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合约协议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人(以下简称合约协议甲方机构): 承包人(以下简称合约协议乙方机构): 签订地点: 第一条:总则
为优质、高效的完成 合约协议工程的施工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包的本合约协议项下的工程施工、完成及维修等工作,在遵守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与建设单位(简称: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约协议及附件(简称:主合约协议)的前提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协议。
甲,乙双方应严格恪守和执行本合约协议条款。
第二条:组成合约协议的文件 (一)本合约协议
本合约协议及其附件是在主合约协议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并签署的。但本合约协议不是主合约协议的从合约协议。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在本合约协议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越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在主合约协议中可以从业主那里获得的全部权利,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在本合约协议中应该履行的义务不限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在主合约协议中应该向业主履行的全部义务。
(二)组成合约协议的文件 1. 本合约协议及附件;
2. 在本合约协议的基础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约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认可或制定下发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开工报告,下达或转发的相关文件、指令、通知、施工计划、会议纪要等;
4.主合约协议规定的合约协议文件(除《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9版)》第一卷、第三卷相关内容及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向业主递交的本相关项目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相关内容外)相关部分。
合约协议组成文件若有冲突时,采取优先有效原则,按组成文件编号数字排
序,由小到大依次优先。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合约协议约定,否则双方工程施工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受本合约协议约束和调整。 第三条:本合约协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及相关内容:
1)施工段落或桩号: 2)详细施工相关内容:(含不予单独支付的附属工作)
4.工程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包括星期天和法定假日),缺陷责任期和维保期以主合约协议规定的期限为准[特殊情况可单独约定]。
5.工程数量及单价:
1)承包方式方法:单价承包;
2)工程数量及单价: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 本合约协议《工程量清单》内工程数量仅为名义数量,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完成并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合格,符合本合约协议规定计价条件的工程数量为准。
本合约协议《工程量清单》内工程单价为相应工程施工完工的全部报酬,含: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除外)、合约协议明示的或暗示的风险、利润、调迁、临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现场文明施工及除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费外各种税费。
3)工程造价:暂估算为(大写) 元,(¥ 元整),具体金额以最终累计结算款为准,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无权要求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进行造价差额补偿或索赔。
其中: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为完成合约协议约定的工程相关项目而必须完成的但在工程范围或工程量清单或详细施工相关内容中没有写明或单列的工作相关内容,均属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在本合约协议中应该履行的合约协议义务。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在完成这些工作相关内容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工程计量资料只能用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和业主之间的结算,不能用于合约协议缔结双方之间的结
算。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应符合主合约协议对相关工程质量条款的规定,满足施工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工程质量达到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提出的创优目标,相关产品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符合监理要求,达到业主满意。
(二)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对工程质量管理
1、监督、指导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检查其运行情况。
2、提供相关工程施工图纸、平面位置控制基准点和施工配合比,定期对测量基准点复核及修正。
3、编制下达(或审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行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合格标准与程序交底。
4、参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首件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
5、担负责任工序检查及协调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报验,对施工过程实施技术指导与质量监控,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6、对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工程质量中存在的缺陷有权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行整改或修复或返工,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无条件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自负。当工程质量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造成名誉损失时,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视情况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行处罚或减少工程数量甚至终止合约协议。
7、担负责任施工资料填写表格的有偿提供,指导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正确填写,担负责任资料审核、报签、汇总和整理、归档。
(三)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对工程质量控制
1、遵守总合约协议对相关工程质量条款的规定,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批准(或下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施工。
2、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管理、检查和纠偏。 3、对施工及检验计量器具定期认证、用前标定,保证自检精度,无权擅自改
变施工图设计、配合比、施工技术方案等,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4、执行开工“首件制”,首件工程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认可不得进行大面积开工。
5、设专人担负责任工程质量自检,工序自检合格后持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规定的检验资料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现场管理人员复查,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复查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检验,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及监理检查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配合并服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现场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对管理中存在的分歧可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合约协议主管部门提出并协商解决。
7、担负责任对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提供的施工图纸、测量数据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核实,对因此产生的损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工程进度 (一)工程进度要求
工程进度要满足业主进度计划要求,同时符合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总体控制计划及阶段性目标的规定。
(二)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进度计划管理
1、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按合约协议或业主进度计划细化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相应工程施工控制计划,按计划管理,定期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决定采取的改进措施。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不能满足进度计划要求时,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责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加大投入或代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行投入并于当期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相应费用或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工程,由此增加的费用及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造成的损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2、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本着双盈的原则,协助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行工程进度协调与相关服务。但,并不因此免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责任。
