童活动场地,场地宜选在公园出入口的附近,并与园内的主要游线有便捷的联通,可用植物或自然地形与外部进行隔离。

2) 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应种植有刺及有毒的植物,场地内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应保持较好的通视性,便于成人对儿童进行监护。

3) 公园中较具规模的儿童游戏场附近应提供饮水器和厕所等服务设施,尺度上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便于儿童使用。

4) 儿童游戏场地铺装的要求:

——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 5) 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6) 公园游戏设施的选择和改造必须满足《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2008)、《无动力类游乐设施技术条件》(GB/T 20051-2006)和《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B 18168-2000)的要求,同时应尺度适宜,避免儿童被器械划伤或从高处跌落,可设置保护栏、柔软地垫、警示牌等。

4.1.9. 老年活动场地

1) 应考虑动静分区,晒太阳以及棋牌活动场等相对安静区域应与健身舞场等相对热闹的场地有一定隔离。

2) 宜设置棋牌活动区,增设一定数量的棋牌桌凳设施。 3) 与公共卫生间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00m。 4) 老年活动场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4.1.10. 林下休憩空间

1) 对于林地中因游人常年活动而踩秃的绿地,宜将其改造为林下休憩空间。

2) 应采用透水、透气性良好的材料,且必须对现有大乔木留出绿地,保证植株的正常生长。

4.2. 园林建筑及构筑物

老旧公园里园林建筑及构筑物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立面破旧,功能缺失,缺乏无障碍设施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老旧公园游客服务中心面积较小,功能单一,无法满足日益增大的游客量。

厕所较少,且因年代久远破损严重,不利用游人使用。 现存小卖部及餐饮类建筑设计单一,风格与公园整体不协调。 现有公园园桥、木栈道等设施损坏严重。

老旧公园普遍缺乏亭廊等游憩设施,现有设施锈蚀破损严重。

一般规定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对有文化价值的建筑,提倡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充分体现公园陆地规模≥2hm2 时应设置公共厕所,宜设置管理建筑;原有建筑宜进行节能化改造,夏季宜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建筑内外装饰应采用节能、环保型材料,装饰材料应满足建所有园林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历史名园内文物建筑的维护、修缮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北

公园原有的历史文化特征,展现公园的特色。

陆地面积≥5hm 2 时宜设小卖部;陆地规模≥10hm2 时宜设置垃圾站。 采用屋顶绿化。 筑形式需要。

(GB 50763-2012)的规定。

京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游客服务中心

4.2.7. 4.2.8. 坦的地区。

4.2.9.

游客中心建筑应有醒目的标识和名称,建筑物附近200m范

围宜设置游客中心的引导路标。

4.2.10. 建筑外观(造型、色调、材质等)应突出地方特色,并与所在地域的自然和历史环境相协调。

根据公园规模和游人量,合理选择游客服务中心类型。 游客中心应设置在能直接进入主要景区、地质稳定、地势平

厕所

4.2.11. 游人使用的厕所应满足:

1) 面积大于或等于10 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 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厕

位比例为1∶1.5;

2) 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

3) 应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母婴使用的厕所设施,参照相关标准设计;

4) 厕所内面积指标计算:厕所每一蹲位(包括大便蹲(坐)位、小便站位、走道宽度以及其它设备等)建筑面积指标为4~9m2;

4.2.12. 应在改造中广泛应用无性别厕所。

小卖部及餐饮类建筑

4.2.13. 建筑形式需与公园整体风格相协调,设计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 16-87)的相关规定。建筑内部宜设置储藏空间及给排水系统。

4.2.14. 小卖部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4.2.15. 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建筑。

园桥和木栈道

4.2.16. 通行车辆的园桥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的有关规定。

4.2.17. 木栈道面板不应直接铺在地面上,下部要有至少2cm的架空层,以避免雨水的浸泡,保持木材底部的干燥通风。设在水面上木栈道也按照人群荷载3.5kN/m计算荷载。

4.2.18. 木栈道所用木料必须进行严格的防腐和干燥处理,含水量不大于8%,以确保在长期使用中不产生变形。个别地区由于条件所限,也可采用涂刷桐油和防腐剂的方式进行防腐处理。推荐采用塑木或人工合成的其他木材替代品。

