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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真我”到“良知”——牟宗三关于“良知”本体的建构

2021-03-10 来源:客趣旅游网
由“真我’’到“良知"术 ——牟宗三关于“良知”本体的建构 程志华 (河北大学哲学系,河北保定071002) 摘要:现代新儒家作为一个阵营,重要特征之一是重视本体论建构。牟宗j由海德格尔的“基本存有 论”人手,通过讨论康德关于“我”的含义,区分了以“真我”为核心的“三个我”。进而,他将“真我”与“良 知”沟通,最终确立起“良知”的本体地位,为其“道德形上学”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牟宗三;“真我”;“良知”;本体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0)06—0058—07 作为熊十力的亲炙弟子,牟宗三对熊十力的 心性儒学评价颇高。他说:“先生(熊十力——引 者)文化意识之强,族类意识之深,盖鲜有伦比。 论”,故它可“为形上学之奠基”l3¨45 。然而,牟宗三 认为海德格尔的“基本存有论”根本不可能建立 起来,因为它存在着四个方面的缺陷:其一,方法 “不通透”。海德格尔继承了胡塞尔的现象学方 法,但现象学方法并不规定哲学研究的对象“是 什么”。所以,虽然海德格尔“存在”的进路恰当, 彼以其丰富之思想,精熟之义理,宏大之悲愿,直 将生命贯注于古往今来。而孔孟之教,宋明之学, 亦正因之而苏筵活转于今日。”_】 熊十力以心本 体为基础的理论建构,不仅使他“继往圣”,传承 了孔孟之教和宋明之学.而且“开来学”,使得整 个儒学“苏 活转”,有了新的生机。受乃师的影 但由于方法方面的“不通透”.故不能建立起“基 本存有论”。其二,海德格尔犯了“形上学误置之 错误(the fallacy of misplaced metaphysics)”_3_蝴删。 海德格尔没有遵从康德的“超越的形而上学”宗 旨,把形而上学建立在人的内在领域中,建立在 “此在”的存有论的分析基础上。因此,如果视海 德格尔的“基本存有论”为形上学,也只能是“内 在形上学”或“经验的形上学”。而不是“超越的形 响,牟宗三亦建立起自己的本体论。不过,牟宗三 的本体论并非对熊十力本体论机械地“照着讲”, 而是有自己辩证的观解以“接着讲”。他说:“熊先 生之辨解,由于其所处之时之限制,不必能尽谛 当,然要而言之。彼自有其真也。吾兹所述者,亦 只承之而前进云耳。”l2_l 在继承熊十力思想的基 础上.牟宗三建构起一个完整而严密的“道德形 上学”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便是“良 上学”。其三。海德格尔无法通过“时问”概念来了 解存在,进而建立起“基本存有论”。海德格尔借 用“时间”“来表示人在现实存在上表现其真实的 知”本体论 人生有发展奋斗的过程”[3 3镪,这有其合理之一 面,但由于他割断了人生的时间性与超越的实体 或理境的联系,因而“基本存有论”并不能由此建 立。其四,海德格尔把人的存在看作是有限的。牟 牟宗三对于本体的建构是从讨论海德格尔 宗三认为,虽然人的感性与知性是有限的,“但通 的“基本存有论”开始的。“基本存有论”这一概念 来源于海德格尔,是指作为基础的、核心的“存有 ,过一超越的无限性的实体或理境之肯定,则人可 取得一无限性,因而亦可以是创造的”[3]472 基金项目:河北省2009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09BZXO01) 作者简介:程志华(1965一),男,哲学博士,河北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儒学和中西比较哲学。 