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如何提升幼儿的跳跃能力 -
多年的教学实践告诉我们:幼儿很喜欢户外运动,喜欢变化的教学方式,喜欢通过游戏方式进行认知。 我们教师应根据幼儿的这些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 从教学内容到教学形式,从教学方法到教学效果,我们都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努力提高幼儿自主学习的能力,综合提升幼儿自主认知能力,培养训练技能。 尤其是户外运动,幼儿教师更应巧设游戏环节,调动幼儿自主训练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幼儿的运动技能。 特别是跳跃能力的培养,对幼儿来说更为重要。 本文结合具体活动方案详谈如何提升幼儿的跳跃技能。作为一名中班幼儿教师, 当讲完 《跳 跳跳》一课后,我发现户外游戏又增添了新的内容:练习双脚并齐连续往前跳。 因为跳跃活动能增强幼儿腿部肌肉的力量,发展幼儿的弹跳能力以及身体的灵敏性和协调能力,同时又使幼儿的耐力得到了加强。 所以,我们结合中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实际水平,进一步规范双脚跳的动作要领, 由易到难地创设系列游戏活动,使幼儿在每次游戏中都能使双脚能力得到提高。ﻪﻭ 一、游戏活动一:巩固双脚并拢往前跳
ﻪ 在户外活动中,我发现有好多幼儿不会双脚并齐连续往前跳。 尽管教师不停地强调动作要领,同时又作出了示范动作,后来还找了几名做得好的幼儿再做示范,但他们要么双脚一前一后跳,要么边跑边跳,有的还双脚左右分开跳。 我既有气又好笑,怎么这么简单的动作就不能完成呢?为了巩固幼儿双脚并拢往前跳,我想了好多办法,先是让幼儿将纸棒(旧挂历卷的)夹在双腿中间进行双脚行进跳,后来又让他们夹着自制的小沙包跳。 这样一来,不但保证了幼儿做到了在跳跃时双脚并拢,而且还增强
了幼儿的活动兴趣,由原来的不想跳变成了现在的我爱跳。ﻪﻭ 二、游戏活动二:不同方向与距离的跳跃练习
中班幼儿应能较熟练地向不同方向双脚跳,立定跳远的距离也相应提高。为了让幼儿逐步适应方向和距离的变化, 我在场地上用彩粉笔画了许多能放下幼儿双脚的几何图形,有圆形、正方形、三角形、长方形、半圆形。图形的距离错落有致, 让幼儿从一个图形跳到另一个图形,练习向不同方向跳跃。通过观察发现部分幼儿仅仅是脚部在用力, 并没有发挥双臂的作用。于是,我要求幼儿按教师的指令做加大距离的跳跃。比如:从原来长方形中跳到紧挨着的正方形中, 现在要求跳到正方形前的半圆形里去, 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梯度性变化。这样,幼儿不时地踩到图形的边沿而跳不到图形中。 为此,我及时提示幼儿:把双臂摆起来。 幼儿在跳图形的游戏情境中自然学习, 并规范了双脚跳的另一个动作要领:摆动双臂。ﻭ 三、游戏活动三:挑战跳跃的高度和宽度
经过探索和练习,幼儿掌握了双脚跳的动作要领。考虑到中班幼儿有跳得高和跳得远的要求,我用废旧易拉罐做了许多小跨栏,四个一组,用胶带并排捆在一起,摆放时先是间隔近一些,然后在幼儿的能力范围内逐步拉大跳跃的距离,幼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并尝试跳过这些障碍物。 在这一情景中,幼儿跳得更高、更远的要求得到了满足,他们玩得可开心了。ﻭ 四、游戏活动四:尝试以一定速度跳跃ﻭ 在活动中我又发现,虽然幼儿在跳跃的高度和宽度上得到了训练,能力也不断加强,但跳跃速度不够快。 于是,我又加了一个环节:玩登山(大型玩具先登上山坡再滑下来然后跑到起跳处),先到者奖励一个小贴画,贴到额头上。由于幼儿都想得到一个漂亮的小贴画,他们积极参与活动。
借助这一情景,幼儿很自然地完成了加速跳跃任务,活动情趣得到了进一步提升。通过这样的系列游戏,幼儿的跳跃能力增强了,提高了活动兴趣。户外活动时,幼儿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区域活动了。比如,想玩基础跳就双腿夹棍跳,想听指令跳就跳几何图形,想增高跳就跳栏,操场上那种乱糟糟的场面不见了,幼儿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有序的活动了。ﻪﻭ 总之,游戏是幼儿最喜欢的学习方式。 因此,我们幼儿教师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游戏活动,刺激幼儿自主认知的积极性,让幼儿在游戏中提高对知识的感知能力和合作学习能力。 跳跃运动是户外运动项目之一,游戏教学法适用于该类型的课堂教学。 通过游戏互动,可以综合提升幼儿的跳跃技能。我们幼儿教师应不断探索幼儿教学新思路,全面达成幼儿教学目标,提升幼儿的综合素养,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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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教育法中的中小学义务 -
中小学,依我国法律规定系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活动的专门场所,其在行使教育法赋予的权利同时又应当履行那些义务,这对学校正当行使权利,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ﻭ
ﻪ 一 中小学义务的来源ﻪﻭ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
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ﻭ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ﻪﻭ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ﻭ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核心,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十三条规定“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
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ﻪﻭ
ﻪ 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
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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