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法学
GraduateLawReview.CUPL
Vo.l25No.
Dec.2010
评论
我国海关法性质发展进路的法理探析
写于我国当代!海关法∀修订10周年之际
朱秋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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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1951年!暂行海关法∀实施后的近六十年来,我国将海关法归属于行政法的认识从统一明确向多元模糊转变,对海关法性质的表述趋于多元化。为了保障海关立法与执法的正确性,必
须对海关法性质的认识予以方向性的把握。通过对我国海关法多元化的发展过程探讨,并将当代海关法立法价值取向、法律关系、调整与救济方式等与经济法比照分析,可以认为,我国当代海关法以行政法为性质起点,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转变成为经济法的典型组成部分。
[关键词]海关法性质行政法经济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2000年修订,2001年施行至今已有10年,十年间我国海关法的法律属性发生了明显的转型,以行政法的眼光审视海关法的传统观点受到了颇多的质疑。这些变化使得海关机构,海关与企业的关系、海关执法目的与流程等一些概念也随之转变。因此,在当代!海关法∀修订10周年之际,撰文予以浅论。
一、我国海关法法律性质的起点
(一)我国海关法雏形的特点
我国海关法最早始于何时各家之言纷纭,但明确可考的唐宋元以来的市舶制度与边关制度可以
#1∃
说是我国海关法雏形。回顾中国古代海关制度,其表现出有异于西方早期海关制度的自身特点。
1.具有防御性与封闭性特点,缺乏促进外贸与经济发展的功能
从世界范围着眼,政府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和管理对外贸易的需要是海关制度产生的两大直接
#2∃
动因。西方自中世纪以来一直实施以促进本国关键行业与航运业发展,奖出限入,促进本国外贸的海关制度。但置身于我国长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古代海关或关卡却具有较多的经济以外的
职能,如侦察敌情;检查保护经过海关的商人和使团的行李物品;控制战略物资出口;以及收取关税
#3∃
(这只是税收中的很小一部分)。除了少数较为开放的时期外,我国古代的海关制度主要以彰显国家或皇家威严,保护国家政治、经济以及战略安全等为主要目标,鼓励外贸的发展只是其海关制度的
副产品,其防御性与封闭性的特点比较明显。
以公元1293年元朝颁布的!市舶抽分则例∀为例,该!则例∀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最完备的一部海关法规,主要内容除了征抽实物税外,还包括对走私与违章行为的惩治,对海舶、特殊货物与普通人口出
#4∃入境的严格监管,对舶商、船员的保护优免规定等。该制度除了财政性明显外,其中自我保护,严密防守与监管的特点也十分突出。当时海关制度对外贸与经济促进功能是很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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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秋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上海海关学院副教授(200040)。#1∃邵铁民:!海关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2∃参见陈少华:&试论海关权利的产生∋,载!理论月刊∀2007年第3期。
#3∃参见[日]朝仓弘教:!世界海关与关税史∀,吕博等译,中国海关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4∃参见徐觉非主编:!海关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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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具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行政法存在着争议,但用今天的眼光审视当时的海关制度,其已初具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第一,从古代海关制度的形式上看,自唐以来,我国古代的海关制度存在形式分散多样,基本的责任性的规定散在于!律疏∀、!典章∀,而更为专业与具体的内容单独表现为!条法∀、!则例∀,#5∃而更为
#6∃
具体的体现于!谕∀、!敕∀、!指挥∀等形式中。这与行政实体法出于技术、专业、广泛的原因而表现出非统一完整性,存在大量的彼此独立的行政管理法规的特点#7∃接近。
第二,从古代海关制度的内容上看,我国强化海关制度的政治性考虑,而淡化经济性需求。长期以来,我国的市舶与边关制度时兴时废,其兴或因政治、外交的需要,时废或因国家统一,抵御侵略袭扰,对内保护思想意识统一的需求。这一点与行政法具有政策性,#8∃及很强的变动性#9∃特点比较契合。
第三,从古代海关制度中的国家法制传统来看,我国古代海关制度与我国其他古代经济立法一样,居于庞大的行政国家之下,具有以君主意志为转移,行政任意性,变动性、灵活性较强的特点。该特点却在理念、原则、基本精神方面与近现代行政法的观念是不符的,这也许就是一些学者质疑中国古代不存在行政法的理由之一。本文中并无意争论这一问题。
由上可见,从当前行政法的视角,中国古代海关法的雏形有其形而无其实。这一海关法雏形的特点持续了上千年,直至中国近代海关主权的逐渐丧失的改变。同时这一特点也对我国现代的海关制度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二)我国现代海关法的行政法起点
1951年4月我国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并于同年5月1日实施。!暂行海关法∀公布后,5月中旬政务院又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接着又以!暂行海关法∀的原则精神,制定和实施了30余种有关业务法规。这一系列的海关制度是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海关法。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这一系列海关法制表现出极具时代性的行政法特点。
1.着重突出国家主权的政治性