58 由“真我”到“良知” 那么,何以“通过一超越的无限性的实体或 理境之肯定”,人可取得一“无限性”呢?这实际上 涉及到中西哲学在“超越”问题上的差别,而这种 差别表明,在中国哲学,人的“无限性”和“创造 性”是不成问题的。牟宗三认为,西方哲学所谓的 “超越”是一神论,而且这一神论是“二元论”。然 而,中国哲学之“超越”却非独立于自然界之外, 它也不是一神论。牟宗三主张用“作用”作为中介 概念而不是“动因”概念来描述“超越”。因此,他 有论” 他说:“我由康德的批判工作接上中国哲 学,并开出建立‘基本存有论’之门,并籍此衡定 海德格建立存有论之路之不通透以及其对于形 上学层面之误置。”[3 3 牟宗三认为,依着中国哲学 的资源和智慧,“基本存有论”必然从“本心”、“道 心”或“真常心”处建立。他说:“北宋前j家(指周 敦颐、张载、程颢——引者)所体悟之道体、性体, 以至仁体、心体,皆(1)静态地为本体论的实有, (2)动态地为宇宙论的生化之理,(3)同时亦即道 认为,在中国哲学,“超越”存在于人类世界。而 且,这种超越性表现为“心”的不断的、积极的创 造新的价值,而不是简单地重复和实现一神论给 人类规定的东西。因此,人的本体和品格是一个 不断展开的、创造的过程,它促进了变化,也受这 种变化的影响。这里,牟宗三是将天道、天命与人 的创造性规定为“创生不已之真几”。或不受限制 的“创造性本身”。很显然。人在现实上虽是有限 的存在,但由于具有此“创造性”,故可得一“无限 性”。牟宗 说: 西方人性论中所谓人性Human nature. nature之首字母n字小写.其实它就是自然 的意思,而且恒有超自然(Super nature)与之 相对。此超自然始有超越的意味.它属于神 性而不属于自然世界(Natural world) 西方 哲学通过“实体”(Entity)的观念来了解“人格 神”(Personal God),中国则是通过“作用” (Function)的观念来了解天道,这是东西方 了解超越存在的不同路径。……(在中国哲 学)反观天道、天命本身,它的人格神意味亦 已随上述的转化而转为“创生不已之真几”. 这是从宇宙论而立论。此后儒家喜言天道的 “生生不息”(《易・系》语),便是不取天道的 人格神意义。而取了“创生不已之真几”一 义。如此.天命、天道可以说是“创造性的本 身”(Creativity itself)。然而,“创造性的本身” 在西方只有宗教上的神或上帝才是 _41。 虽然牟宗三批评了海德格尔的“基本存有 论”,但牟宗三并不否定“基本存有论”本身,只是 不赞成海德格尔建立“基本存有论”的理路。牟宗 三认为,要解决海德格尔的问题,必须依从中国 哲学的资源和智慧,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基本存 德创造之创造实体。所以既是理,亦是心,亦是 神,乃‘即存有即活动’者(活动,就是能引发气之 生生、有创生性而言)。”】5 这些内容是中国哲学 独具而西方哲学所不具者。顺此理路.牟宗三提 出了其“基本存有论”的基本框架:本心、道心、真 常心是“体”,实践而证现这实有体是“用”,成圣、 成真人、成佛以取得实有性是“果”。这一基本框 架大致可以“体”、“用”、“果”三个概念来反映。他 说: “基本的存有论(fundamental ontology)” 就只能从本心、道心、或真常心处建立。本 心、道心、或真常心是“实有体”;实践而证现 这实有体是“实有用(本实有体起用)”;成 圣、成真人、成佛以取得实有性即无限性,这 便是“实有果”(本实有体起实践用而成的 果)。体、用、果便是“基本存有论”底全部内 容 [3]448—449 可见,牟宗三“基本存有论”之核心是作为 “实有体”之“本心”、“道心”或“真常心”。而就哲 学的意义来看,无论是“本心”、“道心”,还是“真 常心”,它们都是“我”之“面相”。因此.牟宗三之 “基本存有论”实际上是以“我”为核心的。在这样 一种逻辑下,牟宗三讨论了“我”的内涵及其层次 结构。不过,他对“我”的讨论是从对康德“我”的 澄清开始的。