4.2.19. 连接和固定木板和木方的金属配件(如镙栓、支架等)应采用不锈钢或镀锌材料制作。

亭廊

4.2.20. 老旧公园的亭廊等游憩设施原则上应予以保留,对于锈蚀或有危险的设施应进行加固处理以及外部装饰。

4.2.21. 新建景观亭廊的风格应与原有景观构筑物统一协调,并宜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建造,应具有避雨功能。

4.3. 其他园林设施

老旧公园普遍存在问题:

标识系统缺乏或设置不够合理;导示信息太过单一,展示内容杂乱;与公园景观不够和谐统一;没有考虑视觉障碍者的需求;标识系统无法体

现公园特色。

缺乏安全防护设施,或设施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

座椅数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游客使用需求;座椅材料不坚固耐用,破损严重;部分座椅没有树荫遮挡,夏季不适宜休息。

现有垃圾桶破损较为严重,造型较为单一,老化严重。

标识系统

4.3.1.

标识应在园区内形成系统,具有引导、警示功能,其设置应

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9部分:旅游景区》(GB/T 15566.9-2012)和《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LB/T 013-2011)的规定。园区内标识的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园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全园平面图,提供园区的综合旅游服务信息及周边公共信息;

——园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应设置道路导引牌; ——在水生植物区域的岸边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儿童活动器材、成人健身器材应设置使用铭牌; ——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戒线; ——无障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中的规定。

4.3.2. 4.3.3. 4.3.4. 4.3.5.

标识系统应综合使用平面地理图、箭头、路牌等导示方法,标识系统应该和公园的景观相配合,不同的景观应设计不同标识系统应该考虑老年人和残障人的需求,可以将文字或图标识系统应综合考虑公园logo、主色调、或者特有元素,

详细展示公园信息,规范英文使用。

的导示设施,从而达到与景观的和谐统一,增加观赏价值。

像适当放大比例,在文字(图像)旁边设置语音提示或者盲人触摸字体。 体现公园特色,具有形象识别力。休闲公园的标识系统设计要轻松活泼;儿童公园标识系统设计则要简单可爱;森林公园的标识系统要贴近自然;遗址公园标识系统则要尽量体现其人文特色。

4.3.6.

通过设置交互式触摸屏幕系统和手持向导设备以及游客自

身的智能移动设备,实现景区导航、景点辅助介绍(游客位置智能感知),同时支持景点介绍、路线、相关服务设施等信息浏览、检索。

4.3.7.

应用 GPS 技术、二维码技术构建智能解说系统,方便游人

使用。 系统通过 GPS 定位技术获取游人当前位置数据,然后与存储的景点数据进行循环匹配或者游人扫描二维码标示牌,启动相应的导游解说。 同时系统还可以为游人提供所处位置的实时动态显示,景点预览,游览路

线记录与回忆功能。 通过 GPS 技术无线数据传输可以进行游人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位置及行进情况。

防护设施

4.3.8. 于 1.05m。

4.3.9.

儿童活动场栏杆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

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110mm。

4.3.10. 装饰性护栏、示意性护栏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不得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 400mm;围栏、栅栏应采用透空、半透空形式。

游人活动场所边缘临空高差大于 700mm 处,应设防护设施;

防护设施应坚固、耐久,并能承受规范规定的荷载,防护设施高度不应小

座椅

4.3.11. 园椅、园凳的设置宜考虑游人量,设置位置应方便游人使用。 4.3.12. 对破旧座椅应全面更换,并优先采用耐久材料;木材应作防腐处理,座椅转角处应作磨边倒角处理。

4.3.13. 室外座椅(具)的设计应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普通座面高38~40cm,座面宽40~45cm,标准长度:单人椅60cm左右,双人椅120cm左右,3人椅180cm左右,靠背座椅的靠背倾角为100°~110°为宜。

