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4·24”火灾事故原因查明 违章焊割5人被追刑责
2010年4月24日零时左右,石桥铺赛博数码广场大楼突发大火,烧毁大量电脑、 、照相机等数码产品,过火面积约1.5万平方米,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所幸无人员伤亡
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重庆方舟广告在拆除石桥铺赛博数码广场大楼五楼西面北端外墙 广告牌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章焊割作业,致使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赛博裙楼二楼露天平台的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同时,施工企业重庆方舟广告现场管 理混乱,事故大楼消防设施未正常启动等,成为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
重庆方舟广告法定代表人李华梅,焊割操作人员陈道刚、胡作军,现场临时负责人游勇,项目临时负责人汪代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给予北部新区市政管理局时任党支部书记、局长周春雷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高新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南区大队时任大队长黄冲友行政记大 过处分;给予高新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时任政委兼工会主席向可庄行政记过处分。同时,由市监察局对北部新区管委会委员、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高志明进行诫勉谈话。
2、北京地铁五号线“10·8”事故
事故经过
2003年10月8日,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在北京地铁五号线崇文门车站施工中,地梁钢筋支架连同支架上已架设的钢筋倾覆倒塌,造成现场作业人员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9.7万元。 10月6日上午,二处05标项目部总工程师陈某主持召开项目部技术人员、工区主任、钢筋班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地梁钢筋技术交底会议,对准确测定地梁轴线、各种预埋件标高、里程、钢筋绑扎等做了布置。技术交底会后,10月6日当班班长黄某、副班长梅某带领该班人员搭设地梁钢筋支架、钢管支架共13排,间距2m,设了3根斜撑,当日24时安装完毕。7日,开始在支架上铺设主筋。8日,当班16名作业人员分成4组,同时进行绑扎箍筋作业。由于主筋设计间距只有10cm,支架杆件纵向间距为2m,支架横杆挡住箍筋不好绑扎,现场作业人员杨某、霍某等向当班副班长梅某请示把支架扫地横杆拆掉,梅某布置隔一根拆一根。于是,4个作业组各拆除了一根支架底层横杆后,继续进行箍筋绑扎。19时50分,作业人员在向上提拉箍筋过程中,支架连同已架设的钢筋向小导洞进口方向倾覆,将4名在中、下层作业人员压在钢筋下。经现场人员奋力抢救,将被压人员救出,分别送往同仁医院、北京医院和市急救中心。除梁某受轻伤当晚出院外,杨某、胡某当晚死亡,贺某于9日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地梁支架没有按照承重架子的标准进行搭设,在使用过程中部分受力杆件被拆除后,致使支架受力状态发生变化,削弱了结构抗倾覆能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按照《脚手架支搭规程》规定,承重架子的立杆间距不得超过1.5m,大横杆间距不得超过1.2m,小横杆间距不得超过1m,必须设置与地面夹角不得超过45°~60°的斜支撑,架体中间还应设置剪刀撑,才能保证架体的稳定性。地梁支架架体的承载重量已大大超出一般承重脚手架(承重脚手架载荷270kg/m2)允许的载荷,本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加大支架的承载能力和加强架体的稳定性。但是,实际搭设的支架立杆及大横杆间距到达2m,且只在26.67米的长度内一侧设置了3根斜支撑。在使用过程中,作业人员又擅自拆除了支架中连接杆件(5根),最终导致架体失稳倒塌。
二、安全、技术管理不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1.项目部技术部门没有按照承重架子的标准组织设计和制定施工方案,考虑架体整体稳定性时凭经验办事,对架体抗倾覆措施考虑不全面,地梁钢筋施工技术交底会和下发的书面交底书内容不够详细具体;地梁架子搭设完毕后没有按规定组织验收便投入使用。 2.支架的搭设未使用专业人员,而是由开挖班班长和钢筋班副班长带领工人凭经验搭设;使用中,当班副班长梅某未经项目技术部门批准,对本身整体稳定性差的支架,又违章拆除扫地杆(4根)和顶层横
杆(1根)。
3.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对支架的搭设和使用过程中的稳固状态检查不严、不细,未能对架体的稳定性提出意见;检查中对违章拆除扫地杆和顶层横杆的随意性施工未能及时发现。工人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三、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方在没有地梁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进行支架搭设和地梁钢筋绑扎作业,未能及时予以制止,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故处理
1.当班副班长梅某擅自同意并指挥工人拆除支架受力杆件,致使支架的整体结构失稳倒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梅某的“违章指挥拆除架体受力杆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二处项目部工区主任田某负责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人员执行和落实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责任心不强,没有发现现场违章现象及由此造成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田某撤销工区主任职务的行政处分。
3.二处项目部安检员刘某,对地梁钢筋绑扎作业过程中的支架安全检查不细,没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刘某行政记过处分。
4.二处项目部总工程师陈某,作为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没有按照承重架子的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和组织支搭,也未能组织
