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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成果保护研究

2020-10-24 来源:客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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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成果保护研究

作者:鲜勇军

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12期

摘要:设计成果是设计者的智力成果,所以保护设计成果就是保护知识产权。设计成果是需要保护的。因为设计成果有了保护才能保障收益完成新设计的目标激励作用。做到“合理收益——再设计——再转化——再保护”的循环,使设计力在循环中不断提升。明确设计成果保护对象为设计创新点。设计保护随设计调查的开始而开始,找到设计成果保护重点之后,建立模型给与持续的保护,直到设计成果退出竞争。 关键词:设计;成果保护;知识产权

设计成果保护说到底是保护设计者的知识产权。从国内整体条件来看,做知识产权研究的人没有与设计相关的学术背景;做设计研究的人缺乏知识产权相关学术背景。这样的现状使得这两个互为依托的的关键领域缺乏整体联系,与国家产业整体升级的现状相矛盾。在国外,做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人必须要有相关的专业学术背景,(化学、工业等以及相关的设计学术背景);在成果科学转化和成果保护中,设计和知识产权双学术背景的人全程参与有效提高整体的竞争力。我国在2003年把全部的知识产权代理与知识产权管理审批全面分离,知识产权代理实行全面市场化,随之设计的成果保护行为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商品,出现了市场化的倾向。这种保护是针对单一的设计成果,可是整个设计领域普遍缺乏合理的模型来保护设计成果推动设计的再循环,这使设计和知识产权双学术交集型研究显得比较迫切。

一、设计成果保护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产业升级的时期,企业必须提高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的根本在于创新,创新的根本在于设计——核心竞争力就是设计力!设计力的力度大小决定了核心竞争力的强弱。罗维说,“穷国输出产品,富国输出设计”体现的就是设计力的重要性。在经济活动中,剪刀差现象的轴点就是设计力,设计力决定了剪刀差的差距大小和优势一方优势的持续。设计成果保护的前提是设计成果的转化——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设计成果的转化保证了全部的设计力在企业在产品竞争和服务竞争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成果保护就是尊重设计团队的知识产权保护设计力的不断提升。这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科学转化是实现创新的必由之路,也就是保护对象即“所指”的出现的途径。只停留在图纸上的设计是没有效益的,前期的设计投入得不到合理的收益,只能计入不合理成本,也就没有成果保护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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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计力向现实生产力的科学转化为核心,以保护和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建立一个设计成果保护的模型,用这种模型去不断推动“成果转化——再设计——再转化——再保护”的良性循环,实现设计力的发展。设计成果保护最主要保护的是产品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权力主张内涵才是保护的真正对象。权力主张内涵就是设计的创造出的真正成品也就是设计创新点,但是设计创新点却不一定是权力主张内涵。所以,需要理顺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以专利保护为主体的多种保护手段相结合的设计成果保护模型,进一步健全设计成果的保护模式。建立这一模型一是要保护产品的设计创新点——避免出现因为设计成果保护的瑕疵使得设计成果得不到合理的保护而被合法规避;二是要以成果保护的收益完成新设计的目标激励作用从而促成设计再循环。

二、设计成果保护的对象

设计的成果保护首先要明确具体的保护的对象到底是什么;了解保护对象的核心是什么——这样才能理顺“能指”与“所指”的关系,确定保护的重点。唯有如此,才可以合理界定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力度。要明确理解设计成果的价值,必须要对设计行为本身进行分析。因此,需要全程地参与设计活动,冷静分析设计过程中每一个行为细节及其该行为细节带来的结果。在每一项设计中,每个合理的设计行为细节都可以提升设计对象的附加值。在一个完整的设计活动中,设计行为细节叠加使得产品的附加值呈现叠加的状况。所以,这里的“能指”不是单一的,在这些叠加的附加值中不是所有的点都可以是“所指”。要分清主次关系,确定保护重点在于本设计成果与其余类似设计成果最大的差别点和优势点即最大的设计创新点。这个最大设计创新点(包括差别点和优势点)是本设计成果的个性。在参与设计活动中,对设计行为细节的把握决定了保护的成败。保护设计成果不是在设计行为终止时才开始的,设计活动一开始就必须进行保护作为,设计活动的开始就是成果保护行为的开始并且贯穿设计活动的始终,但却不以设计活动结束而终止。成果保护活动是以设计成果的最终退出竞争而结束的。

三、设计成果保护如何开始

设计活动开始的标志就是设计调查,设计调查的分析结果就是设计活动的成果指向。明确了成果指向,再结合对设计活动中每个设计行为细节带来的的附加值指向分析结果,就可以确定设计创新点,以期实现设计成果转化后收益的最大化。这就是确定成果保护重点的方法。 因为每一设计活动都是具有创造性的活动,确定保护重点后,需要对成果保护本身的模型进行设计。所有成果保护模型都应该是建立在法律的构架下,所以成果保护的模型具有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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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证,这个模型的设计就是在通性的基础上确定保护的具体适用方法和措施。这个模型一直保护设计成果直到该成果退出竞争。设计成果退出竞争就是设计成果保护的终结。

参考文献:

[1]李砚祖编著:《外国设计艺术经典论著选读》.清华大学出版社. [2]张主良编著:《外观设计的司法保护》.法律出版社.

[3]吴观乐主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撰写和案例剖析》.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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