晚清后至建国前,国家海关主权长时间受控于外国。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十分重视完全收回海关主权的政治意义。海关总署1950年1月在向政务院提出的!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中批判了旧海关为帝国主义服务的本质,规定了人民海关的组织形式、工作方针和任务,明确指出:由于中国人民大革命的伟大胜利,结束了不平等与不自主的状态,收回了中国在关税政策方面的独立权及管
#10∃
理海关事业的自主权,并且强调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根据这一指导
思想,海关总署起草了!暂行海关法∀(草案)。在草案通过后,这一特点十分明显地保留在了!暂行海关法∀中。
2.具有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功能
以!暂行海关法∀为中心点,中国海关法在当时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要配合国家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对旧海关与旧海关制度的改造。首先,对于海关机构的性质定位在于:是一个具有较大特殊性的政府工作部门,是为了维护海关政治与经济方面的主权,做到真正独立自主的人民海关的这样一个行政机关。第二,在对海关进行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对海关的组织机构进行重组,并将成
如宋代的!广州市舶条(法)∀,元代的!市舶抽分则例∀等。
#6∃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页。#7∃参见何小平、潘世钦:&行政法特点新论∋,载!求实∀2001年第11期。
#8∃李牧:&行政法特点探究∋,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9∃参见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10∃孔原:&周恩来与新中国的人民海关建设∋,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7619/7647/254117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9月28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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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通过!暂行海关法∀确定下来。根据1950年!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的内容,我国在应开放对外贸易的地方设立海关机构,经济情况不需要的地方所设立的关、卡、所、哨等,均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消,其内部组织机构也进行了改革。这一成果在!暂行海关法∀通过海关的组织机构中加以了确认。第三,甄别性是吸收旧海关的技术性、专业性制度,为新中国海关法所用。
3.关注对外贸易安全重于对外贸易发展
!暂行海关法∀规定,海关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来保护我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这一点在!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也有着明确的阐述,其规定海关工作,在恢复与发展我国人民经济中,应起重要的作用。海关税则,必须保护国家生产,必须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而对于对外贸易如何促进与发展的考虑较少。
4.将海关与进出口/境之间关系定位于监管关系
!暂行海关法∀第一篇中明确地系统地规定了海关与其他对外贸易、对外交往的政府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社会团体和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并通过!暂行海关法∀的第二篇&进出国境货运监管∋,第三篇&过境和转运货物的监管∋,第四篇&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征税、保管和放行∋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将海关与从事进出口/境行为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与管理监督与被管理监督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海关法和国家法律思想之间存在着一种绝对的联系,海关法实际上由一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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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的海关政策和法律工具组成。在!暂行海关法∀产生与施行的36年间,其与一系列的细化法规规章及政策一起,执行了保护国家政治经济安全与利益的典型行政法的功能。
二、转型期当代海关法的多元化发展
(一)转型期内当代海关法的发展阶段
目前大多数学者所称的转型时期,特指我国自1978年至今的快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在诸多方面都发生了重大转变。在社会形态方面,从传统农业社会走向现代工业社会。在社会结构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和工农两大基本阶级解体;在经济体制方面,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多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的重要的变化;在思想文化领域,
#12∃
逐步脱离人治的思想意识,接纳了现代民主法治观念。在这转型期中,我国海关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当代海关法发展的早期阶段(1987年 2000):我国当代的海关法始于1987年。1987年颁布实施的!海关法∀(以下简称1987年!海关法∀)是对1951年制定的!暂行海关法∀进行修订后形成的一部专门法律。这部法律是为了适应我国转型期早期阶段社会转型与重大变化而产生的,其中保留了我国传统行政法的主要特点,但也注入多元化因素。
第二,当代海关法发展的当前阶段(2001年至今):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海关制度国际协调的发展趋势,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01年!海关法∀)。自2001年!海关法∀施行起,我国海关法体系的经济法性质得到了明显体现。