4.3.14. 新增的座椅应放置在有遮荫的地段,可在大树下设置围合式树池座椅。

垃圾桶

4.3.15. 对破旧垃圾桶应全面更换,宜采用分类垃圾桶,应美观、卫生、耐用,并防雨、阻燃。

4.3.16. 垃圾桶一般可设在道路两侧和饮食、小卖、休息及公园出入口附近的位置,宜50m左右设置一处垃圾容器,中心广场、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处宜。

4.3.17. 设置智慧保洁系统,利用传感器为垃圾箱设置容量阈值,超出容量阈值信息数据自动上传信息处理平台, 定位技术精确获取垃圾箱位置,信息处理平台综合数据分析、统筹安排,及时指定就近保洁人员处理,保证环境卫生质量。

4.4. 电气工程

老旧公园在建园之时大多照明系统不完善;电力能源未使用环保的清洁能源;所使用的灯具多为非节能的普通产品,且损坏严重;线路敷设杂乱无章,给游人造成安全隐患;部分室外电气设施外露,影响公园景观效果。

部分老旧公园无广播及监控系统;有些监控系统老化严重,无法实现良好的监控效果;监控点位设施不合理且密度不足;音箱等设施设计单一,无文化特色。

照明工程

4.4.1. 4.4.2. 4.4.3. 4.4.4. 4.4.5. 加以遮挡。

4.4.6.

有条件的公园建议设置智能照明系统,通过设置在公园内部

的各类光感应器及视频设备实时监测公园内部光照数据和游人密度分布数据,经信息处理平台分析判断, 远程自动控制灯光明暗,人多灯亮,人少灯暗;光线不足自动补充,光线充裕自动关停;减少能耗,节电节能。

老旧公园的电力系统改造应根据公园现有实际使用情况完园内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鼓励采用太阳能、风照明灯具宜采用节能灯,应少设置装饰性照明,灯具造型应电力线路及主园路的照明线路宜埋地敷设,线路敷设应符合室外变压器和配电箱应在相对隐蔽地带,同时符合安全、便

善照明系统,并考虑未来公园发展。 能等清洁能源为园内照明等设施提供电力。 与环境协调。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的规定。

于维修的要求。对于现有配电箱等电力设施可以通过植被或者装饰构件等

广播和监控系统

4.4.7.

老旧公园已有广播和监控系统,应根据使用年限,定期检修;

并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点位;没有广播、监控等系统的,应增设广播和监控系统,宜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合理布局。

4.4.8.

设置智能监控系统,可通过 360°视频监控设备以及高清摄

像机拍摄的图片对公园绿地现场进行实时监控, 对游人分布及游览行为进行远程查看, 游憩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及危险时, 系统就会启动园区应急救援系统,及时抢救处理。

4.4.9. 出入口;

2) 主要通行道:包括交通干道、路口、重要桥梁等; 3) 周界围墙;

4) 人员聚集场所:包括广场、游乐设施、大型喷泉、重要驳岸和水面等;

5) 停车场;

监控系统监控点位宜主要在以下区域设置:

1) 出入口:包括公园人行、机动车和自行车出入口,以及各功能建筑

4.4.10. 历史名园音箱外形可结合历史元素改造,体现历史文化特色。

4.4.11. 音箱放置位置一般应相对隐蔽,保证声源能均匀、柔和,避免高音喇叭强音广播扰民。

4.5. 给排水工程

部分老旧公园植物浇灌采用人工漫灌的方式进行,效率低下且浪费资源。

部分老旧公园未设置排水管道,排水困难;大部分排水系统出现严重老化,出现给水管破裂以致大量漏水的现象;绿地雨水消纳系统不健全。

老旧公园大多不具备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水体质量较差。

灌溉工程

4.5.1.

灌溉以喷灌为主,可采用微喷、滴灌、精准灌溉等技术。对

园内的珍贵植物以及需特殊养护的植被,采用精准灌溉技术。通过计算机的智能控制,按照不同园林植被的生长习性与需水规律,适量、适度、适时的进行浇灌。

4.5.2. 4.5.3.