在康德,“我”有三重内涵:“统觉 我”、“感应我”和“内感我”。所谓“统觉我”,指由 “统觉的综合统一”所意识到的“我”。“统觉的综 合统一”是一切客观性的最高条件,凡是不能统 摄在这种统一性之下的东西都不能成为知识的 对象。因此,“统觉我”又叫“先验的统觉”、“客观 59 弘淮端蝗2010.6 的统一”或“自我之意识”。所谓“感应我”,是指 “我自体”、“真正的自我之知识”、“对象之玄学的 规定”,它所追问的问题是:“这个正在进行认识 的主体怎么从他的内在‘范围’出来并进入‘一个 不同的外在的’范匍,认识究竟怎么能有一个对 象,必须怎样来设想这个对象才能使主体最终认 识这个对象而且不必冒跃人另一个范围之险? ……认识究竟如何从这个‘内在范围“出去’.如 何获得‘超越’?”_6 所谓“内感我”是“通过感触 的内部直觉所觉的 t7象,如果这些 12,象贯穿起来 亦可以成一个‘我’,则此我便是一个构造的我 (此与认知主体之为架构的我不同),或组合的 我”[31234 “内感我”也称“经验的统觉”和“主观的 统一”。概而言之,“统觉我”是“认知主体”,是“认 知我”;“感应我”是“创造性”,是“物自身的我”: “内感我”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我”,是“现象我”。 在康德,“认知我”、“现象我”与“物自身的 我”i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认知我”只是 一种单纯的“思维”,而非“直觉”;“现象我”虽是 一种“直觉”,但它只可以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 本体:“物自身的我”是真正的“自我之知识”和 “对象之形而上学的规定”。不过,虽然这i者之 间有如此原则性不同,但它们之间却是“一体不 分”或“原始互属”之关系。具体言之,“三者只是 同一个“我”对应不同的对象作用而有不同罢了。 或者说,“三我”只是同一个“我”之不同的“面相” 而已。对此,牟宗 解释说:“依此,我有三个面 相.由统觉所表示的(所意识到的)是单纯的我 在:依感触直觉,则为现象;依智的直觉,则为物 自身。同只是这同一个我也。” 卫 也就是说,康德 “由统觉所意识到的‘自我’就只是这一个我,而 且亦客观地意许其为一真体的我。以感触的直觉 知之它是现象,以智的直觉知之,它就是作为物 自身的真体,真我” 。。康德自己也解释道: 在“普泛所谓表象之杂多”之先验的综 合中.以及在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中,我 意识我自身既非所显现于我自身之相.亦非 我自体.而仅为“我在”之一事。此种“我在” 之表象,乃思维而非直观。欲知我之自身,则 在“使一切可能的直观之杂多。统摄于统觉 统一下”之思维活动以外,尚须杂多所由以 授与吾人之一定直观形相:是以我之存在虽 确非现象(更非幻相),而我之存在之规定, 则须与内感之方式一致.即依据我所联结之 杂多由以在内的直观中授与我之特殊形相, 始能发生。[ ] “ 对于康德的上述思想,牟宗三进行了讨论。 他认为,康德将“这三者只是同一个我对应表象 之之路不同而有的三个不同样相”[3 3 u.这并不恰 当,它“显然含混笼统,泯灭了许多分际”_8_ 。他 说:“康德则只就‘我思’之我(统觉底我)这一个 我说三层意义:一、只是单纯的‘我在’:二、作为 现于我而知之;三、作为‘在其自身’而知之。这便 成了j我之混漫,即,将三层不同意义的我混漫 而为同一个我之三层意义。” 3_ n“这样就无异 于表示:只是一个我(只我思之我这同一个我), 只因接近之之路不同而有三种不同的面相(至少 有这意味)。吾人以为如果如此.这未免于混漫, 有许多未安处。”l3 一牟宗三不赞同康德以“认知 我”为基础来将“我”分为三层意义。他主张,康德 作为“我”之不同“面相”的“三我”实际上是分别 的“三个我”。