有关人员对所搭设的支架进行验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陈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5.二处项目部副经理龚某,负责本项目部的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使用专业人员搭设支架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冒险作业等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龚某行政记过处分。 市建委已责令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在安全管理上进行全面整顿,并暂停止其在北京建筑市场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将此生产安全事故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同时,已提请建设部将中铁隧道集团二处的企业资质等级降低一级。
3、老夫妻看楼盘被砸死 工人倾倒建筑垃圾被追刑责
2010年8月,南京浦口某楼盘开盘,一对外地小夫妻在男方父母的陪同下来买房,不料在工地遭遇不测,男方父母被建筑工人倾倒的建筑垃圾砸中头部,双双殒命。经安监部门认定,楼盘承建公司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负责销售的代理公司负次要责任。事发后,承建公司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款141万元,肇事的建筑工人也因为违规作业被追究刑责。
4、黔南州荔波县立化镇安平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1年10月4日7时53分,黔南州荔波县立化镇安平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600t,突出瓦斯量14万m3,造成17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10万元。事故批复追究责任人员20人,其中,对安平煤矿7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2名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副科级公职人员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对11名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给予了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撤职处分4人〕。
5、盘县红果镇过河口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1年8月14日21时28分,盘县红果镇过河口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27万元。事故批复追究责任人员18人,其中,对过河口煤矿3名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2名负主要责任的公职人员和2名涉嫌违纪问题的公职人员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其中县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1人〕;对11名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给予了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撤职处分3人〕。
6、贵州六盘水煤矿事故频发 多名相关领导被问责
记者3月17日从贵州六盘水相关部门得悉,针对“3.12”六盘水马厂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等六盘水市近三个月时间内连续发生的3起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六盘水市决定,给予六盘水市安监局局长蔡军、水城县县长王尔彬、盘县县长邓志宏三人立案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此外,还对3起事故其他多名责任人启动行政问责和司法程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六盘水市决定免去肖明的水城县县委常委职务,提名免去其副县长职务;免去鲍吉克的盘县县委常委职务,提名免去其副县长职务。对水城县安监局局长朱宪武、盘县安监局局长蒋先赞、水城县阿戛镇镇长周潮立案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盘县响水镇时任镇长、现任党委书记王时繁,盘县红果镇时任镇长、现任盘县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何希丽立案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此外,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近日多起事故的8名直接责任人予以刑事拘留。
对格目底公司及马场煤矿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问责。1、对马场煤矿矿长邓峰、技术负责人张昌和、安全负责人刘敏予以撤职;2、对格目底矿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良玉、分管安全副总兼总工程师余志国责令辞职。
〔未结案〕
7、山西襄汾“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
山西太原、临汾等地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对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襄汾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其中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逃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万元及没收财产3千万元;原运城市公安局局长段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临汾市副市长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书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山西省安监局副局长苏保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临汾市政府市长助理张德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闫瑞峰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不等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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