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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2020-06-27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中国人寿

一、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China Life)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2010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合并保费收入达到3506.12亿元,2010年年末合并总资产达17760.20亿元。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8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由2002年的290位跃升为2009年的118位;连续3年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位列第278位,是我国保险业唯一一家全球企业、全球品牌“双500强”企业;在“2011中国企业500强”中,营业收入3887.91亿元人民币列第6位。

二、介入社会医保的程度

中国人寿目前主要介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中新农合业务经办范围覆盖到14个省、25个市、72个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范围扩大到11个省、18个市、40个县,实际参保人数2,352万人。其中河南人寿在新农合“新乡模式”“洛阳模式”的基础上,全面参与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为全省17个地市的800万职工提供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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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养老、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每年为全省1500多万青少年学生提供了平安保险。

2010年,中国人寿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行业占比80%,开办地区由2009年的128个增加到2010年的131个,所管理的医保资金从2009年的29.1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7.6亿元,增长了29%;服务人群明显增多,由2009年的1485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2161万人,增长46%;补偿金额保持增长,从2009年的30.6亿元增加到32.8亿元,增长率7%。

三、健康险产品

(一)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产品特色

高额补助:可享受高额住院定额给付,减轻家庭负担。 保障全面:最高100日的定额给付,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贴心呵护:多达618种住院参考病种,全力呵护您的健康。

长久关爱: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

2、投保范围: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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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4、交费方式: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5、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或在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产品特色

住院报销: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享受高额住院费用补偿,减轻家庭负担。

社保补充: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对公费、社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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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关爱: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

区分费率:对是否拥有社保及公费医疗在费率上进行区分,更实惠、更合理。

2、投保范围: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4、交费方式: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5、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

同生效九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每一保单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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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1、产品特色

全面保障:29种重大疾病保障,更多健康呵护。 高额理赔: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将获得高额保险金。 终身受益:一生保障、后顾无忧。

保单借款: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向保险公司借款。 2、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3、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4、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一次交清)、

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四) 国寿康宁定期健康保障计划 1、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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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保障: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高额重疾保险金。

全面守护:二十种重疾保障,更多呵护,健康无忧。 满期返本: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未发生重疾理赔,返还所交保费。

保单借款:如急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获取借款。 2、投保范围

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4、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五)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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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2、投保范围: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4、交费方式: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六) 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 1、产品特色

长期关爱月月领取,细心呵护彰显尊严 护理有约拥抱健康,幸福夕阳品味生活 分期交费灵活投保,豁免保费人性关爱 服务升级值得信赖,温馨祝福真情无限 2、投保范围: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者 3、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至年满80周岁

4、交费方式: 趸交(一次性交付)/十年交/二十年交/交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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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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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七) 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 1、保险期间: 二十年 2、保险责任: (1)一年内因疾病身故 无息返还所交主险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3)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4)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费 (八) 国寿鸿友B款保障计划 保险保障: 1.生命保障 疾病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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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3。

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2;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2。 2.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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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3.收益保障 满期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交费期间(年数)。 周年红利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主合同的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九) 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 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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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保障

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2.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3.收益保障 满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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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交费期间(年数)。 周年红利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主合同的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十) 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有以下四类: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A型、B型)、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四、健康保险收入

2008年中国人寿健康险保费收入为100.14亿元;2011年上半年,短期健康险收入为34.78亿元,长期健康险收入数据暂缺。

五、目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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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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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充分利用新农合基本实现全覆盖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开的时机,积极与当地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进行合作谈判,争取新农合和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二是抢抓以团体健康保险为核心的员工福利市场在沿海省份和经济发达地区迅速兴起的时机,积极拓展员工福利市场,提供综合性的企业员工福利解决方案;三是通过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重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医疗保障需求,如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六、目标人群

在国家提供的基本保险之外,对于医疗保险有着更高要求的人群,且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希望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为自己增加保障。

七、销售渠道

2010年,中国人寿共有销售人员76.4万人。其中个人代理人70.6万,直销人员1.4万,银行渠道销售人员4.4万。销售渠道主要有电话、网络、直销、银行合作、个人代理等。

八、客户服务模式

以自建服务网络为主,共享中国人寿服务网络为辅,通过进一步整合销售、承保、理赔、电话中心、柜面和电子商务等环节,形成多触点、综合性的客户服务平台,实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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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通过多种渠道都可以与公司取得联系,获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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