他说: “我思”之我之同一性,在杂多之流变中 “常住而不变”(abiding and unchanging),这 并不表示“我”这主体即是一本体之同一性。 前者只是形式我之自同性.其常住而不变只 是其形式的有(formal being) ̄.自持,亦如现 象在时间中流变而时间自身常住而不变;后 者则意许其为一本体或实体之自同性.此是 实体之真实的有(real being)之自同性……。 但一说到实体之真实的有之自同或常则必 须有直觉。如果是感触的直觉,则常住不变 是“本体”一范畴之所决定.这是基于感触直 觉上的先验综和判断.这还是关于现象的 “常”。如果相应真体之在其自己说,即与真 体相应如如而知之.则须有智的直觉以证 之,此则不须有综和。在此,……,亦可分别 地立为三个我,而不是同一个我之三而不同 的意义 [31 显然,牟宗三的意思是要把康德以“认知我” 为基础的不同“面相”之“我”进一步“拉开”,使之 成为作为“异层的异物”的“三个我”。他说:“我们 由“真我”到“良知” 的意思是想把它拉开,叫它成为异层的异物,而 分别地观之。这样,对于‘我’底不同理境当可有 是智的直觉,此即是物自身的我。”Ⅲ3 然而,尽 管“真我”既可以通过“感性直觉”视之而为“现 更清楚的了解,而其意义与作用底重大亦可有充 分的表示。这是经过康德的批判工作,推进一步 说。” z”牟宗三认为,“物自身的我”是知体明觉 象”,亦可以通过“智的直觉”视之而为“物自身”, 但它们实际上是“二层的我”:一层是“物自身的 我”的“真我层”,另一层是“现象我”的“假我层”, 而且。这两层完全是拉开的“异层的异质物”。除 之“真我”.由“智的直觉”应之,它“可以是本心仁 体,性体,良知,乃至自由意志;亦可以是心斋,灵 府:亦可以是如来藏自清净心”E3]235 236。“心理学意 义的我”是“现象我”,由“感性直觉”应之,它是 “通过感触的内部直觉所觉的心象.如果这些心 象贯穿起来亦可以成一个‘我’,则此我便是一个 构造的我(此与认知主体之为架构的我不同),或 组合的我。……由‘本体’一范畴来决定成一个现 象的我,此即是作为知识对象的我”[3]234。“统觉 我”是“认知我”,是“‘我思’之我,或统觉之我,只 是一形式的我。逻辑的我,或架构的我,它根本不 表示是一形而上的单纯本体,它是一认知的主 体”E31232,“自己无内容,只是一平板,故单纯、自同 而定常”[8]m,它处于“现象我”与“物自身的我”之 间,是一“形式的有”,由“形式直觉”应之。【1 这样, 在牟宗三.康德的“我”之不可分的三个面向就成 了三个“我”:“第一,‘我思’之我(认知主体);第 二。感触直觉所觉范畴所决定的现象的假我;第 三,智的直觉所相应的超绝的真我。”[3]22O牟宗三 还说: 关于我.我们有三层意义:一、统觉底 我:二、作为单纯实体的我;三、感触直觉所 觉的我(现象的我)而为“本体”一范畴所厘 定者,此则只是一个组构的假我。此三层各 有不同的意义,当分别说为三种我:一、统觉 底我是逻辑的我,是认知主体:二、作为单纯 实体的我是超绝的真我。此唯智的直觉相 应;三、组构的假我乃是真我之经由感触直 觉之所觉而为认知我所设立之范畴所控制 而厘定的一个心理学意义的我。[ 121 牟宗三认为:“真我可以如康德所说,以现象 与物自身视。以现象视,它就是感触直觉底对象 (经验对象)。但感触的内部直觉实觉不到它,所 觉的只是它的逐境而迁(康德所谓心之自我感动) 所现的心象(心理情态),而不是它自己。如果要 如其为一真我而觉之,那觉必不是感触的直觉,而 此两层的区分之外。在牟宗三,“真我”与“认知 我”由于其差别,其实也是两层之“异质物”。他 说:“我们很可以说统觉底我(作为思想主体的 我)与单纯的主体之为我根本不同.而且很可以 拉成为两层的异物。”_3f2帕“由思维主体到形而上的 真我乃是一跃进的遥指,由真我到此思维主体亦 有一转折的距离。此两者是异层的异质物。”[3]232 他还说:“吾人由‘我思’或‘统觉’来意识到一个 我.