(三)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度计划管理
1、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确保合约协议承诺中约定的人员、材料、设备及资金等资源的按期投入,为进度计划的实施奠定基础。
2、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严格按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生
产。
第六条:职业健康安全 (一)标准和目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公路工程安全操作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2、达到“无职业性疾病、无综合治理案件、无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目标。
(二)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担负责任编制(或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担负责任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安全责任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及交底。
2、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担负责任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提取及返还,确保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当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安全措施投入时,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在发出限期改正指令未得到落实的情况下代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投入,并在提取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支出,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须无条件服从。
3、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担负责任合约协议履约期间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职业健康安全和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行整改,对限期内未得到落实时,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停工整改或处罚甚至终止合约协议。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损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负全部责任。
(三)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的规定,本着“承担工程小于5000万元设1名专职安全员,每增加5000万元合约协议额增设1名专职安全员,每工班均设兼职安全员”的原则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操作规程及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2、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须接受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监督
和管理,担负责任所属施工工程的职业健康安全和保卫工作或有偿为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提供因特殊需要安排的安全及保卫管理工作相关服务。
3、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担负责任所属全部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和交底,担负责任安全措施落实和安全费用的投入。
4、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到达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须持经当地安监部门认可的岗位操作证,持证上岗。特种设备 “三证”齐全,方能使用。所有进场人员的身份证、岗位操作证,特种设备相关产品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均需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备案登记,纳入统一管理(含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聘用人员、租赁设备)。
5、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担负责任为所属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及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
6、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担负责任相应施工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订,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批准后实施并组织事前演练。
7、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规定时限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及所属上级单位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汇报,积极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处理过程中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予以协助,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支出的费用将于提取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安全保证金内支付。
第七条: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 (一)
标准和目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和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关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达到规定的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标准,树立良好的文明施工形象。
(一)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对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管理
1、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或上级的有关规定,分析、识别、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及预控措施,统一制定相关项目现场文明施工方案和标准。
2、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担负责任环境保护措施交底,担负责任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案、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限期改正通知,限
期内仍不能改正时采取处罚或在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相应措施费用代行实施,甚至终止合约协议。
3、协助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与当地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接洽,但并不因此免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责任。
(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对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管理
1、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有关规定,服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统一管理,接受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监督。
2、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担负责任所属施工人员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案的交底。遵守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定,临时驻地、取弃土场、临时便道等临时工程统一规划,施工人员统一着装、机械设备统一标识,施工标牌、旗帜等统一规范。施工期间,保护、恢复、治理现场环境,文明施工,有效控制粉尘、垃圾油污、植被破坏、河道堵塞、泥土流失、水质污染、施工噪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积极主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3、施工期间,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注意用电安全,按规定配置用电器材,禁止使用电炉取暖、做饭,严防火灾。
4、生活区、食堂和施工现场要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保洁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煤气中毒,做好急应预案,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批准后实施并组织事前演练。
第八条:人员管理
(一)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对人员的管理
1、担负责任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可选择增加:不采用当地县乡用工],审核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到场人员资格。当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未按约定时间、数量及条件安排人员进场时,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处罚甚至终止合约协议,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损失。
2、建立合作队伍用工档案,档案包括:合作队伍用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等。监督劳动合约协议签订、工伤保险投保、劳动报酬支付、劳动争议处理、工伤事故处理等。对不依法或不按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规定执行时,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动用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工资保证金或工程款进行支付,确保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
3、担负责任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底,监督、参与合约
协议乙方机构对所属人员的培训和交底。担负责任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人员的施工管理,但不因此免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责任。