参见翁国民主编:!入世与中国海关法∀,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12页。
#12∃参见李修琼:&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的行政法特色∋,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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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型期早期阶段海关法的多元化发展
1.海关法目标的多元化
由于国家经济政策与经济体制的变化,1987年!海关法∀功能出现了与!暂行海关法∀明显的区别。其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海关法的目标从原来所追求的政治独立自主与经济安全,向&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转变,但同时原有的目标并没有放弃,从而出现了多种目标并存的情况。但政治、经济的安全与经济的促进有时是不能兼顾的,这时,海关法在现实执行中出现了对&促进经济∋目标的偏重。这表现为1978年12月至1994年7月,实行以&促进为主∋的海关工作指导方针。这种&促进经济∋的立法目标开始与行政法的目标价值出现偏离。
2.海关执法内容多元化
#13∃根据1987年!海关法∀,海关仍然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但是这一未曾改变的海关性质定位是与原来海关法的目标向一致的。在&促进经济∋目标下,海关开始在
其监督管理职能之外,开始从事其性质定位以外的执法行为。
第一,增加了促进对外经贸的海关制度。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海关开始以服务的心态对保税与加工贸易进行执法,执法中服务与管理并重。
第二,将海关监管制度转变为通关制度。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海关突破的监管行政机关的角色定位,开始在货物进出境领域,特别是出口环节提供便利的通关服务。贸易便利化的理念开始从国际走向国内,风险管理制度开始推行。
第三,增加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海关开始从事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对倾销、补贴行为与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约束,并在执法中遭遇到公权与私益的冲突,其角色定位进一步模糊。
第四,增加了辅助性服务行为。例如,根据传统的观念,海关统计、国际货物价格等方面的相关信息本是为了国家对经贸管理与监测的需要。但是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这些信息开始向社会公众提供,以便于我国进出口人商业决策。
3.海关法律关系的多元化
海关在执法中以传统的行政法观念,以管理与监督的心态对待从事国际贸易的商界。这种认识状态至今都保持着相当广的影响力。但传统观念存在的同时,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首先改变的管理相对人的概念。对外贸易不再是国家垄断经营,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开始被各种市场主体所丰富。海关出于传统监管观念,对许多私主体的执法充满了谨慎。但是鉴于海关执法内容的多元化,海关法律关系不可避免地从原来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开始注入了横向的协调、合作、促进、便利的关系,海关对商界的执法注入了服务的内容。同时在国际社会,倡导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与伙伴关系的趋势明显起来。海关法律关系开始向横向发展。其次,海关自身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成为了国家利益与国内社会利益的双重代表(为避免重复,见下文&海关机构性质分析∋)。
4.海关法性质分析多元化
在传统的国内法部门分类中,海关法属于典型的行政法。但出于上述海关法多元化的发展,在海关法体系中却出现了许多突破1987年!海关法∀基础的具体立法。这些具体立法如保税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早期的风险管理与企业分级制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等。在这一时期中,海关自身与相关领域的学者对海关法的性质开始出现了多元化的认识。
#14∃
在一些著述开始阐述海关法除了属于行政法外,还具有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属性。但
参见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条。
#14∃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早期阶段,我国对海关法学术研究的主要阵地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其接受海关总署委托,内设海关系)与上海海关学院。在他们所出版的著述中对海关法性质均有论述,如张红编著:!海关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学者邵铁民:!海关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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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海关法是否具有经济法属性却存在争论。早期的著述认为海关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存在着联系,但受到当时纵横经济论的影响,认为&海关法调整对象中不存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那种纵向隶属型的经济关系,因此它基本不具备经济法的性质。∋#15∃近期的著述中对海关法的经济法属性都普遍地予以了确认。相应的,在国内各种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教材中都出现了海关法的内容。因此,学者普遍认为海关法是一门具有行政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性质的综合性法律制度。