喷灌或滴灌设施应分段控制,喷灌改造应符合《喷灌工程技景观给水一般用水点较分散,高程变化较大,通常采用树枝

术规范》(GB 50085-2007)的规定。

式管网和环状式管网布置。管网干管尽可能靠近供水点和水量调节设施,管道可沿道路边沿在绿地中铺设,不宜埋在铺装地面之下。

4.5.4.

在成熟且较密的片林种植区以及其他不适宜采用喷灌技术

的局部区域,可采用人工快接阀的方式。

排水工程

4.5.5. 4.5.6. 4.5.7.

绿地中的雨水排放宜以自然排水为主,必要时采用管渠、渗室外给排水管宜用UPVC管,室内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及要充分利用地形,采取拦、阻、蓄、渗、分、导等方式处理

井等排水方式。

铝塑管等给水管,优先选用离心式水泵,采用潜水泵的必须严防水下漏电。 公园雨水,注重公园绿地保水保湿。与天然河渠相通的雨水口,应高于河渠常水位线,以利于雨水排放。可根据现状,采用建造下凹绿地及雨水蓄积池等设施以消纳与利用雨水。

污水处理

4.5.8. 4.5.9.

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也可建地埋式污水处绿地周围无市政污水管道的,宜在绿地中安装生态污水处理

理设施,出水达到《国家地表水排放标准》,不得随意排放。

设施,将污水处理达标后作为灌溉。

4.5.10. 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应地表排放,不应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深入地下。

4.5.11. 鼓励建设雨水花园,通过植物、沙土的综合作用使雨水得到净化,并使之逐渐渗入土壤,涵养地下水,或用于绿化灌溉。

第五章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包括地形改造、水体改造、种植改造和其他工程。

5.1. 地形改造

老旧公园地形普遍存在的问题:地形过陡,存在水土流失的情况;部分绿地坡度过缓,容易积水; 部分栽植土厚度较浅,无法满足植株的长期生长;公园地形与城市内涝防治系统衔接不足。

5.1.1. 现状坡度大于土壤自然安息角的地形,可适当减小地形的坡度,以免出现自然滑坡,必要时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等工程措施。土壤的安息角见下表:

表1 土壤安息角

土壤名称 黏土 砾石 砂,干燥的 砂,潮湿的 壤土,干燥的 壤土,潮湿的 安息角 35° 35° 25° 37° 32° 37° 含水量介于5% ~30 %间 《园林绿地工程建设规范》(DB11/T 1175—2015)

备注 含水量小于5% 含水量介于5% ~30 %间 5.1.2.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层厚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2 园林绿化种植土壤土层厚度要求 植被类型 乔木 灌木 竹类 多年生花卉 一、二年生花卉 草坪植物 深根 浅根 高度≥50cm 高度<50cm 土层厚度 ≥200cm ≥100cm ≥60cm ≥45cm ≥50cm ≥40cm ≥30cm ≥30cm 《园林绿化种植土壤》(DB11/T 864—2012)

5.1.3. 对于公园中过于平坦而易积水的区域应适当改造地形,以满足自然排水的坡度要求,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3 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

地表类型 草地 运动草地 栽植地表 铺装场地 最小坡度 1.0 0.5 0.5 0.3 最适坡度 1.5~10 1 3~5 — 5.1.4. 宜利用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小型、分散式低影响开发设施等海绵城市技术消纳自身径流雨水。

5.1.5. 应综合考虑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地形改造应宜与城市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在明确周边汇水区域汇入水量,提出预处理、溢流衔接等保障措施的基础上,通过平面布局、地形控制、土壤改良等多种方式,尽量满足周边雨水汇入绿地进行调蓄的要求。

5.1.6. 应根据相关规划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要求,确定公园汇水容积,合理设置下沉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等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面积及深度,充分发挥绿地的渗透、调蓄和净化功能,参照《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 685—2013)中相应计算方法。

5.2. 水体改造

老旧公园水体由于建设年代久远,水体循环不利,水质通常较差;景观水体淤积严重。景观水体与驳岸较为生硬,且开裂、破损较为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部分公园水深过深,不符合规定,部分岸边未设置安全提示标志。

水体

5.2.1. 对老旧公园应首先进行水质监测,水质应符合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中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的规定。为保证水体水质,可采用生物处理、物理处理等水处理措施。