4、根据需要有权临时雇用或调用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人员从事非合约协议内工作,报酬执行计日工单价。
(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对人员的管理
1、担负责任所属人员的管理,按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规定时间、数量、条件配置人员,接受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监督。
2、依法用工,与所属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约协议,办理国家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合约协议义务、实施合约协议权利。各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月度工资发放表应及时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报备。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随时检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担。
3、担负责任所属人员的岗位培训及施工交底,培训及交底应有书面记录。 4、担负责任用工纠纷及工伤事故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全部费用。 5、服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合约协议外工作的临时调用和管理。 第九条:材料管理
(一)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对材料的管理
1、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担负责任工程所需到达现场所有材料的质量控制工作,材料质量控制标准执行主合约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或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2、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对工程所用材料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现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所用材料品质、规格、尺寸、数量与设计不符,有权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立即停工并改正甚至终止合约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担。
3、包工包料,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自购所有材料形式:
3. 1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参与工程所需主要材料供应厂家的选择和审核,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无权私自定购。
3. 2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按质量控制体系要求指导、监督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建立材料质量管理档案,按月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移交归档,含:材料采购合约协
议、供应商资质资信、相关产品质量证明、质量检验台帐等。
3. 3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担负责任进场材料质量抽检,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和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但不因此免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限期清除出场,并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3. 4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协助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行材料采购及管理,但不因此承担责任。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场材料,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书面同意无权以任何理由擅自撤离现场或变卖或抵押或转让,一经发现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扣罚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工程款或终止合约协议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3. 5特殊情况,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进行材料调配,调配价格按采购价计算。
(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对材料的管理
1、执行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及主合约协议或国家相关材料质量标准,遵守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材料管理规定,服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监督与管理。
2、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在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应帐、物、卡相符,堆码整齐、下垫上盖、标识明显、地材堆放场地须进行硬化处理;火工相关产品、油料、化学溶剂仓储条件应符合当地公安及安监部门的规定。
3、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自购材料的管理形式:
3. 1钢筋、水泥、钢绞线、支座、沥青、石灰、砂、碎石等供应商的选择须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及监理工程师同意。
3. 2材料到场后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现场管理人员填写质量检验委托单交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及监理相关部门进行抽检、验证,抽检合格方可使用。但,不因此免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质量责任。
3. 3建立材料质量管理档案,按月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移交归档,含:材料采购合约协议、供应商资质资信、相关产品质量证明、质量检验台帐等。
第十条 临时用电
本工程用电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工程价款内。 第十一条:机械管理
(一)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对机械的管理
1、结合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机械需求计划(详见附表)。
2、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场设备进行统一标识,按照需求计划进行现场核实并登记建档,对特种设备要求“三证”齐全,塔吊、门吊等的拆、装应有资质和方案,司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充许使用。
3、如遇特殊情况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统一协调使用,使用价格按双方确定的计日工价格执行。对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要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增加设备,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无条件服从。否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调整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担工程量或终止合约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自负。
(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对机械的管理
1、合约协议中约定的机械设备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自行解决,但需满足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规定的施工机械需求计划和施工进度的需要,如遇特殊情况需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协调,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应予以协助但不免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责任。
2、施工期间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服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协调,对拒绝正确指挥的司驾人员,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责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限期撤换。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定期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状况进行检查并保留记录。
3、担负责任所属设备的日常管理,建立机械使用台帐并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登记。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机械设备应保持状况良好、排放达标,使用、维修、保养过程不得污染环境。机械设备用燃油、润滑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相应工程价款内。
4、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安全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的自身及第三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对资金的管理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收取 管理费后将计量款支付给合约协议乙方机构。 (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对资金的管理
严格遵守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程款的支出优先用于人工工资的发放、当地赊欠及工程急需材料、设备等费用。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在每次支取工程款时提供拟发放人员工资表、材料采购或机械租赁费用凭证等为依据的用款计划,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相关部门审核后支付并监督使用。施工期间,工程结算资金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责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整改或暂停支付或终止合约协议。对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1、以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按规定支付工程款