此外,还有的学者认为海关税收的财政功能在我国目前十分重要,同时海关在四项传统职能之外的非传统职能得到极大的拓展,因此,海关法的地位显得十分重要,提出海关法的独立性,既不属于行政法,也不属于经济法。
三、当代海关法的性质归属分析
(一)转型期当前阶段海关法性质的追寻
1.海关法性质归属的困惑
当前,国际海关制度与贸易便利化需求迅速发展,国内的海关法律制度内容以惊人的速度扩充。自2001年!海关法∀实施之后,中国海关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了大规模的制定,修改、协调工作。海关法中除原有的海关组织法的内容保持了较长的稳定性外,在通关制度,边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由区、保税与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可以在海关法立改废的过程中,在宏观目标、利益取向与法律关系定性方面发生了选择困难。
例如:如何确定通关制度中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目标是便利还是安全?当两者不能平衡与兼顾时如何取舍?
又如:纵观自2006年起几年间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立法草案之四稿#16∃,虽都短短不出四十条,但其中的原则与内容却表现出左右不定,游移在贸易安全与便利两种目标之间的情况。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本身的法律性质如何?是行政担保制度?还是一项超越行政法性质的新制度?
再如:制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目标是维护正常快捷的进出口贸易秩序,还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私益?海关的公权力出于保护社会利益的目的是否可以主动涉入,干预甚至替代知识产权私益的保护?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时而被动保守,时而主动出击,其中&度∋在哪里,却难以把握。还有:海关与商界的关系从原有的管理关系向着伙伴关系转变,在法律基础理念没有理顺时,这种伙伴关系是一种实质合作关系,还是一种和缓两者不平等性的形式关系?海关在较长的时间内对这种新关系相当不适应。其在顺应发展趋势,自发地调整执法行为内容的同时,却找不到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的根源与基础。海关在传统思想与现代思想的交织与融合中,对这种横向的关系不时地困惑矛盾着。
上述问题如何解决?这都必须建立在对海关法的法律性质予以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只有解决了海关法的性质归属,才能解决其宏观目标、利益取向、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制度的安排。
2.海关法性质判断的否定与质疑
第一,海关法的单纯行政法性质的否定。
海关法律关系的横向性已经突破了行政权力关系的特点。&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17∃
已经不能满足解释海关的指导、鼓励、服务、合作行为的效力来源。海关法中广泛地吸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甚至是民法的内容,也改变海关法的单纯性质。同时,根据现代行政法的观点,
徐觉非主编:!海关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16∃此四稿具体是指对外公开、社会公众可获得的立法稿,包括从2006年8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2006年10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7年送审稿,与2008年10月27日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17∃参见徐学东:&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载!探索∀2007年第5期。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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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法是&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海关如果作
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严格自限。但在现实中,海关作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双重代表,海关法出于对海关履行对外经贸活动的协调管理职能的考虑,给海关的执法留下了很大的自由活动与自主决定的空间。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并不满足于依法行政,而在其自主空间中主动的制定规则,积极执法,促进对外贸易与经济向着社会所需要的方向发展。因此认为海关法属于单纯的行政法性质的观点,是很难证明的。
第二,海关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性质的质疑
自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早期阶段开始,对海关法的性质认识开始发生转变,认为其为具有行政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性质的综合性法律。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首先不能无视于海关法的经济法特点,同时又不能抛弃海关法中规定的&海关是国家设在关境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定义,制度中又存在着海关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实体和程序性规定。因此认为海关法兼具经济法、行政法两种性质。
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性质,其根本价值目标所在的公共利益不同于经济法的社会利益目标,其基本原则为依法行政、合理性、责任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等。而经济法作为公私交错的法律制度,其价值目标在于社会利益,其基本原则虽有六原则论、五原则论、三原则论等分歧,#19∃但其共性为追求经济公平,协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相统一。经济法与行政法两者的性质、目标与基本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甚至冲突。而海关法作为一系列统一的法律制度怎么会具有两种分裂的性格?&海关法兼具经济法、行政法两种性质∋观点的提出,却没有对如何&兼具∋,事实上是否能够做到&兼具∋进行考量,因此这种观点是需要质疑的。