表4 公园水体水处理方法

分类名称 物理定期换水 工艺原理 止水体变质和富营养化发生。 适用水体 同类型的水体。 稀释水体中的有害污染物浓度,防适用于各种不向水体中补充氧气,以保证水生生适用于较大型法 曝气法 分类名称 工艺原理 物所需氧量,同时搅动水体达到水循环,曝气方法主要有自然跌水曝气和机械曝气。 适用水体 物生命活动和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机水体。 格栅-过滤-加药 化学法 格栅-气浮-过滤 格栅-生物处理-气浮-过滤 生物法 种植水生植物 养殖水生鱼类 通过机械过滤去除颗粒杂志,降低适用于水面面浊度,采用直接向水中投化学药剂,积和水量较小杀死藻类,以防止水体富营养化。 的水体。 通过气浮工艺去除藻类和其他污染适用于水面面物质,兼向水中充氧曝气。 积和水量较大的水体。 在格栅-气浮-过滤工艺中增加生物适用于水面面处理的工艺,技术先进,处理效率积和水量较大高。 的水体。 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将生态系统适用于观赏性结构和功能应用于水质净化,充分水体 利用自然净化与生物间的相克作用和食物链的关系改善水体。 5.2.2. 水体应及时进行清淤,以保证水体蓄纳雨洪的能力。

5.2.3. 公园水景的水供给应主要来源于自然的雨水收集、周边生态系统的地下渗透水和经处理达到地表景观水质标准的中水。应做好雨水收集量的计算依据及雨水收集的处理方式,同时应考虑水体在缺水时从周边水体调水的处理措施。

驳岸、护坡

5.2.4. 应根据公园的地形、水面的大小,水体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等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类型的驳岸。

表5 公园水体驳岸类型及其适用性

驳岸类型 石砌 驳岸 主要适用场所 外的其他公园水体 干砌块石驳岸 各类类型水体 山石驳岸 景观特色 景观较为呆板,水陆之间无生态联系。 驳岸坚固抗冲刷性强,水陆之间有生态联系。 古典园林或自然式驳岸坚固抗冲刷性强,景公园水体的水岸 观较为自然优美,可以模浆砌块石驳岸 除中国古典园林以驳岸坚固抗冲刷性强,但拟自然岩石的水岸。 钢筋混凝土驳岸 钢筋混凝土水池 驳岸坚固抗冲刷性强,但景观较为呆板,水陆之间无生态联系。 木(竹)桩驳岸 复合式驳岸 (块石+植物+山石) 小型水面、生态型的驳岸坚固抗冲刷性一般,水岸 各种类型水体 景观也较为自然生态。 驳岸坚固抗冲刷性一般,增加了固土防冲刷的植物和置石,景观较为优美和自然。 5.2.5. 应根据公园的现状地形、水面形态、功能需要,合理改造护坡。

表6 公园水体护坡类型及其适用性

护坡类型 草坪护坡 适用场所 水体边有较大的缓止水体,冲刷弱。 适于水流较急的水块石护坡 体,抗冲刷能力强。 8%~50% 浆砌块石护坡生态性较差,阻断了水陆之间的生态联系,但干砌块石护坡仍能保持水陆间的联系。 混凝土块护适于水流较急的水坡 体,抗冲刷能力强。 水体边有较大的缓卵石砂石护坡 坡地,水流较缓或静止水体,需模拟滨海3%~8% 或滨江沙滩礁石的景观。 5.2.6. 驳岸及护坡改造建议采用新型的生态材料,包括生态混凝土块、生态袋等,工艺技术及适宜坡度范围应参见新型的材料的技术要求。

8%~50% 生态性较差,阻断了水陆之间的生态联系。 生态性较好,水岸动植物生长良好。 坡度范围 生态性能 生态性较好,水岸动植物生坡地,水流较缓或静3%~20% 长良好。 水深

5.2.7. 无护栏的水体在近岸 2m 范围内,水深不宜大于 500mm,驳岸距水底落差不宜大于 700mm。

5.2.8. 缓坡驳岸在近岸 5m 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 700mm,且不得