这个我很可能就是思或统觉之自身,思维主 体自身就是我,那些分析辞语所表示的逻辑解释 就可以表示此意:但亦可由‘我思’或‘统觉’而越 进地意识到一个‘超绝的真我’以为思维主体这 个我之底据或支持者,这样,便成为两层的两个 我。”[3 不过,这两个“二层”的划分是不同的:前 一个两层是在“存在”的意义上划分的,而后一个 两层是在“主体”的意义划分的。牟宗三说: 主体方面有此因曲折而成之两层,则存 在方面亦因而有现象与物自体之分别。对逻 辑的我言为现象、为对象;对本心仁体之真 我言,为物自体、为自在相。 。]259 这样,通过这两个“两层”的“拉开”,牟宗三 以二分的形式确立了“物自身的我”、“现象我”与 “认知我”三个“我”。不过,在这两个“两层”当中, “认知我”显得很微妙,因为它既不是“物自身的 我”之“真我层”,也不是“现象我”之“假我层” 牟 宗三说:“如果有此两层,则思或统觉自身以为 我,这个我便只是形式的我,逻辑的我,由设施范 畴以及先验综和而成的一个架构的我,这就是认 知主体之自身。这个我既不能以现象视,亦不能 以物自身视,因而既不可以感触直觉遇。亦不可 以智的直觉遇。”[3l 那么,这样一个“认知我”由 何而来呢?牟宗三认为,“认知我”是由“物自身的 我”即“真我”为了成就经验知识、经过“自我坎 61 弘淮端蝗2010.6 陷”而成的。他说:“认知我”“是横列的,非创造 的,正是人的成就经验知识的知性之所以为有限 即在此知识之必须上,吾人不说逻辑的我为 一幻结,而只说为一结构的我,由本心仁体 者,……必预设主客之对立,且由其主动地施设 范畴网以及对象化之活动而见,此认知主体之所 以为架构的。我们如果通着真我来说,此正是真 我之一曲折(自我坎陷),由此曲折而拧成这么一 之一曲而成者(曲是曲折之曲,表示本心仁 体之自我坎陷)。如是,两者有一辩证的贯通 关系。[3]259 个架构的我(认知主体)。其所以要如此,正为的 要成经验知识(闻见之知)。”[3]233既然“认知我”是 “自我坎陷”是牟宗二三独创的一个重要概念。 对于这一概念,牟宗三形象地用平地起土堆譬 由“物自身的我”经“自我坎陷”而来的,那么,它 并不是“真实的我”。或者说,在整个“三我”的系 统中。“认知性”并不居于独立的一层。而只是“真 我”之附属层。牟宗三说: 我们普泛说的“我”,可分为三方面说, 即:一、生理的我;二、心理的我;三、思考的 我(Thought=Logical self)。……此上一、二、 三项所称的我,都不是具体而真实的我。 牟宗三认为,“认知我”实际上完全是“假 我”.因为它“有”而不“在”,只是“知体明觉”之 “真我”“坎陷”而成的,在根子上它自己不能保证 自己的存在。牟宗三说:“‘思维我实有’虽然有 ‘在’底意义,但是这个‘在’却只是不决定的 ‘在’.只是‘在’于思想,‘在’于知性,而不是‘在’ 于直觉。这如果照现在看,这只能说‘有’,而不能 说‘在’ ”[3]227因此,“主体是认知的主体:若说 ‘我’,这个我亦可说是假我,形式的结构我,若通 着真我说.是由真我经由一曲折的坎陷而成的, 故是有限的”[3 3糯。然而,这里的问题是,“物自身 的我”是如何“开出”“认知我”的呢?依着牟宗三 的思路,此问题即是“真我”如何“下贯”的问题, 或“真我”如何“自我坎陷”的问题。在牟宗三,“真 我”是“明觉之感应为物”。它全然是“物自身”意 义的:“认知我”则全然被封限于现象界,是“意之 所在为物”,因此,“真我”和“认知我”之间没有内 在的联结。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办呢?牟宗三说: 吾人不能只依智的直觉只如万物之为 一自体(在其自己)而直觉地知之,因为此实 等于无知.即对于存在之曲折之相实一无所 知.如果,则本心仁体不能不一曲而转成逻 辑的我,与感触直觉相配合,以便对于存在 之曲折之相有知识。此即成功现象之知识。 62 喻:“知体明觉是平地。无任何相。如视之为‘真 我’,则真我无我相。而此凸起的认知我是土堆.故 此我有我相。此有我相之我是一形式的有。”