(二)当代海关法性质归属原因分析
1.海关法性质归属分析的视角
对一项法律制度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其主体制度的内容与性质来加以确定。在当前阶段,海关法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
#20∃
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海关法的主体制度的设置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海关实施对
外经贸的协调管理,实现我国的社会利益,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其主体制度大量地表现为关税制度、通关制度、保税制度、边境制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是海关法所独有的,决定海关法性质的制度。
而海关的组织设置目的是为了保障前述目标具有执行的主体;海关行政处罚是为了保障海关法主体规则得以实现;海关行政复议是为了解决争议,保障海关法的正确施行;而海关行政许可,行政强制都是实现海关法目标的手段。而且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也不是海关法所独有的制度。海关法的性质认定不能因为海关是行政机关的法律规定,或因为制度中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内容,就认为其行政法属性是不可抛弃的。
因此,海关法的性质归属应当从海关法的主体制度入手进行分析。海关法需要以新的视角寻找其真正家庭谱系。这时,经济法也适时地向海关法走近。
2.海关法性质归属原因分析
第一,立法价值取向分析。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对人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法的价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体现。当代海关法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对外经贸发展的社会职能之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立法价值取向不是为了维护我国根本经济制度或我国经济的所有制
#18∃
马荣辉、赵传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9期。
#19∃参见李占荣等:!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反思整合与发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2页。#20∃参见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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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而是对于一种秩序与正义的追求,取向于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该特定的社会利益包括:其一,贸易商贸易效率的提升;其二,贸易实质公平的体现;其三,普遍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其四,保护国内生命安全、国内环境,保护文化历史产品,保护动植物,保护知识产权等多种社会利益目的的实现;从而最终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加。为了实现这一取向,海关法并不强求海关与商界法律地位上的形式平等性,而是在某些情况下加重了商界的责任,某些情况下提供特殊的优惠与便利,甚至免除义务来保证实质公平的实现。这种立法模式摆脱了原来对权利义务对等的理解,充分体现了其经济法的特点。例如,该制度中规定某些加重责任,包括海关对某类海关业务可以强制要求提供担保;直接规定了担保人及其所提供的担保物的特殊的加重责任。又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特殊的优惠与便利,包括对某些企业可以免除提交担保的义务等。
经济法是授予政府经济权利或社会权利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所追求的社会不同整体利益的实现与实质公平为目标。海关法的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非常吻合的。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的出发点,与海关法维护涉外贸易利益吻合。
第二,海关机构性质分析。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行政管理的模式中,海关当然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当然地行使着国家强制力,维护着国家的利益,如,维护着国家的税收主权,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着国内社会的政治稳定,意识的统一与科技文化的发展需要等。
当前,利益多元的社会中,海关从过去单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利益的代表的角色中转换出来,成为了社会利益的代言人。在国家 社会 个人的三元主体下,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以外还存在一种相对独立的利益,即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在法律中也需要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以求获得保护。虽然&社会∋是最大的共同体,但社会利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抽象性,广泛性。社会利益既没有国家利益那样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私人利益那样明确的受益主体,其法律地位在三种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私人利益)中是最弱的。社会利益主体的抽象性特点使得其利益的实现必须借助其他主体,这一主体不可能是私人,因此,承担这一责任的必然选择就是政府。同理,国内产业与国内经济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国际贸易中需要贸易便利与公平竞争关系。但这一利益主体虽然呼之欲出,却又触不可及。谁可以代言这种利益?谁可以维护这种利益?在进出境环节中,在反不正当竞争,通关的便利方面,海关来承担这一责任也是社会利益主体唯一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一定那么合适,但这是必然的、唯一现实的选择。因此海关作为政府机关的身份并不排斥其社会利益维护者的身份。