出现陡降;水深大于 700mm 时,应设置警示标识。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

5.2.9. 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5.2.10. 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

5.2.11. 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老旧公园的整体绿化存在问题:部分区域存在植物生长过密,没有植物生长空间,植被长势受到影响;植物搭配单一,缺少层次,缺乏季相变化,整体植物景观缺乏特色;部分植物土壤板结、活性不足,植株长势弱;个别速生树种老化,濒临死亡。

部分古树名木缺乏保护措施,破坏严重。

5.3. 种植改造

植物配置

5.3.1. 全面梳理现状植被资源,调整不合理的植物配置,应将过密的植株移栽在园内其他区域,打开林窗。水生植物时应避免过密、过满,在后期管理注意定期疏除。

5.3.2. 林下应铺耐荫的草坪或地被植物,树池表面应有覆盖物,避免露土。

5.3.3. 利用乡土植物和公园主题树种来凸显公园特色,充分传承公园在规划之初的文化定位。

5.3.4. 植物栽植或播种前,场地原土应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园林绿化种植土壤》(DB11/T 864—2012)中第 5.2 条的规定,检测后的种植土壤理化性质应符合 《园林绿化种植土壤》。当现状原土不能满足规定时,应进行土壤改良或更换。

5.3.5. 新栽植物应选择适合北京地区气候条件的地带性植被为主,以自然姿态展示植物的形态美,减少使用需修剪造型的植物类型。

5.3.6. 新栽植物落叶大乔木胸径不宜小于 8cm,不应大于 20cm,落叶小乔木地径不宜小于 5cm,不应大于 13cm,常绿乔木高度不宜低于 3.5m,不应高于 8m,成片栽植的乔木规格可适当减小。

5.3.7. 设置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传感技术、 3S 技术 ( RS 、 GPS 、 GIS )、无线射频识别技术( RFID )等实时采集公园内的温度、湿度、风力、降雨量、病虫害等基础数据,为公园植物的养护管理提供依据。

古树名木的保护

5.3.8. 对公园植物景观的改造应注重对古树名木、纪念林、特色树

种、大树和原有植物群落的保护利用,丰富公园环境的文化内涵。

5.3.9.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古树树冠垂直投影外延3m范围。

5.3.10.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5.3.11. 保护维护古树名木周围环境,不得设置危害古树名木的水、气等设施。

5.3.12. 改造应提出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为古树名木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5.4. 其他工程

存在问题:古树名木、园林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未按有关标准执行;老旧公园基本没有完善的防灾避险设计与相关设施。

防雷装置

5.4.1. 高大、孤立的古树名木应设置防雷装置。古树名木防雷装置的设置应按照《古树名木雷电防护技术规范》(DB11T1430-2017)执行。

5.4.2. 园林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防灾工程

5.4.3. 公园改造提升应严格遵从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确定的本公园防灾避险功能要求与建设控制指标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完善并提升城市绿地系统的防灾避险功能。

5.4.4. 滞留2日以下的紧急避难绿地,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大于1m2;滞留2~10日的紧急避难绿地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4m2。固定避难绿地和中心避难绿地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10m2。

5.4.5. 公园绿地承担应急避险功能的区域应远离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以减少次生灾害的影响。

5.4.6. 公园绿地承担应急避险功能的区域应与周边高层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因建(构)筑物倒塌产生的威胁。

5.4.7. 充分协调公园绿地的应急避险功能与常态功能,合理划分公园绿地的灾时功能分区,明确应急篷宿区的范围。

5.4.8. 应急篷宿区宜布置在地形、地基条件良好的地区,避开排水困难、地基软弱的地段以及挖填的交界处,应急篷宿区坡度宜控制在 7o(约 13%)以下。

5.4.9. 园内避险、救援通道走向应明晰,应能够顺畅到达园内所有

应急避险区域。

5.4.10. 作为避险、救援通道路面宽度宜大于 4m。

5.4.11. 应急篷宿区和应急停机坪不宜设置在低洼地区或低洼区域内,应保证良好的排水,地面表层材料应选择防火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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