[8]n 关于“坎陷”的含义,牟宗三解释道,“坎陷”含有 “下落”、“逆转”、“否定”诸义。故而,“自我坎陷” 可理解为“真我”通过自我否定“转而为逆其自性 之反对物”l9l6 。这个由“真我”逆转出来的“反对 物”就是“认知我”。那么,“真我”为什么要“自我 坎陷”呢?牟宗三认为其目的在于成就经验知识, 他说:“知体明觉之自觉地自我坎陷即是其自觉 地从无执转为执。自我坎陷就是执。坎陷者下落 而陷于执也。不这样地坎陷,则永无执,亦不能成 为知性(认知的主体)。它自觉地要坎陷其自己即 是自觉地要这一执。 _l盯在牟宗三,“真我”是“与 物无对”的,为了认知现象界,需要“开显”一个 “架构”的“认知我”;此“开显”是“真我”之主动 的、自觉的“下落”和“坎陷”,而“下落”、“坎陷”的 动力是“真我”之“辩证的发展”,即是黑格尔所谓 的“理性之诡谲”。牟宗i说:“真我”“要与自己 逆,要自我坎陷,不可一味顺。……故凡辩证的发 展,必须有此逆的一步。” 0j】叫∞ 显而易见,牟宗三在区分“二层”和“三我” 时.也讲明了“三我”之内在关联:三种“我”虽各 不相同.但最终“认知我”和“现象我”都统一于 “物自身”之“真我”:“认知我”来源于“真我”之 “自我坎陷”,“现象我”则是以“感性直觉”应对 “真我”时所起现之“我”。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 关联当中.牟宗三有意将“物自身”之“真我”的地 位凸显出来 他说:“具体而真实的我,是透过实 践以完成人格所显现之‘道德的自我’。此我是真 正的我即我之真正的主体。”I_4] ‘仁代表真实的生 命(Real life);既是真实的生命,必是我们真实的 本体(Real substance);真实的本体当然又是真正 的主体(Real subject),而真正的主体就是真我 (Real self)。”[4 不过,牟宗三认为,此一“真我” 由“真我”到“良知” 若依着西方哲学的传统是无法说清楚的;如果要 将“真我”讲清楚,非“接上”中国的传统不可。他 说: 康德顺西方的传统.名此真我为灵魂不 虽特显然于人类.而却不为人类所限,不只 限于人类而为一类概念.它虽特彰显于成吾 人之道德行为.而却不为道德界所限.只封 于道德界而无涉于存在界。它是涵盖乾坤, 为一切存在之源的。不但是吾人之道德行为 灭的灵魂,因此,只说它的实体性,单纯性, 由它而成,即一草一木,一切存在,亦皆系属 于它而为它所统摄.因而有其存在。所以它 不但创造吾人的道德行为.使吾人的道德行 自同性,以及离开外物(包括身体)的永恒自 存性,但很难说它的普遍性。吾人以为这只 是为传统所限.不是这真我底理念本自如 此。这真我亦可以是灵魂独体;亦可以是本 心仁体,性体,良知,乃至自由意志;亦可以 是心斋,灵府;亦可以是如来藏自清净心。它 并非耶教传统所能独占与制限,而且只以不 灭的灵魂说真我,未达真我之极境。这真我 在儒家如何说,在道家如何说,在佛家如何 说,这只要看他们的系统即可了解。大要以 儒家为最正大而充其极 如是.吾人这一拉 开,便可由康德的批判而接上中国的传统。 f31235-236 牟宗三这里之所以说“儒家为最正大而充其 极”,原因在于牟宗i视此“真我”即儒家之“良 知”。梁启超曾指出,康德与王阳明二人“桴鼓相 应,若合符节”,“阳明之良知即康德之真我,其学 说之基础全同”。[11】】∞梁启超此说其实也指明了 牟宗三对于“真我”与“良知”关系的认识,也就是 说,在牟宗三,“真我”就是“良知”。关于“良知”的 功能,王阳明曾说:“良知”“以其理之凝聚而言则 谓之性,以其凝聚之主宰而言则谓之心.以其主 宰之发动而言则谓之意,以其发动之明觉而言则 谓之知,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则谓之物。”ll2 牟宗 三继承了王阳明的这一思想,他以“仁”说“良 知”:“仁之为宇宙万物之本体,首先它不是物质 的,而是精神的。……其次,此种精神实体要通过 两个观念来了解:一为觉,二为健。