2、履行合约协议规定的义务,行使合约协议约定的权利。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担负责任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报送。 (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本合约协议有关规定,承担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在总合约协议中对业主承担的相应义务与责任(指本合约协议涉及的部分),服从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统一管理。
2、合约协议执行期间,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接受执行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业主、监理单位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意见、指示、决策等,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扣压、拖延。
3、担负责任协调、处理与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4、担负责任本合约协议工程施工过程中与相关单位或部门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的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或诉讼,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主动处理,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造成的费用损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予以双倍赔偿。
5、对外签约或行文不得冒用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名义或加盖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印章,一经发现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终止协议,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造成的损
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得到赔偿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预支付
本工程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不支付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任何预支付。 (二)保证金
中期计量结算时,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将逐期扣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结算款5%作为 工程质量保证金5%, 用于相关相关项目的费用支出。
工程质量保证金须待相关项目总体缺陷责任期满,维保期后,(待业主返还质量保证金到位后)据实返还。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工程质量保证金内支付。
(二)工程结算 1、结算原则
1)工程结算分中期计量结算和交工计量结算,其中:中期计量结算执行月度结算。
2)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给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结算时,原则上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法人代表应亲自到场,如派其它人员结算需出具法人或本人授权委托书及结算人员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财务。
2、中期计量结算程序
按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经营部门每月办理一次中期计量结算。
1)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间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每月21日至25日,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现场管理担负责任人根据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完成的工程量,核算、填写“工程数量签认单”并签字;
2)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经营部收到工程数量签认单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担负责任人现场复核并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担负责任人签认;
3)经营部根据“工程数量签认单”按照双方合约协议约定单价办理 “中期计量结算单”,计算人和复核人分别在结算单相应位置签认;
4) 工程部、材料部、机械部、财务部、办公室、人事部等相关部门担负责任人审核并会签,批注涉及工程质量、工程报验、材料调拨、设备使用、农民工
工资等暂扣款意见;
5)总经济师复核、签字(如果所结算工程款和工程数量超出双方合约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格、数量,必须在此做出详细说明);
6)相关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 7)财务部确认。 3、交工计量结算程序
1)交工计量结算,也是最终计量结算。必须以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及业主认可的工程数量为准,经营部门按现场管理人员签发的工程数量签认单结合中期计量结算数量和业主最终确认数量进行总量复核。
2)由相关项目总经济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担负责任人现场验收合格工程实体并确认工程数量、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担负责任人签认;
3)经营部根据发复核后的“工程数量签认单”按照双方合约协议约定单价签发 “交工计量结算单”,计算人和复核人分别在结算单相应位置签认;
4) 工程部、材料部、机械部、财务部、办公室、人事部等相关部门担负责任人审核并会签;
5)总经济师复核、签字[如果所结算工程款和工程数量超出双方合约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格、数量,必须在此做出详细说明];
6)相关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并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签定《合约协议终止协议》;
7)财务部确认。 (三)支付
1、工程结算款支付周期视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施工相应工程业主计量支支付到位情况进行支付。
2、中期支付因中期计量结算时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确认及业主计量支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中期累计结算额度的80%(结算额度为扣留10%保证金后额度)。
3、支付时应优先支付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付农民工工资,监督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将农民工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复印并张榜公布,五日内无举报者,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凭结算单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留复印件)领取余下应支付工程款,并优
先扣除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材料调拨款、设备租用款、其他代支付、违约金和当地拖欠的其他款项。
4、交工计量结算后,支付结算额度内的剩余款项。 5、按规定返还三项保证金。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或转包,否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终止协议并另行安排协作单位,对此给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造成的损失将通过扣付工程款或法律手段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得到相应的赔偿。
2、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合约协议,除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约协议总价3%的违约金。
3、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约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若有违反将按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第十六条 合约协议考核及奖惩
1、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将视业主要求结合工程需要不定期的召开生产调度会,通报合约协议履约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协助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解决施工困难。
2、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针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履约情况按照合约协议约定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提出处罚,有权提议并经协商确定额外专项奖惩措施。
3、经对合约协议履约情况考核按相应约定条款进行奖惩并于当期工程结算时兑现。
4、定期对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进行资信、合约协议履约等情况评价,评价合格的推荐办理中交股份内部市场准入证,不合格的严禁再次参与中交股份所属各单位工程协作。
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
1、本合约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须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上级合约协议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如协调不成,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仲裁是终局的,双方应予服从[注意:对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要约应尽量选择我方有一定人际关系的,同时注意按照合约协议标的金额来约定法院的级别,否则约定也是无效的]。
2、合约协议签订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须按本合约协议后附《现场主要人员、
设备需求表》的规定,按期安排符合要求的人员、设备到场并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确认后合约协议生效。
3、本合约协议一式四份,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三份,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一份。本合约协议工程交工、办理交工计量结算后双方签订《合约协议终止协议》,除支付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条款外其余条款自行失效。当所有款项付清后,合约协议自然终止。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合约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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