第三,海关法律关系分析。
其一,就法律关系主体而言,在经济法中,国家主体的出现。国家权力对经济的介入是应经济的需求,是积极主动的。国家主体的出现创造了各经济要素良好互动所需的自然秩序。而在行政法中,
#21∃出于控权的考虑,国家主体地位是被动的、消极的。在海关法律关系中,由于海关身份的向社会利益维护者的转变,形成了海关与贸易界利益的同向性,海关与商界间关系的转变成为必要。例如在海
关事务担保中,海关作为接受担保的法律关系主体,其与提供担保的商界的关系从原来的监管,转变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伙伴关系。海关与商界的关系在满足安全的基础上,更加倾向于合作、和谐、信任的关系,两者在信用账户与评级的基础上相互信任,海关在较大的自由裁量幅度下,以自我的需要出发,主动地给予便利,积极服务。这种新型关系如果用行政法的理论,无论是传统的管理论,亦或是控权论、平衡论予以解释,都会显得较为牵强,而符合经济法中法律关系主体间的状态。
其二,就法律关系内容而言,传统海关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以海关的权利与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为主要构成的。但今天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我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
#21∃
参见孙月蓉、阎莉:&论经济法、行政法中的国家主体∋,载!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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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社会问题。我们这个世界的权利问题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这种变化反映在海关法律关系中,则表现为对海关对商界权利的尊重,对商界物质利益的保护与促进。于此同时,海关法对于海关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更注重其权力与责任的一致。从而在法律关系内容上体现出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
#22∃
一原则。
第四,法律调整方法分析。
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传统的海关法调整方法集中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以强制性的命令、决定、裁定、处罚等形式来实现对调整对象的影响。但在当前的海关法中出现了许多灵活的方式,可以分为:其一,提倡、表彰、奖励类方法;#23∃其二,劝阻、告诫类方法;#24∃其三,协助、协调类方法;#25∃其四,协商沟通类方法;#26∃其五,指导、引导、辅导、帮助类方法;#27∃
#28∃其六,宣传、示范、推荐、推广类方法;其七,咨询类方法等。其八,在解决海关执法中所产生的私主体之间的争议时,有关和解、调解等方式的运用。这些灵活、柔性、非制裁性、非强制性以及事前预防
的调整方法突破了行政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虽然通过为市场参加者设定权利义务,一些权利义务的设定还具有相当的强制性。但其还采取了大量的提倡性规范方式,促进性的规范、奖励性的规范来引导着社会经济良性循环,经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经济利益的增加,那么它采取事后的补救,制裁性的、强制性的调整方法并不能达到这一目的,因为,一旦国家因为某种行为需要进行制裁的时候,就一定是某行为已经对社会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或损害的严重威胁了,这是社会经济利益已经受到了减损,因此,国家通过许多信息公开措施、经济奖励措施,信贷措施、利税措施等来引导经济发展,对经济的损害行为预防于未然。因此海关法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致。
综上所述,从海关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调整方法、海关机构的身份定位方面分析,与经济法的各个衡量标准明显一致,因此可以认为海关法主体制度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经济法。海关法中其他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方式存在的规范只是实现经济法目标的方式与手段,海关作为政府机关也可以成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因此这些内容并不应当影响海关法的经济法属性。
简单地说,经济法的责权利一致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调整的每一具体社会经济关系中,各经济法主体的义务(职责)、权利(力)和利益内在相联性。
#23∃如海关根据企业分类制度,所定期公布的关于企业诚信程度的&红名单∋、&黑名单∋。#24∃如海关对于没有达到制裁程度的行为,采取扣分、取消便利待遇等方法。#25∃如海关与企业、商界所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合作协议等。#26∃如海关与不同规模,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座谈、信息沟通机制。
#27∃如海关推行的&客户协调员∋制度,定期的外贸信息公布与预警机制。#28∃参见唐璨:&论我国海关行政指导∋,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5期。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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