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医院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修订本制度。
二、医师未经院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分管人员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呈报,按程序审核、批准。科长外出,则由医务科分管医疗副科长或授权副科长签审;分管医疗副院长外出,则由授权院领导签审。夜间、节假日发生的急会诊,由医院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四、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五、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尤其是外市会诊任务。
六、外市的会诊邀请,除紧急会诊或特殊会诊外,原则上不予外派。
七、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科汇报,后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分管医疗副院长。
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确有转入我院继续治疗的需要,会诊医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医务科汇报(会诊医师非科主任者,需同时向科主任报告),医务科需及时向分管医疗副院长请示;在院领导批示同意、医院相关科室准备妥当的情况下,才能告知邀请医疗机构、患者家属,建议其将患者安全转至我院继续诊治。
十、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并将填写完整的会诊单复印件交医务科存档,保存期限1年。
十一、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在节假日完成的会诊任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十二、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三、医务科需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涉及违规、违纪的
行为需及时通报给医院纪检部门和文明办,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十四、科室存在不能配合医院完成规定的医疗指令性工作的,不宜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十五、本科室医疗任务繁忙或有重大医疗纠纷尚未解决的,原则上不宜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十六、对于医师擅自外出会诊者的处罚如下:
(一) 其擅自外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医院不符任何责任,责任自负。
(二) 其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将记入医师个人档案并在院内进行通报。
(三) 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外出会诊的行医活动1-6个月不等。
(四) 当事人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承担相应管理失察责任。 (五) 在工作日发生的擅自外出行为者,如未能按《考勤制度》办理相关休假手续的,则由人事科按旷工给予考核;
(六) 在会诊中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医院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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