觉是从心上讲 ……就是生命不僵化,不粘滞。就是麻木不仁的 反面意义。……所谓健,即‘健行不息’之健,此亦 是精神的。这不是自然生命或生物生命之冲动 ……孔子就由这地方点出生命的真几,点出仁的 意义。故我说: 就是‘创造性本身’。”[41 蝴牟宗 三还以“性体”说“良知”: }生体既是绝对而无限地普遍的,所以它 为纯亦不已.它亦创生一切而为一切存在之 源.所以它是一个“创造原则”.即表象“创造 性本身”的那个创造原则。因此它是一个 “体”.即形而上的绝对而无限的体,吾人以 此为性,故亦日性体。[3]246 牟宗三曾以“三义说”来概括“良知”的含义。 他说:“由对良知的消化了解.良知当该有j义: (一)主观义,(二)客观义,(三)绝对义。”l】 ]2 所谓 “主观义”,是指“良知知是知非”。牟宗三说:“主 观义可以阳明的《咏良知诗》之首句‘无声无臭独 知时’来了解:这独知的知便是良知之主观义。 ……这独知之知是知什么呢?它是知是知非,是 知它自己所决定的是非。故良知是内部的法庭, 这是良知的主观义。”[1 I2 所谓“客观义”,是指 “知体本身即理”。牟宗三说:“客观义要通过‘心 即理’来了解。良知之活动同时是心,同时亦是道 德的理。……良知所知之理,即是它自己所决定 的,不是外在的。一说到理。良知便是客观的、普 遍的及必然的,这才可成为客观义。”ll 3] 所谓 “绝对义”,是指“知体即生道”和“具体而微”。牟 宗三说:“这绝对义可由阳明的‘此是乾坤万有 基’(《咏良知诗》第二句)来说明;这良知不单是 在我们的生命内呈现。它虽在我们知是知非中呈 现,但不为我们的个体所限,它同时是乾坤万有 (宇宙万物)底基础。这是良知的绝对意义。这不 只说明道德之可能,同时说明一切存在都以良知 为基础。道德是说应当,故一决定,便有行为出 现,良知一决定,便要实践,由不存在而至存在; 由此扩大,宇宙万物亦如此。故良知不只是道德 底基础,亦是现实存在之基础。”_l3]2】 四 通过对“我”的讨论,牟宗j确立起了“良知” 63 弘淮端蝗2010.6 本体。牟宗三确立“良知”本体的内在逻辑是:由熊 十力对本体思想的重视而开端,从批评海德格尔 的“基本存有论”人手,基于讨论康德的“我”的含 义,确立起以“真我”为核心的“三个我”,然后通过 沟通“真我”与“良知”,确立起“良知”的本体地位。 熊十力对本体思想的重视深深影响了牟宗三 在 参考文献: [1]牟宗三.生命的学问[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 社.2005. ‘自发的提供’成泛说,无落实处。”见牟宗三:《现 象与物自身》,第170页。 [2]牟宗三.圆善论・序言[M]//牟宗三先生全集(22). 台JB: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下同) 此影响之下,为了建构一个“基本存有论”的哲学 体系——“道德的形上学”,牟宗三讨论了康德关 于“我”的分析。对于康德之“我”,他既有赞同之 处。亦有发展之处,结果是建立起以“真我”为核心 的“三个我”:“物自身我”、“现象我”和“认知我”。 进而.牟宗三认为,“真我”其实就是王阳明所谓的 “良知”,因此,“真我”本体也就是“良知”本体。这 样,牟宗三借助于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会通建 [3]牟宗三.智的直觉与中国哲学[M]//牟宗三先生全 集(20). [4]牟宗j.中国哲学的特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2007. [5j蔡仁厚.牟宗三先生学思年谱[Z]∥牟宗三先生全 集(32). [6儿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陈嘉映、王庆节, 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立起“良知”本体论。正是以此“良知”本体为基础, 牟宗三得以建构起其“道德的形上学”体系。并成 为现代新儒家阵营中的代表人物之一。 注释 [7][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蓝公武,译.北京:商 务印书馆.1960. [8]牟宗三.现象与物自身[M],/牟宗三先生全集(21). [9]牟宗三.政道与治道[M]//牟宗三先生全集(10). [1O]牟宗三.人文讲习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 版社.2005. (1)按牟宗三的理解,所谓“直觉”,即不是“概念的” 和“辨解的”。关于“形式直觉”之含义。牟宗三认 为,“广之,逻辑形式、认知我,凡为一‘形式的有’ 者.皆可以‘形式直觉’说之。……知性拿这种存 有论的形式概念来综和现象.我们说它的思考是 辨解的、概念的 但它之提供这些形式概念既是 [11]梁启超.梁启超哲学思想论文选[M].北京:北京 大学出版社.1984. 『l2]王阳明.传习录・中. [13]牟宗三.牟宗三先生晚期文集[M],/牟宗三先生 全集(27). 自发地,这便不是概念地、辨解地,而是直觉地。 故吾人得以‘形式的直觉’说明其起源 .否则这 (责任编辑 吴 勇) }{-卜{・}{}{}—{H}—*—*~*书{H・H (上接第107页) 『61蔡志方.论诉愿在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上之地位 民大学出版社,2007:555. [12]朱新力.行政复议应向司法化逼近[M],/周汉华. 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5:88. [M],/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二).台北:三民书局, 1993:130. [7]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2:9. 『131杨景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 案)的说明》[N/OL].[2010—5—25]http://www.npc. gov.cn/wxzl/gongbao/2000—12/06/eotent5007101. _『8]江必新等.行政复议法释评——兼与行政复议条 例之比较f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29. htm. [14]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221. [9]方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M]// 周汉华.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0. 『151郑志耿等.行政复议制度缺失分析与完善思考 『M1//周汉华.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 北京:JL京大学出版社.2005:1O0—102. 『l0]周汉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思路 [J].法学研究,2004(2):146—147. (责任编辑 吴兴国) [¨]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M].北京: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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